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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申○○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
五二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文
申○○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三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許富貴(其犯共同詐欺取財等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
字第三一四六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四年二月)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間某日,基
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參加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清」成年男子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貴」、
「阿吉」、「進仔」、「阿寶」及「市長」等成年男子合組
之兩岸詐欺取財集團。該詐欺集團之詐欺方式,是先由大陸
地區詐欺取財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丁○○等十九人,以如附表一所示詐
騙內容詐騙被害人丁○○等十九人,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許富貴先後於九十六年
五月三日、同年五月間某日、同年七月上旬某日(起訴書誤
載為同年六月間)、同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夥同具犯意聯絡
之申○○(綽號「阿邦」、「硬梆梆」、「幫幫忙」,自九
十六年五月三日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祿」、「
小陳」等成年男子(自同年五月間某日起),與郭欣樺(綽
號「小阿姨」,自同年七月上旬某日起,其犯共同詐欺取財
等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九十七年
度易字第三四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賴嘉榮
(綽號「阿龍」,自同年七月十六日起,其犯共同詐欺取財
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九十七年度
易字第三四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約由申○
○、綽號「阿祿」、「小陳」等成年男子負責或有時由許富
貴、賴嘉榮持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至金融機關櫃檯或
提款機提款;郭欣樺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金融機關提
款機試卡,及以電腦網路查詢人頭帳戶餘額,並且匯款等工
作;賴嘉榮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金融機關提款機試
卡;許富貴則駕車搭載申○○或綽號「阿祿」、「小陳」等
成年男子及郭欣樺、賴嘉榮前往提款、試卡及匯款。另許富
貴會與大陸地區集團成員聯繫,透過綽號「阿清」成年男子
將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至空軍一號巴士之臺北縣三
重市車站或臺中市○○路上之中原站、中清路站等地,許富
貴隨即前往該車站領取該存摺、提款卡,或於綽號「阿清」
成年男子來不及提供人頭帳戶時,依綽號「阿清」成年男子
之指示,收購某特定銀行之帳戶,購得後,再將人頭帳戶之
帳號告知綽號「阿清」成年男子。嗣許富貴接到綽號「阿清
」成年男子及大陸地區集團成員電話通知領款後,旋聯絡申
○○、綽號「阿祿」、「小陳」等成年男子及郭欣樺、賴嘉
榮,由許富貴駕車搭載申○○或綽號「阿祿」、「小陳」等
成年男子及郭欣樺、賴嘉榮,由郭欣樺或賴嘉榮於如附表一
編號⒊至⒚所示提領時間之前,先持如附表一編號⒊至⒚所
示帳戶之提款卡,至金融機關提款機試卡,再由申○○、綽
號「阿祿」、「小陳」等成年男子負責或有時由許富貴、賴
嘉榮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持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除如附表一編號⒙
所示匯入金額尚未提領外)。待申○○、綽號「阿祿」、「
小陳」等成年男子或賴嘉榮領得現金後,隨即將各自所領得
之現金交予許富貴,再由許富貴將所交付領得現金委由郭欣
樺將款項匯入大陸地區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內。許富貴、
申○○、綽號「阿祿」、「小陳」等成年男子事後獲取新臺
幣(下同)每週各二萬元之報酬,郭欣樺事後每週獲取一萬
元之報酬,而賴嘉榮已取得一萬元之報酬。
二、嗣經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在臺北市
大同區○○○路四十六號前,查獲許富貴、郭欣樺及賴嘉榮
,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詐欺集團成員綽號「阿清」成
年男子等人所有提供,由許富貴持有供與成員聯絡或傳人頭
帳戶簡訊等使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⒉所示詐欺集團成員綽
號「阿清」成年男子等人所有提供,由許富貴持有供查詢人
頭帳戶餘額等使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⒊所示詐欺集團成員
綽號「阿清」成年男子等人所有提供,由賴嘉榮持有供與成
員聯絡等使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⒋、⒌、⒎所示詐欺集團
成員綽號「阿清」成年男子等人所有提供,由郭欣樺持有供
與成員聯絡等使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⒍所示郭欣樺所有供
記載人頭帳戶使用之物,及許富貴、郭欣樺、賴嘉榮分別持
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並循線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中午十二
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苗圃巷十二號查獲申○
○。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又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
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
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
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申○○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丁○○等十九人分別
於警詢時指證述及共犯許富貴、郭欣樺、賴嘉榮分別於警詢
時供述、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證據附卷及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
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
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號判決、七
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電話詐
騙此一新近社會犯罪型態,自架設行動詐騙機房轉接詐騙電
話,至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
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
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被告申
○○及綽號「阿祿」、「小陳」等成年男子均擔任車手工作
或共犯許富貴、賴嘉榮有時亦擔任車手工作,且參與上開不
法犯罪集團,負責提領遭詐欺取財之被害人所匯上開款項,
其等不僅對於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係從事上開詐欺行為知
之甚詳,且對於以詐術之不法行為取得被害人財物,亦應有
所知悉及認許,所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更因先後被害人匯入
者已混同而無法區分,其等縱非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該決
意,然於領款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況共犯許富
貴、郭欣樺、賴嘉榮其間亦確有從事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測試
