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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4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行增加「甲○○曾於民國9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少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6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6年4月19日始因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有關構成累犯之前科之記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46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