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殘渣袋壹個、玻璃球管貳支、吸管塑膠鏟子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於96年7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之記載,應更正載為「於96年7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