密碼與提款轉帳功能後回報,迨集團騙取被害人匯款後,再
依指示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將款項交付或以匯款、存
款方式交付該集團,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足見被告
與綽號「阿祿」、「小陳」等成年男子(自九十六年五月間
某日起)、共犯許富貴、郭欣樺(自同年七月上旬某日起)
、賴嘉榮(自同年七月十六日起)、綽號「阿清」成年男子
及大陸地區綽號「阿貴」、「阿吉」、「進仔」、「阿寶」
及「市長」等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同屬
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次按刑法上財產犯罪之既未遂,係
以財產已否入行為人實力支配下區別,與民事法律關係中所
有權或請求權之歸屬無必然之關係,查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
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屬消費寄託法律關係,從而本件被害人
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金額,所有權故屬人頭帳戶所屬銀行
,惟詐欺集團成員既取得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等帳戶資料,
其等自對該款項取得實力之支配,否則苟僅係一再將款項轉
入其他人頭帳戶,犯罪豈非俱屬未遂,可見如附表一編號⒙
所示之被害人己○○既已將款項匯入帳戶,被告之詐欺取財
犯行自屬既遂。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
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如附表一所
示該詐欺集團成員有多次以電話向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
、⒌、⒏、⒓所示被害人癸○○、酉○○、丙○○、庚○○
、戌○○、戊○○行騙取財,使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等接續
匯款入各該帳戶,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
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
會接續為之,均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個詐欺
取財既遂罪。再按所謂集合犯,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
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
,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
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本件詐欺集團
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
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
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
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其修
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
正草案總說明),而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
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
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
、「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
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刪除理
由亦係配合前揭連續犯之刪除,且最高法院就如施用毒品等
立法修正理由所提及可發展包括一罪之犯罪型態,亦採嚴格
數罪併罰之解釋(最高法院九十六度第九次刑庭會議決議參
照),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
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
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罪,當無論以集合犯之
餘地,此時則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且其
係為滿足各次之財產利益,應為犯意各別,況每次施用詐欺
行為,被害人均不相同,手法亦有差異,均為各自獨立之行
為,具獨立性,並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分別獨立構成一詐
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申○○如附表一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綽號「阿祿」、「小陳」
等成年男子(自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起)、共犯許富貴、郭
欣樺(自同年七月上旬某日起)、賴嘉榮(自同年七月十六
日起)、綽號「阿清」成年男子及大陸地區綽號「阿貴」、
「阿吉」、「進仔」、「阿寶」及「市長」等成年男子間就
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犯
意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見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正值年輕力壯,不思從事
正當行業,以獲取生活費用,且無視現今社會詐欺犯行猖獗
,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猶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
,負責提領遭詐騙之款項,使詐欺犯罪得以遂行,總金額達
一千餘萬元,所生危害非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各被害人所受損害,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
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與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
示懲儆。公訴意旨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八月,惟被告
尚無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事後坦
承犯行,已知悔悟,且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除如附表一編號⒙所示款項尚未領取外,其餘係分別由被告
或許富貴、賴嘉榮、綽號「阿祿」、「小陳」等成年男子領
取,參以共犯許富貴、郭欣樺、賴嘉榮就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九十七年度易字
第三四六號判處刑度觀之,有該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稽,本
院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為適當,併此敘明。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物,係詐欺集團成員綽號「阿清」成
年男子等人所有提供,由共犯許富貴持有供與成員聯絡或傳
人頭帳戶簡訊等使用;如附表三編號⒉所示之物,係詐欺集
團成員綽號「阿清」成年男子等人所有提供,由共犯許富貴
持有供查詢人頭帳戶餘額等使用;如附表三編號⒊所示之物
,係詐欺集團成員綽號「阿清」成年男子等人所有提供,由
共犯賴嘉榮持有供與成員聯絡等使用;如附表三編號⒋、⒌
、⒎所示之物,係詐欺集團成員綽號「阿清」成年男子等人
所有提供,由共犯郭欣樺持有供與成員聯絡等使用;如附表
三編號⒍所示之物,係共犯郭欣樺所有供記載人頭帳戶使用
,且為供本件全部犯罪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載)
,依法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⒈、⒉、⒋、⒌
、⒎、⒒所示之物,雖係供犯詐欺罪所用,但非為被告或其
他共犯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⒊、⒏、
⒐、⒑所示之物,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但均非屬違禁物或
其他依法律須義務沒收之物,係屬本院裁量須否沒收之物,
本院衡酌上開文件之價值輕微,亦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
四編號⒍所示之現金二百零一萬八千元,雖為犯詐欺罪所得
之物,然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被詐騙之財物,將來仍可
