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3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九二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4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