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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蔡建興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共玖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想要變幸福」、「父親大人」之影片,係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本國際公司)及另一不詳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亦明知其於民國95年間,向臺中市○○區○○路逢甲夜市某不詳店家所購入之上開影片盜版光碟各1套(「想要變幸福」1套含7片 VCD光碟、「父親大人」1套含2片DVD光碟),為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非法重製物,其竟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96年8月31日起至同年9月4日期間,在臺中市北屯區○○○路62號6樓住處,以電腦連線上網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like0000000」帳號 ,以上開影片光碟2套新臺幣(下同)300元,加上運費合計370元之價格,在該拍賣網站刊登拍賣所持有上開盜版光碟 之訊息,並提供其[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買家與其聯絡訂購及匯款。嗣經基本國際公司之人員於96年9月4日上網發現,乃下標匯款購入上開商品,確認為盜版光碟而報警,警方並於96年9月18日扣得上開2套盜版光碟共9片。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⑵告訴人基本國際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詢中之陳述。⑶專屬授權書、原產地證明書、拍賣網頁畫面、轉帳交易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⑷扣案盜版光碟共9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因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散布盜版光碟之數量非鉅,犯罪情節輕微,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基本國際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足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基本國際公司亦具狀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等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 之盜版光碟共9片,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均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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