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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28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交簡字第12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 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15日,於民國96年7 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及於第3 行「於」後加「民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刑5 月
    15日,於96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云云。惟查,被告無上開刑案資料,亦無其他構
    成累犯加重之刑案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聲請意旨認被告為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因酒醉駕車案件,遭警查獲,
    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91年度中交簡字第916 號判處拘役50日
    確定,於91年7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
    97年5 月21日再犯本案,顯然,其未因前次刑案紀錄,而受
    有警惕,有必要提高量刑,及本次所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1.24毫克,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宣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28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