據以請求返還,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被害人│ 被害 │ 詐騙方法 │ 匯款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提領時│ 證 據 │
│號│ │ 時間 │ │ 時間 │(新臺幣 │ │間(取│ │
│ │ │ │ │ │) │ │款人)│ │
├─┼───┼───┼───────┼───┼─────┼────┼───┼──────────┤
│⒈│丁○○│九十六│佯稱台北地檢署│九十六│八十五萬三│黃丰昌新│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五月│書記官,告知被│年五月│千元 │莊幸福郵│年五月│件紀錄表影本二張、受│
│ │ │三日 │害人涉嫌詐欺案│三日 │ │局第二四│三日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件,要把錢匯入│ │ │四一四四│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指定金管帳戶以│ │ │○○八○│ │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
│ │ │ │確保資金安全。│ │ │六四五八│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號 │ │三聯單、陳報單影本各│
│ │ │ │ │ │ │ │ │一張、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 │ │ │ │影本一份、玉山銀行匯│
│ │ │ │ │ │ │ │ │款回條影本一張、林明│
│ │ │ │ │ │ │ │ │足身分證影本一張、警│
│ │ │ │ │ │ │ │ │示案件帳戶列表影本一│
│ │ │ │ │ │ │ │ │張、台中市○○路郵局│
│ │ │ │ │ │ │ │ │提領黃丰昌帳戶影像翻│
│ │ │ │ │ │ │ │ │拍照片二張。 │
├─┼───┼───┼───────┼───┼─────┼────┼───┼──────────┤
│⒉│癸○○│九十六│佯稱鑫驊珠寶公│①九十│六萬一千一│彭振偉北│九十六│陳報單影本一張、被害│
│ │ │年六月│司抽獎,告知被│六年六│百五十元 │斗農會第│年六月│人警詢筆錄影本一份、│
│ │ │五日 │害人中獎一百零│月五日│ │○二九○│五日 │黃崇倫國泰世華銀行大│
│ │ │ │五萬元,要求被│ │ │○五八七│ │里分行基本開戶資料及│
│ │ │ │害人先匯款手續│ │ │六四八四│ │存、提款明細表影本一│
│ │ │ │費至指定帳戶,│ │ │號 │ │份、(有扣案黃崇倫之│
│ │ │ │之後又陸續以電├───┼─────┼────┼───┤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
│ │ │ │話聯絡被害人,│②九十│十萬元 │朱吉盛華│九十六│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致被害人陸續匯│六年六│ │南銀行中│年六月│〈含金融卡、印章〉)│
│ │ │ │款。 │月十二│ │壢分行第│十二日│。 │
│ │ │ │ │日 │ │二四一二│ │ │
│ │ │ │ │ │ │○○八八│ │ │
│ │ │ │ │ │ │○六九一│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③九十│五十萬六千│許志盛埔│九十六│ │
│ │ │ │ │六年七│元 │里郵局第│年七月│ │
│ │ │ │ │月十三│ │○○四一│十三日│ │
│ │ │ │ │日 │ │二八三○│ │ │
│ │ │ │ │ │ │五五○四│ │ │
│ │ │ │ │ │ │三八號 │ │ │
│ │ │ │ ├───┼─────┼────┼───┤ │
│ │ │ │ │④九十│四十二萬元│黃崇倫國│九十六│ │
│ │ │ │ │六年七│ │泰世華銀│年七月│ │
│ │ │ │ │月十九│ │行大里分│十九日│ │
│ │ │ │ │日 │ │行第二五│ │ │
│ │ │ │ │ │ │八五○○│ │ │
│ │ │ │ │ │ │○六五四│ │ │
│ │ │ │ │ │ │○八號 │ │ │
│ │ │ │ │ ├─────┤ │ │ │
│ │ │ │ │ │合計一百零│ │ │ │
│ │ │ │ │ │八萬七千一│ │ │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⒊│酉○○│九十六│佯稱內政部警政│九十六│一百萬元 │莊明峰臺│九十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年七月│署防洗錢中心,│年七月│ │灣中小企│年七月│簡便格式表影本二張、│
│ │ │十二日│以被害人有人頭│十二日│ │業銀仁大│十二日│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帳戶為由,並傳│ │ │分行第○│ │單影本一張、被害人警│
│ │ │ │真以財政部中央│ │ │一二六二│ │詢筆錄一份、郵政跨行│
│ │ │ │存款保險局名義│ │ │一二三八│ │匯款申請書、高雄縣茄│
│ │ │ │之監管證明、個│ │ │七八號 │ │萣鄉農會匯款回條影本│
│ │ │ │人資料外洩授權│ │ │ │ │各一張、財政部中央存│
│ │ │ │止付聲明書及以│ ├─────┼────┤ │款保險局名義之監管證│
│ │ │ │法務部名義之行│ │五十八萬元│潘之華華│ │明、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政凍結執行命令│ │ │南商業銀│ │署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
│ │ │ │等資料,要求被│ │ │行圓山分│ │付聲明書、法務部行政│
│ │ │ │害人匯款至指定│ │ │行第一○│ │凍結執行命令影本各一│
│ │ │ │帳戶,以利其監│ │ │七二○一│ │張、潘之華華南商業銀│
│ │ │ │控。 │ ├─────┤二一七四│ │行圓山分行開戶資料及│
│ │ │ │ │ │合計一百五│八九號 │ │存款往來明細表影本一│
│ │ │ │ │ │十八萬元 │ │ │份、(有扣案潘之華之│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 │ │ │ │ │ │ │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 │ │ │ │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 │ │ │ │ │ │ │ │)。 │
├─┼───┼───┼───────┼───┼─────┼────┼───┼──────────┤
│⒋│丙○○│九十六│佯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六萬元 │陳孝誠日│九十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年七月│檢察官,以被害│年七月│ │盛國際商│年七月│、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
│ │ │十三日│人資料外洩,遭│十三日│ │業銀行信│十三、│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他人盜用辦理帳├───┼─────┤義分行第│十六日│報警簡便格式表、受理│
│ │ │ │戶為由,並傳真│九十六│九萬元 │一○三二│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
│ │ │ │以財政部中央存│年七月│ │四五九○│ │本各一張、被害人警詢│
│ │ │ │款保險局名義之│十六日│ │六二○○│ │筆錄影本一份、京城銀│
│ │ │ │監管證明、個人│ ├─────┤○○號 │ │行匯款委託書、中國信│
│ │ │ │資料外洩授權止│ │合計十五萬│ │ │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付聲明書,要求│ │元 │ │ │影本各一張、財政部中│
│ │ │ │被害人將其帳戶│ │ │ │ │央存款保險局名義之監│
│ │ │ │淨空,並將上開│ │ │ │ │管證明、台北地方法院│
│ │ │ │帳戶資金匯款至│ │ │ │ │檢察署個人資料外洩授│
│ │ │ │指定帳戶觀察二│ │ │ │ │權止付聲明書影本各一│
│ │ │ │十四小時。 │ │ │ │ │張、陳孝誠日盛銀行開│
│ │ │ │ │ │ │ │ │戶資料等個人基本資料│
│ │ │ │ │ │ │ │ │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影│
│ │ │ │ │ │ │ │ │本一份、(有扣案陳孝│
│ │ │ │ │ │ │ │ │誠之日盛銀行活期儲蓄│
│ │ │ │ │ │ │ │ │存款存摺一本〈含金融│
│ │ │ │ │ │ │ │ │卡〉)。 │
├─┼───┼───┼───────┼───┼─────┼────┼───┼──────────┤
│⒌│庚○○│九十六│佯稱刑事隊長,│九十六│六十七萬元│王俊吉華│九十六│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年七月│告知被害人身分│年七月│、六十一萬│南商業銀│年七月│單影本一張、被害人警│
│ │ │十六日│遭冒用。後來又│十六日│元 │行三重分│十六、│詢筆錄影本一份、簡訊│
│ │ │ │佯稱書記官,以│ │ │行第一六│十七日│內容翻拍照片二張、彰│
│ │ │ │被害人遭盜用為│ │ │一二○○│ │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
