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94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9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所謂燒燬,係指火力燃燒,喪失物之效用而言,必須其物喪失主要效用而言(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二三○號、九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九八四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四九五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甲○○因施工不慎引起火災而延燒「顥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昱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依卷附之火場照片觀之,「顥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分別有屋頂塌陷、樑柱傾倒、外牆受燒變形、屋頂牆面受燒、鐵架受燒扭曲變,而達喪失效用之程度,至於「昱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窗戶玻璃破裂,上開建物本身並未達獨立燃燒、喪失效用之程度。再按刑法上失火罪等保護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財產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有一個,應為整體的觀察,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延燒分屬不同人所有之上開物品,仍應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四七一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僅有一失火行為,是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良好,其施工不慎失火燒毀「顥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之建築物及「昱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玻璃窗戶,過失程度嚴重,且其失火行為燒燬廠房及其內機器設備,並波及隔鄰之物,損害重大,併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