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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王世華丁智慧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並均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嗣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八月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並自八月五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茲本院訊問後,認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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