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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646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6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菊蘭
被告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旺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必得科技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實際負責人」下方加註「兼從業人員」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鐘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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