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7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月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檢察官楊朝嘉」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林俊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檢察官楊朝嘉」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檢察官林俊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