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3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九二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