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國民 被 告 丁○○ 國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40、1008號)經被告等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丁○○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壹佰肆拾玖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庚○○與盧世詮(另案偵辦中)為兄弟,丁○○則為庚○○之女友(起訴書誤為配偶),均明知「狗狗猩猩大冒險」、「NANA」、「螢火蟲之墓」、「怪醫黑傑克」、「魔法少年賈修」、「我們這一家」、「烏龍派出所」等影音光碟,分別係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或不詳之日本人公司等(下稱昇龍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日本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世界貿易組織( 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之約定,均屬 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庚○○與丁○○竟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間至十一月底止,基於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之犯意聯絡,以每部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向盧世詮購買由盧世詮未經享有著作權財產之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日本視聽著作,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在臺中、彰化等地之夜市,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於臺中縣潭仔鄉○○街七十二號處查獲(當晚並未販賣),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狗狗猩猩大冒險」、「NANA」、「螢火蟲之墓」、「怪醫黑傑克」、「魔法少年賈修」、「我們這一家」、「烏龍派出所」等盜版日劇光碟片共計一百四十九片。二、案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下列使用之非供述證據,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經被告盧宏加、丁○○於本院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又本院審酌上開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庚○○、丁○○二人就上揭犯行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並經告訴人昇龍公司等之告訴代理人己○○、甲○○、乙○○及戊○○等指述在卷;復有扣案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之著作權列印資料及證明文件等附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按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 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第一項、柏恩公約第三 條之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日本國、美國亦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如附件所示之光碟片除業經授權予我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公司外,均屬日本國之公司所製作之日本連續劇,業據本院調取該等日劇光碟片抽樣勘驗屬實,是依上開說明,乃屬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日本人著作無誤。是核本件被告二人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二項(起訴書誤為第一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二人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上開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犯罪行為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多次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均各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受一次刑法評價為已足。被告二人間就上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庚○○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明知其所販賣者係盜版影音光碟,竟為圖私利加以販售,枉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其行為已對著作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著作權人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擾亂市場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殊不可取;而被告丁○○雖僅係基於男女友人之情而至夜市與被告庚○○共同為販賣盜版光碟片之犯行,然其所為亦同樣侵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行為亦有所不當。惟本院斟酌其等犯後均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且無其他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衡量其販售前揭盜版影音光碟之期間非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為被告庚○○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如前述,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前段、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學晴 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查扣庚○○違反著作權法扣押物品清冊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01 烏龍派出所 片 2 曼迪傳播有限公司02 魔法咪路咪路 片 2 曼迪傳播有限公司03 天方夜談 片 3 查詢無資料 04 狗狗猩猩大冒險 片 1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5 花田少年史 片 2 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06 魔法少年賈修 片 2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7 張天師傳奇 片 2 龍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08 雙龍會 片 4 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09 劉銘傳傳 片 2 查詢無資料 10 第二次求婚 片 2 銘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1 我心中的大使 片 2 查詢無資料 12 比花還美 片 2 銘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3 金粉世家 片 2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14 太平天國 片 4 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愛冒險的PORA 片 16 查詢無資料 16 喬琪姑娘 片 2 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17 小甜甜 片 2 查詢無資料 18 NANA 片 2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9 我們這一家 片 2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 我老婆又大肚 片 2 得寶影片有限公司21 假如愛有天意 片 2 查詢無資料 22 飆風太保 片 2 查詢無資料 23 螢火蟲之墓 片 4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4 健康小百科 片 2 查詢無資料 25 兒童簡單書入門 片 4 查詢無資料 26 新娘與爸爸 片 2 查詢無資料 27 魔女宅急便 片 2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28 人間的證明 片 2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最後的禮物 片 2 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0 人生 片 4 查詢無資料 31 禮物 片 2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32 好球雙物語 片 2 查詢無資料 33 開什麼玩笑 片 2 查詢無資料 34 救命病棟24時 片 6 查詢無資料 35 女的一代記 片 2 查詢無資料 36 青的時代 片 2 查詢無資料 37 甜心小廚師 片 2 查詢無資料 38 愛情一本道 片 2 查詢無資料 39 湯瑪仕小火車 片 6 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 美食偵探王 片 5 查詢無資料 41 花的男子 片 2 查詢無資料 42 變身特派員 片 4 查詢無資料 43 父女八日變 片 2 查詢無資料 44 風之谷 片 2 得利影視股份 有限公司 45 心理醫生 片 2 查詢無資料 46 白線流 片 2 查詢無資料 47 新詐騙本舖 片 2 查詢無資料 48 詐欺獵人 片 2 查詢無資料 49 藍色時辰雀 片 2 查詢無資料 50 東京奇妙之旅 片 1 查詢無資料 51 戀愛三部曲 片 3 查詢無資料 52 大奧 片 1 查詢無資料 53 第59次求婚 片 1 查詢無資料 54 櫻桃小丸子 片 1 木棉花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55 護士小葵 片 1 查詢無資料 56 我們的戰爭 片 1 查詢無資料 57 傻大姐 片 1 查詢無資料 58 死之盡頭大冒險 片 1 查詢無資料 59 戀愛小說 片 1 查詢無資料 60 怪醫黑傑克 片 2 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第三項)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第四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