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戊○○ 乙○○ 58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丙○○ 興大企業社即洪曾素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