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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77號

肇事逃逸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72號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62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並待證事實欄 (一)所記載之證據,更正為「被告甲○○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認騎車肇事之事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7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