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捌叁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五月、十月確定」應補充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及有期徒刑五月、七月確定」、第十二行「驗餘數量零點零八一四公克」應補充更正為「送驗淨重零點零八三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八一四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