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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周瑞芬陳思成楊曉惠

原告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四人代表人
丁○○
被告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事件(97年度訴字第2779號、97年度訴字第3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就被告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甲○○及乙○○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丙○○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已於起訴狀內陳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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