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巷18號 被 告 乙○○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1樓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溫健夫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受理案號: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