│ │ │ │由,並傳真以法│ │ │三一六五│ │回條影本一張、彰化縣│
│ │ │ │務部名義之執行│ │ │○四號 │ │花壇鄉農會匯款委託書│
│ │ │ │假扣押處份命令├───┼─────┼────┤ │影本二張、法務部執行│
│ │ │ │,要求被害人匯│九十六│二十九萬元│蕭重仁彰│ │假扣押處份命令影本一│
│ │ │ │款至指定帳戶。│年七月│ │化商業銀│ │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 │ │另又於被害人每│十七日│ │行苓雅分│ │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
│ │ │ │次匯款後即傳真│ │ │行第八二│ │影本二張、王俊吉華南│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 │ │二○五一│ │商業銀行三重分行開戶│
│ │ │ │院檢察總署偵查│ ├─────┤四三五○│ │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
│ │ │ │卷宗封面予被害│ │合計一百五│五一○一│ │影本一份、(有查扣許│
│ │ │ │人,致被害人受│ │十七萬元 │號 │ │富貴所持有王俊吉華南│
│ │ │ │騙數次。 │ │ │ │ │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 │6504簡訊內容)。 │
├─┼───┼───┼───────┼───┼─────┼────┼───┼──────────┤
│⒍│寅○○│九十六│佯稱臺北市警察│九十六│十三萬元 │蔡耀德華│九十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年七月│局女警,告知被│年七月│ │南商業銀│年七月│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十六日│害人個人資料外│十六日│ │行東苓分│十六日│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
│ │ │ │漏遭人冒用成人│ │ │行第七○│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
│ │ │ │頭帳戶。後來又│ │ │一二○○│ │本各一張、被害人警詢│
│ │ │ │佯稱書記官,傳│ │ │八五一一│ │筆錄影本一份、華南商│
│ │ │ │真以法務部名義│ │ │四七號 │ │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
│ │ │ │之執行假扣押處│ │ │ │ │條副根影本一張、法務│
│ │ │ │份命令,並以被│ │ │ │ │部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
│ │ │ │害人帳戶的金錢│ │ │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是不法所得,帳│ │ │ │ │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戶即將凍結為由│ │ │ │ │聲明書影本各一張、蔡│
│ │ │ │,要求被害人將│ │ │ │ │耀德華南商業銀行東苓│
│ │ │ │所有之存款匯至│ │ │ │ │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往│
│ │ │ │指定帳戶做確認│ │ │ │ │來明細表影本一份、(│
│ │ │ │,若非不法所得│ │ │ │ │有扣案蔡耀德之華南商│
│ │ │ │,過二小時就會│ │ │ │ │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匯回其帳戶。 │ │ │ │ │摺一本〈含金融卡、印│
│ │ │ │ │ │ │ │ │章〉、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 │ │ │ │ │一張)。 │
├─┼───┼───┼───────┼───┼─────┼────┼───┼──────────┤
│⒎│子○○│九十六│佯稱羅姓組長警│九十六│十八萬元 │陳偉仁竹│九十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年七月│察,告知被害人│年七月│ │北光明郵│年七月│簡便格式表影本一張、│
│ │ │十六日│身分證遭人盜用│十六日│ │局第○○│十六日│被害人警詢筆錄影本一│
│ │ │ │,之後又佯稱法│ │ │六一三七│ │份、台北方法院檢察署│
│ │ │ │務部臺北執行處│ │ │三○○八│ │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鄭智文,並傳真│ │ │三六六七│ │聲明書影本一張、黃佳│
│ │ │ │以法務部名義之│ │ │號 │ │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
│ │ │ │執行假扣押處份│ │ │ │ │及內頁影本一張、郵政│
│ │ │ │命令予被害人,│ │ │ │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張│
│ │ │ │以被害人涉及刑│ │ │ │ │、陳偉仁新竹光明郵局│
│ │ │ │事案件需匯款供│ │ │ │ │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
│ │ │ │擔保為由,要求│ │ │ │ │歷史交易清單影本一份│
│ │ │ │被害人匯款至指│ │ │ │ │、(有查扣郭欣樺所有│
│ │ │ │定帳戶,並宣稱│ │ │ │ │記帳用筆記本內載陳偉│
│ │ │ │當日十七時會將│ │ │ │ │仁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此匯款還給被害│ │ │ │ │)。 │
│ │ │ │人,匯款後又要│ │ │ │ │ │
│ │ │ │求被害人填收一│ │ │ │ │ │
│ │ │ │分個人資料外洩│ │ │ │ │ │
│ │ │ │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 │
├─┼───┼───┼───────┼───┼─────┼────┼───┼──────────┤
│⒏│戌○○│九十六│佯稱劉警官,告│九十六│五十一萬元│蔡宗穎臺│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知被害人身分證│年七月│、三萬元 │北六張犁│年七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
│ │ │十六日│遭詐騙集團開立│十七日├─────┤郵局第○│十七日│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帳戶,並詢問被│ │合計五十四│○○一五│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害人銀行存款情│ │萬元 │七四○六│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形,之後又佯稱│ │ │九二八四│ │聯單、陳報單影本各一│
│ │ │ │林義盛書記官,│ │ │三號 │ │張、被害人警詢筆錄影│
│ │ │ │要求被害人將其│ │ │ │ │本一份、上海商業儲蓄│
│ │ │ │銀行帳戶金錢匯│ │ │ │ │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 │ │ │入指定帳戶。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
│ │ │ │ │ │ │ │ │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
│ │ │ │ │ │ │ │ │影本各一張、法務部執│
│ │ │ │ │ │ │ │ │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台│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個人│
│ │ │ │ │ │ │ │ │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
│ │ │ │ │ │ │ │ │書影本各一張、蔡宗穎│
│ │ │ │ │ │ │ │ │臺北六張犁郵局個人基│
│ │ │ │ │ │ │ │ │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 │清單影本一份、(有查│
│ │ │ │ │ │ │ │ │扣郭欣樺所有記帳用筆│
│ │ │ │ │ │ │ │ │記本內載蔡宗穎帳號00│
│ │ │ │ │ │ │ │ │000000000000)。 │
├─┼───┼───┼───────┼───┼─────┼────┼───┼──────────┤
│⒐│辛○○│九十六│佯稱法務部,以│九十六│十一萬元 │吳振銘彰│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被害人之舊式身│年七月│ │化銀行新│年七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十七日│份證遭人冒用開│十七日│ │竹分行第│十七日│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立人頭帳戶為由│ │ │五七二七│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要求被害人將│ │ │五一五五│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其帳戶淨空,並│ │ │○五○九│ │錄表影本各一張、被害│
