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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2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256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執行完畢後,仍再犯本件,且飲酒後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7毫克,嚴重危害交通安全,顯無視於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迄今未能與被害人潘國晉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檢察官具體請求量處有期徒刑5月尚屬過重,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民國97年01月02日修正)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2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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