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