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4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國忠 書記官 何淑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春秋二代小瑪莉」、「滿貫大亨麻將台」、「東方明珠彈珠台」各壹台(內均含IC板各壹塊)及代幣參拾柒枚、現金新臺幣壹拾元(硬幣壹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營業登記證,即基於從事經營電子遊戲業務之犯意,自民國94年8月間起,在其所經營設於臺中縣大甲鎮○○路309號「八八平價商店」內,擺設「春秋二代小瑪莉」1台、「滿貫大 亨麻將台」1台、「東方明珠彈珠台」1台等共3台電子遊戲 機,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至97年2月14 日13時許,始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插電營業中之電子遊戲機3台(內均含IC板各1塊)、機具內代幣37枚及新台幣10元(硬幣1枚)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何淑鈴 法 官 張國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