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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36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3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之31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耀元」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任職於中華四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司機,前手陳耀元(已更名為乙○○)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離職,甲○○即接替陳耀元之工作,負責駕駛三二九三-BB號小貨車(為全臺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中華四海公司租用)送貨。陳耀元於離職時,將駕駛執照遺忘於該車上(甲○○涉嫌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部分,未經起訴)。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上述自用小貨車行經臺中縣大甲鎮○○路二一五一巷巷口處時,因闖越紅燈,經警員蘇德信攔下開單,甲○○為逃避交通違規處分,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上開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簽章者簽章欄位,偽簽「陳耀元」署押(複寫至存根聯),以表示陳耀元親自收取上開通知單之用意,並將上開通知單交付予警員蘇德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耀元及警察機關、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陳耀元至監理機關辦理資料異動時,經監理機關告知有罰鍰未繳,乃報警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⑴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陳耀元(已更名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⑶中華四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一紙(內載:茲證明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駕駛三二九三-BB號小貨車送貨等語)。

⑷被告甲○○在中華四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留存之員工資料影本一紙。

⑸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陳耀元」署押(含移送聯複寫至存根聯,壹式貳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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