│ │ │ │將上開帳戶資金│ │ │○○號 │ │人警詢筆錄一份、郵政│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
│ │ │ │。 │ │ │ │ │張、吳振銘彰化銀行業│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
│ │ │ │ │ │ │ │ │暨顧客資料卡、存摺存│
│ │ │ │ │ │ │ │ │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影本一份、(有扣│
│ │ │ │ │ │ │ │ │案吳振銘之彰化銀行新│
│ │ │ │ │ │ │ │ │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 │ │ │ │摺一本〈含金融卡〉、│
│ │ │ │ │ │ │ │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
│⒑│未○○│九十六│佯稱金管、電信│九十六│九十八萬三│陳東亨華│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警察及國安局等│年七月│千六百八十│泰銀行萬│年七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
│ │ │十七日│單位,告知被害│十七日│元 │華分行第│十七日│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人資料遭人冒用│ │ │一八六一│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申請電話,並以│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該電話費未繳一│ │ │五五三二│ │聯單影本各一張、被害│
│ │ │ │萬多元為由,要│ │ │五號 │ │人警詢筆錄影本一份、│
│ │ │ │求被害人依其指│ │ │ │ │陳東亨華泰商業銀行萬│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 │ │ │ │華分行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戶,嗣後詐騙集│ │ │ │ │客戶對帳單、事故登記│
│ │ │ │團又告知被害人│ │ │ │ │一覽表影本一份、(有│
│ │ │ │不得告訴他人,│ │ │ │ │扣案許富貴所持有陳東│
│ │ │ │因為偵查不公開│ │ │ │ │亨華泰銀行萬華分行帳│
│ │ │ │,並以「詐欺歹│ │ │ │ │號0000000000000簡訊 │
│ │ │ │徒」在監聽為由│ │ │ │ │內容)。 │
│ │ │ │,手機不得掛斷│ │ │ │ │ │
│ │ │ │,欲被害人再次│ │ │ │ │ │
│ │ │ │匯款,經警方即│ │ │ │ │ │
│ │ │ │時阻擋,避免再│ │ │ │ │ │
│ │ │ │次匯款。 │ │ │ │ │ │
├─┼───┼───┼───────┼───┼─────┼────┼───┼──────────┤
│⒒│乙○○│九十六│佯稱高雄地方法│九十六│四十二萬八│黃義勝華│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院檢察官,告知│年七月│千九百四十│南商業銀│年七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
│ │ │十七日│被害人身分證遺│十七日│八元 │行水湳分│十七日│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失遭冒用開立人│ │ │行四二六│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頭帳戶,要求被│ │ │二○○六│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害人匯款到指定│ │ │五○三八│ │聯單影本各一張、被害│
│ │ │ │帳戶。 │ │ │六號 │ │人警詢筆錄影本一份、│
│ │ │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
│ │ │ │ │ │ │ │ │匯款申請書、結清銷戶│
│ │ │ │ │ │ │ │ │資料查詢單、購入外匯│
│ │ │ │ │ │ │ │ │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 │ │ │ │ │ │ │ │影本各一張、乙○○國│
│ │ │ │ │ │ │ │ │民身分證影本一張、高│
│ │ │ │ │ │ │ │ │雄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
│ │ │ │ │ │ │ │ │收執行命令、黃義勝華│
│ │ │ │ │ │ │ │ │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開│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
│ │ │ │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有│
│ │ │ │ │ │ │ │ │扣案黃義勝之華南商業│
│ │ │ │ │ │ │ │ │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
│ │ │ │ │ │ │ │ │存款存摺一本〈含金融│
│ │ │ │ │ │ │ │ │卡、印章〉、國民身分│
│ │ │ │ │ │ │ │ │證影本一張、郭欣樺所│
│ │ │ │ │ │ │ │ │有記帳用筆記本內載黃│
│ │ │ │ │ │ │ │ │義勝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
│⒓│戊○○│九十六│佯稱網路賣方,│九十六│五千九百七│王俊吉華│九十六│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年七月│告知被害人先前│年七月│十二元 │南商業銀│年七月│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十八日│所匯款之帳戶係│十八日│ │行三重分│十八日│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
│ │ │ │分期,必須被害│ │ │行第一六│ │一張、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至提款機做解│ │ │一二○○│ │影本一份、簡訊內容翻│
│ │ │ │除分期,且必須│ │ │三一六五│ │拍照片二張、中華郵政│
│ │ │ │使用英文畫面,│ │ │○四號 │ │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
│ │ │ │隨後被害人依照│ ├─────┼────┤ │易明細表影本一張、中│
│ │ │ │詐騙集團指示操│ │二萬元、二│廖麗鐘中│ │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作。後來詐騙集│ │萬元、二萬│國信託商│ │影本五張、王俊吉華南│
│ │ │ │團又來電表示剛│ │元、二萬元│業銀行蘆│ │商業銀行三重分行開戶│
│ │ │ │剛匯款錯誤,必│ │、一萬四千│洲分行第│ │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
│ │ │ │須重新操作一次│ │元 │三○三五│ │、廖麗鐘中國信託商業│
│ │ │ │。被害人又聽從│ ├─────┤四○二一│ │銀行蘆洲分行帳戶歷史│
│ │ │ │指示,致其以現│ │合計九萬九│一二五○│ │交易查詢及個人基本資│
│ │ │ │金存入方式操作│ │千九百七十│號 │ │料影本一份、(有查扣│
│ │ │ │五次。 │ │二元 │ │ │許富貴所持有王俊吉華│
│ │ │ │ │ │ │ │ │南三重分行帳號161200│
│ │ │ │ │ │ │ │ │316504、廖麗鐘中國信│
│ │ │ │ │ │ │ │ │託蘆洲分行帳號303540│
│ │ │ │ │ │ │ │ │211250簡訊內容)。 │
├─┼───┼───┼───────┼───┼─────┼────┼───┼──────────┤
│⒔│辰○○│九十六│佯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四十六萬三│王俊吉華│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主任檢察官,以│年七月│千元 │南商業銀│年七月│件紀錄表影本一張、被│
│ │ │十八日│被害人在兆豐銀│十八日│ │行三重分│十八日│害人警詢筆錄影本一份│
│ │ │ │行帳戶遭他人盜│ │ │行第一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
│ │ │ │用為由,要求被│ │ │一二○○│ │內匯款申請書影本一張│
│ │ │ │害人將其帳戶內│ │ │三一六五│ │、王俊吉華南商業銀行│
│ │ │ │存款轉帳至指定│ │ │○四號 │ │三重分行開戶資料及存│
│ │ │ │帳戶內保存四十│ │ │ │ │款往來明細表影本一份│
│ │ │ │八小時,以做調│ │ │ │ │、(有查扣許富貴所持│
│ │ │ │查。 │ │ │ │ │有王俊吉華南三重分行│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簡訊│
│ │ │ │ │ │ │ │ │內容)。 │
