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易字第1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97年度偵字第3438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賭單壹張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意圖營利,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止,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街一0六號一樓之紅辣椒檳榔攤,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由賭客口頭或電話簽注再由其記載於簽單之方式,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之賭客簽賭下注,其賭博方法為:由賭客自香港六合彩之0一至四九共四九個號碼中,任意組合簽注,二星、三星:每注之賭金均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元,四星:每注之賭金為七十元;經核對每週二、四、六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每期開出六組號碼及一個特別號)後,如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二組號碼相符即可獲得彩金五千七百元,任意三組號碼相符即可獲得彩金五萬七千元,任意四組號碼相符即可獲得七十萬元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金悉歸甲○○所有。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二十分許,經警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於甲○○口袋內查獲簽賭帳單一張,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珮華 法 官 黃炫中 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