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四九號、第一七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關於扣得電子遊戲機台共四十四台(含IC版共四十四片)應更正為共三十四台(含IC版共四十四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同案被告乙○○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甲○○僅係賭客,賭資規模尚小,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