├─┼───┼───┼───────┼───┼─────┼────┼───┼──────────┤
│⒕│卯○○│九十六│佯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八萬三千元│楊明樺高│九十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年七月│來電,並傳真行│年七月│ │雄楠梓後│年七月│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十八日│政執行支付命令│十八日│ │勁郵局第│十八日│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致被害人匯款│ │ │○○四一│ │各類案件紀錄表、切結│
│ │ │ │至指定帳戶。 │ │ │六六一○│ │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一四六八│ │通報單影本各一張、被│
│ │ │ │ │ │ │一六號 │ │害人警詢筆錄影本一份│
│ │ │ │ │ │ │ │ │、楊明樺高雄楠梓後勁│
│ │ │ │ │ │ │ │ │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影本一份、│
│ │ │ │ │ │ │ │ │(有扣案楊明樺之楠梓│
│ │ │ │ │ │ │ │ │後勁郵局郵政存簿儲金│
│ │ │ │ │ │ │ │ │簿一本〈含金融卡、印│
│ │ │ │ │ │ │ │ │章〉、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 │ │ │ │ │一張)。 │
├─┼───┼───┼───────┼───┼─────┼────┼───┼──────────┤
│⒖│甲○○│九十六│佯稱網路賣家,│九十六│二萬九千九│王俊吉華│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告知被害人銀行│年七月│百八十七元│南商業銀│年七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十八日│將先前的匯款搞│十八日│ │行三重分│十八日│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錯,以為是分期│ │ │行第一六│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的頭款,以銀行│ │ │一二○○│ │聯單影本各一張、被害│
│ │ │ │現在要更正為由│ │ │三一六五│ │人警詢筆錄一份、中華│
│ │ │ │,要求被害人去│ │ │○四號 │ │郵政ATM收據影本一│
│ │ │ │提款機用英語介│ │ │ │ │張、王俊吉華南商業銀│
│ │ │ │面操作以利更正│ │ │ │ │行三重分行開戶資料及│
│ │ │ │,致被害人依約│ │ │ │ │存款往來明細表影本一│
│ │ │ │至郵局提款機操│ │ │ │ │份、(有查扣許富貴所│
│ │ │ │作。 │ │ │ │ │持有王俊吉華南三重分│
│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簡│
│ │ │ │ │ │ │ │ │訊內容)。 │
├─┼───┼───┼───────┼───┼─────┼────┼───┼──────────┤
│⒗│巳○○│九十六│佯稱臺北警察局│九十六│十萬元 │吳振銘彰│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員警,以被害人│年七月│ │化銀行新│年七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
│ │ │十八日│資料遭冒用開立│十八日│ │竹分行第│十九日│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
│ │ │ │人頭帳戶為由,│ │ │五七二七│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並告知由法務部│ │ │五一五五│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人員接手處理,│ │ │○五○九│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之後又佯稱法務│ │ │○○號 │ │三聯單影本各一張、被│
│ │ │ │部行政執行署臺│ │ │ │ │害人警詢筆錄影本一份│
│ │ │ │北執行處,並傳│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
│ │ │ │真以法務部名義│ │ │ │ │內匯款申請書影本一張│
│ │ │ │之執行假扣押處│ │ │ │ │、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
│ │ │ │份命令予被害人│ │ │ │ │份命令影本一張、台北│
│ │ │ │,以清查帳戶為│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個人資│
│ │ │ │由要求被害人匯│ │ │ │ │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影本一張、吳振銘彰化│
│ │ │ │待九十分鐘無誤│ │ │ │ │銀行業務往來申請書、│
│ │ │ │後再轉存至被害│ │ │ │ │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
│ │ │ │人帳戶。 │ │ │ │ │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
│ │ │ │ │ │ │ │ │易明細查詢影本一份、│
│ │ │ │ │ │ │ │ │(有扣案吳振銘之彰化│
│ │ │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
│ │ │ │ │ │ │ │ │存款存摺一本〈含金融│
│ │ │ │ │ │ │ │ │卡〉、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 │ │ │ │ │一張)。 │
├─┼───┼───┼───────┼───┼─────┼────┼───┼──────────┤
│⒘│蔡陳寶│九十六│佯稱郵局人員,│九十六│一百萬元 │王俊吉日│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嬌 │年七月│告知被害人於某│年七月│ │盛銀行三│年七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
│ │ │十八日│日有一封郵件未│十八日│ │重分行第│十八日│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簽收,之後要被│ │ │一○一一│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害人按9後,又│ │ │一八五四│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佯稱高雄地方法│ │ │八九六○│ │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院書記官即告知│ │ │○○號 │ │制通報單、陳報單影本│
│ │ │ │被害人未到高雄│ │ │ │ │各一張、被害人警詢筆│
│ │ │ │地方法院開庭,│ │ │ │ │錄影本一份、午○○○│
│ │ │ │另以被害人身分│ │ │ │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 │ │ │證遭人冒用開設│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
│ │ │ │帳戶為由,要求│ │ │ │ │申請書影本一張、(有│
│ │ │ │被害人將帳戶內│ │ │ │ │扣案許富貴所持有王俊│
│ │ │ │的錢全部提出並│ │ │ │ │吉日盛三重分行帳號10│
│ │ │ │匯入指定之帳戶│ │ │ │ │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否則將凍結被│ │ │ │ │)。 │
│ │ │ │害人名下銀行帳│ │ │ │ │ │
│ │ │ │戶之存款。 │ │ │ │ │ │
├─┼───┼───┼───────┼───┼─────┼────┼───┼──────────┤
│⒙│己○○│九十六│佯稱警察局警官│九十六│十萬元 │李重乙花│尚未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年七月│,告知被害人他│年七月│ │壇郵局第│領 │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
│ │ │十九日│在偵辦其他人頭│十九日│ │○○八一│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帳戶洗錢案件時│ │ │○二四○│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發現被害人遭人│ │ │五四二四│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冒用,並以調查│ │ │一五號 │ │聯單影本各一張、被害│
│ │ │ │為由要求被害人│ │ │ │ │人警詢筆錄影本一份、│
│ │ │ │提供往來銀行之│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法│
│ │ │ │帳戶及金額。嗣│ │ │ │ │務部執行假扣押處份命│
│ │ │ │後又佯稱書記官│ │ │ │ │令、台灣郵政全球資訊│
│ │ │ │,並傳真以法務│ │ │ │ │網匯款結果地查詢影本│
