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陳如玲
- 法定代理人乙○○、黃貴蘭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思創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薩摩亞商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貴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思創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薩摩亞商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除犯罪事實欄第6列之「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應補載「位於台中市西屯區○○○路68巷111號之10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住所或設立登記地點雖均位於台北市,惟本案投標地點位於台中市西屯區○○○路68巷111號之10,應認本案 犯罪地為台北、台中二地,是以本院仍有管轄權,先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如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十日內得上訴。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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