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9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485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自民國88年6月起至96年5月止,在臺中市○○○○街21號之「日興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日興公司),擔任會計兼業務助理,負責繳納該公司之營業稅、員工之勞健保費用及收取靠行費用、航空公司之退還機票款、機票傭金等款項,係從事業務之人。詎乙○○因無力償還其對外之保證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上開任職期間,陸續侵占業務上所收取或經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而挪作己用,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232萬3,686元。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⑵告訴人日興公司代表人甲○○之指訴。⑶切結書影本1份、本票影本6紙、88年度、89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勞健保、代轉稅金應收一覽表各1份、日興公司之帳戶內頁影本及明細各1份、聲明書影本3紙、勞健保應收一覽表2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自88年6月起至96年5月止任職期間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下之接續多次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為0 接續犯,屬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會計工作,未能忠於職分,竟利用經手財務機會,長期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犯後雖坦認犯行,然其侵占款項高達232萬3,686元,且迄今尚未償還告訴人公司分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項目 │金額 │ ├──┼───────┼──────────┼──────┤ │ 1. │88年間 │應繳與實繳勞健保費用│15萬3,366元 │ │ │ │、營業稅間之差額 │ │ │ ├───────┼──────────┼──────┤ │ │88年至95年6月 │收取黃秀芳之勞健保費│4萬4,401元 │ │ │30日止 │用後未繳納 │ │ │ │ ├──────────┼──────┤ │ │ │收取涂卉螢(原名涂育│4萬6,081元 │ │ │ │君)之勞健保費用而未│ │ │ │ │繳納 │ │ ├──┼───────┼──────────┼──────┤ │ 2. │89年間 │應繳與實繳勞健保費用│40萬1,411元 │ │ │ │、營業稅間之差額 │ │ │ │ ├──────────┼──────┤ │ │ │收取張琦之勞健保費用│1萬5,288元 │ │ │ │未繳納 │ │ ├──┼───────┼──────────┼──────┤ │ 3. │90年間 │同上 │21萬165元 │ │ ├───────┼──────────┼──────┤ │ │90年至91年間 │收取許思賢之勞健保費│7,504元 │ │ │ │用而未繳納 │ │ ├──┼───────┼──────────┼──────┤ │ 4. │91年間 │應繳與實繳勞健保費用│15萬5,538元 │ │ │ │、營業稅間之差額 │ │ │ │ ├──────────┼──────┤ │ │ │靠行費、營業稅、員工│14萬1,360元 │ │ │ │之勞健保費用 │ │ │ ├───────┼──────────┼──────┤ │ │91年至95年6月 │收取陳欣佑、郭士傑之│16萬1,360元 │ │ │30 日前 │勞健保費用而未繳納 │ │ ├──┼───────┼──────────┼──────┤ │ 5. │92年間 │靠行費、營業稅、員工│7萬9,593元 │ │ │ │之勞健保費用 │ │ ├──┼───────┼──────────┼──────┤ │ 6. │93年間 │同上 │11萬2,618元 │ ├──┼───────┼──────────┼──────┤ │ 7. │94年間 │同上 │29萬8,348元 │ ├──┼───────┼──────────┼──────┤ │ 8. │95年2月15日 │自日興公司之帳戶領取│3萬3,611元 │ │ │ │勞健保費用而未繳納 │ │ │ ├───────┼──────────┼──────┤ │ │95年6月30日前 │靠行費、營業稅、員工│24萬1,539元 │ │ │ │之勞健保費用 │ │ │ │ ├──────────┼──────┤ │ │ │靠行費、營業稅、亞洲│7萬8,854元 │ │ │ │航空公司退還機票款及│ │ │ │ │先啟資訊公司傭金 │ │ ├──┼───────┼──────────┼──────┤ │9. │95年9月1日 │自日興公司之帳戶領取│3萬4,811元 │ │ │ │勞健保費用而未繳納 │ │ │ ├───────┼──────────┼──────┤ │ │95年9月25日 │同上 │4萬7,091元 │ │ ├───────┼──────────┼──────┤ │ │95年7月1日至96│靠行費、營業稅、員工│4萬7,671元 │ │ │年5月止 │之勞健保費用 │ │ ├──┼───────┼──────────┼──────┤ │10. │96年間 │收取陳欣佑、郭士傑之│1萬132元 │ │ │ │勞健保費用後而繳納 │ │ │ │ ├──────────┼──────┤ │ │ │收取黃秀芳之勞健保費│1,472元 │ │ │ │用而未繳納 │ │ │ │ ├──────────┼──────┤ │ │ │收取涂卉螢之勞健保費│1,472元 │ │ │ │用後而未繳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