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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莊深淵廖慧如蔡建興

原告
丁○○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上六人送達
原告
代收人 劉榮滄律師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97年9月23日下午4時宣判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49號審判程序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詎原告並未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係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7年9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之章在卷可憑,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4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