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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516號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5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保美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上列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20333、21705、22256、23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違反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髮液陸瓶,均沒收銷燬之。

保美化學企業有限公司違反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取得核准及製造許可證,即擅自製造屬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係犯同條例第27條第1項前段之違反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規定,而製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罪,其利用不知情之萬朝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朝興公司)及泰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鈞公司)製造該等化粧品,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保美化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保美公司)有上揭情事,應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論科。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乙○○及保美公司於附件中之附表所示之時間,持續委託萬朝興公司及泰鈞公司製造化粧品之行為,即屬反覆為同種類之製造行為,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含醫療藥品之成分、犯行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扣案之髮液6瓶,係被告乙○○未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而擅自製造之化粧品,已如上述,自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妨害衛生物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
、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
、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
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
並繳納審查費,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
、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
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
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0333號
                   97年度偵字第21705號
                   97年度偵字第22256號
                   97年度偵字第23281號
    被    告  保美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1段100號1樓
    兼代表人  乙○○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1之8號
           居臺中市○區○○路1段100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保美化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保美公司)之負責人
    。乙○○明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
    、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
    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
    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經核准
    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保美公司生產之「若美冷燙髮
    液」(許可證號:衛署粧製字第000802號,下稱若美髮液)
    「百日草蛋黃冷燙髮液」(許可證號:衛署粧製字第000803
    號,下稱百日草髮液)為含有「Thioglycolic acid」及「
    Sodium Bromate」之含藥化粧品,上開許可證號已於民國80
    年10月16日屆期未申請延展許可失效,復經行政院衛生署於
    89年12月 4日註銷。乙○○竟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查驗核准,
    以保美公司之名義,委託不知情之萬朝興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萬朝興公司)及泰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鈞公
    司),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製造上開髮液,嗣經如附表所
    示之衛生管理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抽檢而查
    獲如附表所示之產品。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分別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臺中市衛生局(本署偵查卷,下簡稱偵 21705
    、偵22256卷)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96年2月8日花蓮縣衛生局化粧品抽驗抽樣現場紀錄表、行政
    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報告書(偵22256卷)。
(三)97年 1月31日雲林縣衛生局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偵
    23281卷)。
(四)97年 3月28日桃園縣衛生局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偵
    23281卷)。
(五)97年 5月16日花蓮縣衛生局化粧品抽驗抽樣現場紀錄表(偵
    21705卷)。
(六)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檢驗報告(偵20333卷)。
(七)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粧製字第000802號、第000803號許可證查
    詢資料(偵20333卷)。
(八)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粧製字第004783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影本
    (偵20333卷)。
(九)保美公司登記資料、公司執照影本、與萬朝興公司及泰鈞公
    司代工合約書(偵20333卷)。
(十)如附表扣案之髮液6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以同條例第27條第 1項之規定論處。另依同法
    第27條第 3項之規定,除被告乙○○外,被告保美公司亦應
    科以同條第1項罰金。扣案之髮液6瓶,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 1款之規定,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請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
參考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
、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
、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
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
並繳納審查費,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
、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
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
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表
┌──┬───┬───┬───────┬───────┐
│編號│單  位│日  期│地          點│查  扣  商  品│
├──┼───┼───┼───────┼───────┤
│    │花蓮縣│960208│花蓮縣花蓮市節│三浴式植物冷燙│
│  1 │衛生局│      │約街26號「阿福│液(即若美髮液│
│    │      │      │美髮材料行」  │)1瓶         │
│    │      │      │              │95年11月13日製│
│    │      │      │              │造            │
├──┼───┼───┼───────┼───────┤
│  2 │雲林縣│970131│雲林縣北港鎮民│百日草髮液 1瓶│
│    │衛生局│      │主路60號「姿美│96年11月21日製│
│    │      │      │美容美髮百貨名│造            │
│    │      │      │店」          │              │
├──┼───┼───┼───────┼───────┤
│  3 │桃園縣│970328│桃園縣桃園市中│百日草髮液 1瓶│
│    │衛生局│      │山路 235號「天│96年12月07日製│
│    │      │      │天美容美髮材料│造            │
│    │      │      │行」          │              │
├──┼───┼───┼───────┼───────┤
│  4 │花蓮縣│970516│花蓮縣花蓮市節│人蔘冷燙髮液(│
│    │衛生局│      │約街26號「阿福│即百日草髮液)│
│    │      │      │美髮材料行」  │1瓶           │
│    │      │      │              │95年10月03日製│
│    │      │      │              │造            │
│    │      │      │              │若美髮液蘆薈配│
│    │      │      │              │方1瓶         │
│    │      │      │              │97年02月01日製│
│    │      │      │              │造            │
├──┼───┼───┼───────┼───────┤
│  5 │桃園縣│970518│桃園縣中壢市興│百日草髮液 1瓶│
│    │衛生局│      │農路 132號「佳│95年07月24日製│
│    │      │      │美美髮材料店」│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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