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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洪俊誠戴博誠唐敏寶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告
丙○○
58號

      興大企業社即洪曾素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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