│ │ │ │部名義之執行假│ │ │ │ │各一張、李重乙花壇郵│
│ │ │ │扣押處份命令予│ │ │ │ │局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
│ │ │ │被害人,待被害│ │ │ │ │歷史交易清單影本一份│
│ │ │ │人收到傳真後,│ │ │ │ │、(有扣案李重乙之花│
│ │ │ │旋要求被害人匯│ │ │ │ │壇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一本〈含金融卡、印章│
│ │ │ │ │ │ │ │ │、學習駕照影本〉、查│
│ │ │ │ │ │ │ │ │扣許富貴所持有李重乙│
│ │ │ │ │ │ │ │ │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 │ │ │542415簡訊內容)。 │
├─┼───┼───┼───────┼───┼─────┼────┼───┼──────────┤
│⒚│傅李銀│九十六│佯稱警察(又轉│九十六│七十萬元 │畢佩玲富│九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妹 │年七月│給自稱林科長)│年七月│ │邦銀行五│年七月│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
│ │ │十九日│,詢問被害人是│十九日│ │股分行第│十九日│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否投資公司,以│ │ │七三三一│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此因而遭到法院│ │ │六八○四│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凍結被害人財產│ │ │六一三五│ │案三聯單影本各一張、│
│ │ │ │為由,要求被害│ │ │號 │ │被害人警詢筆錄影本一│
│ │ │ │人匯款至指定帳│ │ │ │ │份、第一商業銀行匯款│
│ │ │ │戶,並傳真臺北│ │ │ │ │申請書回條影本一張、│
│ │ │ │地方法院暫時性│ │ │ │ │壬○○○國民身分證影│
│ │ │ │資產凍結執行書│ │ │ │ │本一張、畢佩玲台北富│
│ │ │ │予被害人,致被│ │ │ │ │邦銀行五股分行開戶基│
│ │ │ │害人因此匯款。│ │ │ │ │本資料及對帳單查詢影│
│ │ │ │ │ │ │ │ │本一份、(有查扣許富│
│ │ │ │ │ │ │ │ │貴所持有畢佩玲富邦銀│
│ │ │ │ │ │ │ │ │行五股分行帳號733168│
│ │ │ │ │ │ │ │ │046135簡訊內容)。 │
└─┴───┴───┴───────┴───┴─────┴────┴───┴──────────┘
附表二:各罪刑度一覽表
┌─┬───┬─────────────────┬───────┐
│編│被害人│所犯法條(罪名) │科刑 │
│號│ │ │ │
├─┼───┼─────────────────┼───────┤
│⒈│丁○○│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⒉│癸○○│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⒊│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⒋│丙○○│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⒌│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⒍│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⒎│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⒏│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⒐│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⒑│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⒒│乙○○│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⒓│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⒔│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⒕│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⒖│甲○○│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⒗│巳○○│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⒘│蔡陳寶│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嬌 │ │ │
├─┼───┼─────────────────┼───────┤
│⒙│己○○│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⒚│傅李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妹 │ │ │
└─┴───┴─────────────────┴───────┘
附表三:扣押物一覽表
┌─┬──────────────────────────┬──────┐
│編│扣押物品 │備註 │
│號│ │ │
├─┼──────────────────────────┼──────┤
│⒈│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有查扣手機內簡訊:劉 │詐欺集團成員│
│ │博男台中中清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宋征益第一銀行│綽號「阿清」│
│ │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李佩英慶豐銀行文新分行帳號 │成年男子等人│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查扣手機內簡訊:李重│所有提供,由│
│ │乙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許富貴持有供│
│ │46〈有查扣手機內簡訊:黃正宗萬泰銀行西盛分行帳號0415│與成員聯絡或│
│ │00000000、合作金庫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新莊郵 │傳人頭帳戶簡│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鐘文彬中華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101│訊等使用。 │
│ │0000000000、華南銀行積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朱珮鳳│ │
│ │上海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廖麗鐘中國信託蘆洲│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張燕頻竹南信用合作社帳號014065│ │
│ │152217、中國信託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畢佩玲富邦│ │
│ │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安泰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4│ │
│ │000000000000、大溪員樹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林肇│ │
│ │星合庫信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根聖豪台灣企銀東桃 │ │
│ │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合庫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王俊吉日盛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華南三重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陳東亨台企迴籠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陳勇達內湖週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南新│ │
│ │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查扣手機內│ │
│ │簡訊:陳東亨華泰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92│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7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均含SIM卡各一張)合計十四支、NOKIA行動電話(不含門│ │
│ │號)合計六支、 │ │
