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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就上開犯行自白不諱」之記載應補充為「就上開犯行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第2行關於「臺中醫院檢驗科毒物測定檢驗結果」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醫院檢驗科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結果」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1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