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98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英簡源希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96年度

中簡字第3464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295 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之上訴意旨略以:家人僅告知已搬離戶籍住所,並未告知有無將伊之戶籍遷移,伊並非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云云。按後備軍人負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後備軍人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第15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於本身係後備軍人,有教育召集及點閱召集之事,因都在外地工作,很少返回戶籍地居住,得知家人搬離台中市○○區○○路39巷10號5 樓之戶籍地時,並未要求家人將其戶籍遷移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不諱。則被告經由家人告知而獲悉家人已搬離上開陳平路之住處時,竟在家人及自己均搬離之情形下,未依規定申報及遷移自己之戶籍,致指定其應於96年7 月24日前往成功嶺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有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甚明,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9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