├─┼──────────────────────────┼──────┤
│⒉│ACER牌筆記型電腦一台(型號Aspire 5610 series、硬碟序│詐欺集團成員│
│ │號6084-E89B,含無線上網設備及讀卡機) │綽號「阿清」│
│ │ │成年男子等人│
│ │ │所有提供,由│
│ │ │許富貴持有供│
│ │ │查詢人頭帳戶│
│ │ │餘額等使用。│
├─┼──────────────────────────┼──────┤
│⒊│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一支、SIM卡一張(095│詐欺集團成員│
│ │0000000) │綽號「阿清」│
│ │ │成年男子等人│
│ │ │所有提供,由│
│ │ │賴嘉榮持有供│
│ │ │與成員聯絡等│
│ │ │使用。 │
├─┼──────────────────────────┼──────┤
│⒋│SIM卡(0000000000)一張 │詐欺集團成員│
│ │ │綽號「阿清」│
│ │ │成年男子等人│
│ │ │所有提供,由│
│ │ │郭欣樺持有供│
│ │ │與成員聯絡等│
│ │ │使用。 │
├─┼──────────────────────────┼──────┤
│⒌│中華電信IC電話卡一張 │詐欺集團成員│
│ │ │綽號「阿清」│
│ │ │成年男子等人│
│ │ │所有提供,由│
│ │ │郭欣樺持有供│
│ │ │與成員聯絡等│
│ │ │使用。 │
├─┼──────────────────────────┼──────┤
│⒍│記帳用筆記本一本(內載陳偉仁帳號00000000000000、蔡宗│郭欣樺所有供│
│ │穎帳號00000000000000、蔡耀德帳號000000000000、黃義勝│記載人頭帳戶│
│ │帳號000000000000、吳振銘帳號00000000000000、徐鯤耀台│使用。 │
│ │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111OO0000000、陳朝陽華南銀行清水分│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蔡俊瑋中國信託桃園分行帳號277540│ │
│ │ 644432、劉素利土地銀行八德分行帳號1210O0000000、曾 │ │
│ │忠正華僑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蔡珍儀高雄銀│ │
│ │行旗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HUNG.SIU.AH華南銀行清水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⒎│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一支、SIM卡一張(092│詐欺集團成員│
│ │0000000) │綽號「阿清」│
│ │ │成年男子等人│
│ │ │所有提供,由│
│ │ │郭欣樺持有供│
│ │ │與成員聯絡等│
│ │ │使用。 │
└─┴──────────────────────────┴──────┘
附表四:
┌─┬──────────────────────────┬──────┐
│編│扣押物品 │備註 │
│號│ │ │
├─┼──────────────────────────┼──────┤
│⒈│李重乙所有花壇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許富貴所持有│
│ │,含印章與學習駕照影本)、楊明樺所有楠梓後勁郵局郵政│ │
│ │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及印章)、吳│ │
│ │振銘所有新竹武昌街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 │
│ │4681,含金融卡及印章)、吳振銘所有台灣企銀樹林分行活│ │
│ │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吳振銘│ │
│ │所有彰化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 │
│ │0900,含金融卡)、黃義勝所有華南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 │
│ │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及印章)、潘之華│ │
│ │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107201│ │
│ │217489)、潘之華所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證券活期│ │
│ │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含印章)、潘之華所有台│ │
│ │灣企銀中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 ,含│ │
│ │金融卡)、蔡耀德所有華南銀行東苓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 │(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及印章)、陳孝誠所有日盛│ │
│ │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 │
│ │0000,含金融卡)、陳孝誠所有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 │
│ │分行證券存摺(帳號116P0000000)、黃崇倫所有國泰世華 │ │
│ │銀行大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含金│ │
│ │融卡及印章)、黃崇倫所有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帳號03│ │
│ │00000000000,含金融卡)、蔡宗穎所有萬泰商業銀行城東 │ │
│ │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
│ │周志鴻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 │
│ │號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黃德維所有玉山銀行南崁 │ │
│ │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卡 │ │
│ │號00000000000)、陳瑀瑄所有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綜合 │ │
│ │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賴旭君基隆二│ │
│ │信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含金融卡及印章 │ │
│ │)、文崑崙寶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
│ │號),合計二十本 │ │
├─┼──────────────────────────┼──────┤
│⒉│郵局磁條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文崑崙所有泛亞│許富貴所持有│
│ │銀行磁條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各一張 │ │
├─┼──────────────────────────┼──────┤
│⒊│ATM交易明細表九張、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一張 │許富貴所持有│
├─┼──────────────────────────┼──────┤
│⒋│楊明樺、潘之華、賴旭君、蔡宗穎、吳振銘、李輩基、江明│許富貴所持有│
│ │鑫、蔡耀德、黃義勝、陳瑀瑄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張,合計│ │
│ │十張。吳振銘健保卡影本一張、黃崇倫身分資料便條紙一張│ │
├─┼──────────────────────────┼──────┤
│⒌│蔡宗穎、順裕企業社印章各一顆 │許富貴所持有│
├─┼──────────────────────────┼──────┤
│⒍│現金二百零一萬八千元 │許富貴所持有│
├─┼──────────────────────────┼──────┤
│⒎│李重乙所有花壇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一張 │賴嘉榮所持有│
├─┼──────────────────────────┼──────┤
│⒏│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單(ATM,轉000000000000)一張 │賴嘉榮所持有│
│ │ │ │
├─┼──────────────────────────┼──────┤
│⒐│提款機交易明細表三張 │郭欣樺所持有│
├─┼──────────────────────────┼──────┤
│⒑│金融機構匯款單三張 │郭欣樺所持有│
├─┼──────────────────────────┼──────┤
│⒒│范綱輝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一張 │郭欣樺所持有│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