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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賴妙雲江奇峰黃家慧

原告
甲○○
原告
庚○○○住臺中巿西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戊○○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8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