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8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戊○○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乙○○ (現另案於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50、6565、7841、8075號),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牙保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6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戊○○曾於95年間,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3 月確定,後經該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因減刑而執行完畢。乙○○曾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贓物、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因減刑而執行完畢。詎其等3 人均不知悔改,甲○○與戊○○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由該2 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或由其中1 人單獨,而為下列之竊盜犯行: ㈠、甲○○於96年12月20日晚上7 時許前之某時,在臺中縣潭子鄉○○街172 號斜對面,徒手竊取丁○○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2E-1146 號自小客車。得手後,將之作為代步工具,並先後駕駛該車前去搭載不知情之戊○○及羅朝偉,嗣將該車棄置在臺中縣大雅鄉○○○路路旁。 ㈡、戊○○於96年12月29日晚間9 時許至翌日(30日)清晨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76號前,徒手竊取己○○○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2819-P S號自小客車得手。 ㈢、戊○○與甲○○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而為下列5次竊盜行為: 1、戊○○於竊得前揭車牌號碼2819-P S號自小客車後,於96年12 月30 日中午許,與甲○○共同駕駛該車,一同至位於苗栗縣卓蘭鎮○○○路40號之舊貨行,由甲○○留在車上把風,並由戊○○下手行竊之方式,徒手竊取寅○○擺放在該處之鋁圈10餘個。得手後,將之載運至位於臺中縣石岡鄉○○路之億昌行舊貨店變賣。而前開得手之汽車,則於汽油用盡時,棄置路旁。 2、甲○○及戊○○於97年1 月1 日晚上10時許,一同至彰化縣彰化市○○路241 巷19號前,由甲○○在一旁把風,而由戊○○下手行竊之方式,徒手竊取丑○○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M4-1 517號自小客車得逞。 3、甲○○及戊○○共同駕駛車牌號碼M4-1 517號自小客車,於97年1 月2 日上午6 時40分許前某時,前往石岡鄉○○路 181 號旁之空地,由戊○○把風,而由甲○○下手行竊之方式,徒手竊取卯○○擺放在該處之輪圈數只。得手後,將之載往位於臺中縣豐原市之某回收場變賣。 4、甲○○及戊○○於97年1 月3 日下午,共同共同駕駛車牌號碼M4-1 517號自小客車,前往位於臺中縣石岡鄉○○街復興巷1 之1 號左前方之空地,共同竊取壬○○擺放在該處之鋁窗3 、4 個及車用電池1 個等物得逞。得手後, 5、甲○○及戊○○又一同搭乘前揭車輛,於97年1 月3 日下午,隨即前往位於石岡鄉○○路和順巷106 號旁之工寮,共同竊取子○○擺放在該處之白鐵門1 個及鋁梯2 個等物得手。6、甲○○及戊○○於竊得上開壬○○、子○○所有之物品後,即告知乙○○欲出售前開物品,而乙○○亦明知甲○○、戊○○所載運之物為贓物,竟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先帶同甲○○及戊○○前往位於石岡鄉○○路之億昌行舊貨行變賣,因該行拒絕收受買入,乙○○又帶同其等2 人,將此2 次得手之贓物載運至位於豐原市○○路上之舊貨行變賣得逞。甲○○及戊○○復將前述竊得之車牌號碼M4-151 7號自小客車,於汽油用盡時,棄置路旁。 ㈣、甲○○於97年3 月19日晚上7 時許,在位於臺中縣東勢鎮○○路29 6號附近空地,徒手竊取癸○○○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U8- 9142號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將之作為代步工具,隨後並將之棄置在豐原市○○○道近永康路213 巷附近。 ㈤、甲○○於97年3 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豐原市○○○道與永康街213 巷口,徒手竊取丙○○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KX-2393 號自小客車(車內有背包1 個及衣服5 件等物)。 ㈥、甲○○竊得前揭車牌號碼KX-2393 號自小客車後,隨即駕駛該車於同日下午1 時許,前往豐原市○○路884 巷147 弄87號住宅後方,竊取辛○○擺放在該處之馬達3 個。得手後,將之變賣與位於臺中縣后里鄉之回收場。 ㈦、甲○○又於同日下午4 時許,再駕駛前揭車輛前往臺中縣梧棲鎮○○○路168 巷10號附近,將該車棄置在該處後,又竊取辰○○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QK-2103 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以之作為代步工具。 嗣於97年3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甲○○駕駛車牌號碼QK-2103 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縣石岡鄉○○街65之3 號之石岡鄉農會前,為警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業據被告甲○○、戊○○及乙○○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寅○○、壬○○、子○○、己○○○、黃炳華、卯○○、癸○○○、辛○○、丙○○、辰○○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現場勘察報告、車牌號碼2E-1146 號自小客車遭竊案現場照片、被害人丁○○勘察採證同意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二P21) 、現場監視畫面翻拍照片、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車牌號碼2819-PS 號、M4-1517 號、U8-9142 、QK-2103 號、OG-1555 號號自小客車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車牌號碼M4-1517 號、KX-2393 號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現場照片、臺中縣警察局石岡所與彰化分局莿桐所公務電話紀錄簿、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指紋卡片、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甲○○、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牙保贓物罪。被告甲○○、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㈢1至5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就上開先後10次竊盜犯行;被告戊○○就上開先後6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行為│ 罪名 │宣告刑 │ │ │ │ │ │ ├──┼────┼───────────────────┼────────┤ │一 │如犯罪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盜他人之動產│有期徒刑五月 │ │ │實欄一㈠│ │(甲○○) │ │ │部分所示│ │ │ │ │。 │ │ │ ├──┼────┼───────────────────┼────────┤ │二 │如犯罪事│同上 │有期徒刑五月 │ │ │實欄一㈡│ │(戊○○) │ │ │部分所示│ │ │ │ │。 │ │ │ │ │ │ │ │ ├──┼────┼───────────────────┼────────┤ │三 │如犯罪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盜他人之│各處有期徒刑四月│ │ │實欄一㈢│動產 │(甲○○、戊○○│ │ │寅○○部│ │) │ │ │分所示。│ │ │ ├──┼────┼───────────────────┼────────┤ │四 │如犯罪事│同上 │各處有期徒刑五月│ │ │實欄一㈢│ │(甲○○、戊○○│ │ │丑○○部│ │) │ │ │分所示。│ │ │ ├──┼────┼───────────────────┼────────┤ │五 │如犯罪事│同上 │各處有期徒刑三月│ │ │實欄一㈢│ │(甲○○、戊○○│ │ │卯○○部│ │ │ │ │分所示 │ │ │ ├──┼────┼───────────────────┼────────┤ │六 │如犯罪事│同上 │各處有期徒刑四月│ │ │實欄一㈢│ │(甲○○、戊○○│ │ │壬○○部│ │ │ │ │分所示。│ │ │ ├──┼────┼───────────────────┼────────┤ │七 │如犯罪事│同上 │各處有期徒刑四月│ │ │實欄一㈢│ │(甲○○、戊○○│ │ │子○○部│ │ │ │ │分所示。│ │ │ ├──┼────┼───────────────────┼────────┤ │八 │如犯罪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盜他人之動產│有期徒刑五月 │ │ │實欄一㈣│ │(甲○○) │ │ │部分所示│ │ │ │ │。 │ │ │ ├──┼────┼───────────────────┼────────┤ │九 │如犯罪事│同上 │有期徒刑五月 │ │ │實欄一㈤│ │ (甲○○) │ │ │部分所示│ │ │ │ │。 │ │ │ ├──┼────┼───────────────────┼────────┤ │十 │如犯罪事│同上 │有期徒刑三月 │ │ │實欄一㈥│ │ (甲○○) │ │ │部分所示│ │ │ │ │。 │ │ │ ├──┼────┼───────────────────┼────────┤ │十一│如犯罪事│同上 │有期徒刑五月 │ │ │實欄一㈦│ │ (甲○○) │ │ │部分所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