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究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於後述行為時,係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路58巷11弄6號7樓之2即「全球多媒體企業社」(下稱上址企業社)之負責人,從事網路資訊供應、資料處理、網頁設計及電腦套裝軟體批發等業務,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視聽著作),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即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依民國82年7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依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 Trade Related Aspec 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該等公司之視聽著作;其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歌曲(錄音著作),分別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即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該等公司之錄音著作。詎乙○○為增加其在網際網路架設經營之「Kupeer」網站(網址為http://www.kupeer.com,下稱「Kupeer」網站)點閱之瀏灠人數,進而增加「Kupeer」網站之廣告收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MARK」之成年男子(下稱「MARK」),共同基於反覆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集合性犯意聯絡,於94年8月間某日起迄後述為調查員搜索查獲時(即96年9月4日)止,由乙○○以其位於上址企業社之電腦主機【即後述附表三編號1所示扣案之電腦主機,又前開電腦主機係經由乙○○向不知情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申請裝設之ADSL固定式IP(IP位址為「60.249.11.31」)而連線上網】作為「Kupeer」網站之網頁伺服器,「MARK」則應乙○○之要求,由「MARK」於94年8月間某日,將其研發並具有繁體中文介面之「Honey音樂愛情版」P2P電腦程式【程式名稱為「p5620music.exe」,下稱系爭P2P程式;按P2P為Peer-to-Peer之簡寫,係指Peer-To-Peer-Computing「點對點(或同儕對同儕)分散式網路架構」,為一種在兩臺以上之電腦間,彼此直接分享對方電腦資源的網路傳輸型態,有別於傳統之網路使用者一定要連結上某網站的伺服器才可以下載取得檔案之主從式架構作業模式,亦即每一個網路使用者可以兼具使用者端及伺服器之特性,使用者間之地位係對等而非主從關係。系爭P2P程式所採之「點對點分散式網路架構」,所有使用者均平等互惠,使用者係自行向其他使用者搜尋相關檔案,所有之搜尋及傳輸均發動及完成於使用者之間,由所有的使用者直接相互分享,各有所得,各取所需】提供交付乙○○使用,乙○○則每年交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予「MARK」作為使用系爭P2P程式之代價(平均每月約4166元),乙○○旋即於94年8 月間某日,以前開電腦主機(即經由前開IP位址為「60.249.11.31」之寬頻網路),將系爭P2P程式上傳至由乙○○以「吳瑞翔」名義(實際使用人為乙○○)向不知情之中華電信所申請裝設網址為「http://ggy.myweb.hinet.net」之網域空間內(下稱「myweb」網頁),乙○○並在「Kupeer」網站上刊登稱「夏暑免費體驗中」、「本軟體永久免費且保證絕無木馬病毒、間諜程式或惡意廣告侵害以保障系統安全」、「搜尋EASY」、「多人擁有極速下載」、「內建影片+音樂播放器讓您看片聽歌不間斷」、「音樂無料」、「無料下載」等積極之廣告文宣(下合稱前開「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之網頁,以「立即下載」作為下載系爭P2P程式之連結點,鼓勵公眾即:瀏灠「Kupeer」網站之不特定多數成年網友,透過「Kupeer」網站上標示「立即下載」之連結點,超連結至「myweb」網域空間下載系爭P2P程式,乙○○、「MARK」遂與下載系爭P2P程式後進而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二人以上之不持定多數成年網友(下稱前開成年網友)間,共同基於反覆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集合性犯意聯絡,前開成年網友經由「Kupeer」網站超連結至「myweb」網頁下載系爭P2P程式至自己電腦並安裝使用後(安裝之預設路徑為C:\Program Files\ honey \,安裝完成後並建立名稱為「Honey音樂愛情版」(即系爭P2P程式)及「Honey下載資料夾」二個桌面捷徑之資料夾),前開成年網友開啟(執行)「Honey音樂愛情版」(即系爭P2P程式),前開成年網友相互間(即已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前開成年網友相互間之電腦)即可直接分享而搜尋(即開啟系爭P2P程式後之「搜尋」功能鍵)、線上觀覽(即開啟系爭P2P程式後之「傳輸中心」功能鍵)由前開成年網友置放在各該電腦「Honey下載資料夾」內即:綜括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視聽著作)、歌曲(錄音著作)之電子檔案,使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歌曲處於前開成年網友均可得接收、傳輸之狀態,乙○○、「MARK」以此方式與前開成年網友共同擅自公開傳輸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歌曲,侵害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期間乙○○為增加下載、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人數,使其經營之「Kupeer」網站獲取較高額之廣告利益,其與經營「酷比精準廣告」之不知情「宇匯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匯公司)負責人周培林接洽簽立付費廣告,提供宇匯公司在「Kupeer」網站上(即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之同一網頁)刊登「酷比精準廣告」,及在下載並安裝系爭P2P程式後之開啟電腦桌面捷徑「Honey音樂愛情版」(即執行系爭P2P程式)時首先出現之網頁上亦刊登「酷比精準廣告」,約定以網友之點閱「酷比精準廣告」欄位率作為計費標準向宇匯公司收取廣告費(其點閱率越高其所收廣告費越多,每點閱「酷比精準廣告」欄位一次以5元計費,並由乙○○收取其中百分之三十即1元5角之廣告收益),嗣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3日施行),乙○○、「MARK」於96年7月13日起迄後述為調查員搜索查獲時(即96年9月4日)止,共同基於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對公眾(即瀏灠「Kupeer」網站之不特定多數成年網友)提供可公開傳輸、重製影片(視聽著作)、歌曲(錄音著作)之系爭P2P程式,未經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乙○○仍持續以前開「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之積極廣告文宣經營「Kupeer」網站,誘使公眾(即兼括前開成年網友在內等瀏灠「Kupeer」網站之不特定多數成年網友)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其中前開成年網友業已實際下載並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詳如前述),乙○○因刊登前開「酷比精準廣告」而受有每月約1萬1000元之利益。
二、期間經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共同委由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下稱前開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及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共同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原英文簡稱IFPI,現更名為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英文簡稱為RIT,下稱臺灣唱片出版基金會)派員上網蒐證,並於完成蒐證後先由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於96年8月7日,共同委由告訴代理人甲○○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提出告訴,再經該調查站調查員於96年9月4日11時許,持本院核發之96年度聲搜字第3589號搜索票在上址企業社查獲乙○○,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後述之其餘言詞或書面陳述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均陳明對證據能力無意見,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94年8月間某日起有架設經營「Kupeer」網站,並以扣案之電腦主機經由其申請裝設之ADSL固定式IP(IP位址為「60.249.11.31」)連線上網作為「Kupeer」網站之網頁伺服器,「MARK」亦有應其要求提供「MARK」研發之系爭P2P程式供其使用,其並每年交付5萬元予「MARK」作為使用系爭P2P程式之代價,而瀏灠「Kupeer」網站之網友,透過「Kupeer」網站上標示「立即下載」之連結點,可超連結至「myweb」網域空間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不法犯行,辯稱:我僅係提供系爭P2P程式供網友下載並安裝使用,網友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後而得搜尋、線上觀覽如附表一、二之影片、歌曲,均非我所儲放,我亦無因提供系爭P2P程式而獲得任何利益;我自96年6月下旬起,即已將「Kupeer」網站上原來之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之網頁移除,並將「Kupeer」網站改為「Honey入口網站」之網頁內容(即指本院卷二第207至209頁所示之網頁內容),我從此以後未曾再提供系爭P2P程式讓網友下載;又「myweb」網頁並非我申請裝設,對於置放在「myweb」網頁內之系爭P2P程式,我並無移除、更動等使用權限,網友於96年7月以後,縱使未連結、透過「Kupeer」網站,網友仍可能直接由自己電腦先前存檔之網頁畫面或直接自「google」、「奇摩」等搜尋引擎之庫存頁面(即指進入搜尋引擎主機先前複製「Kupeer」網站舊有刊登前開「夏暑免費體驗中」等文案內容前之網頁內容)搜尋進入該庫存頁面,並由該庫存頁面標示「立即下載」之連結點,直接超連結至「myweb」網頁下載系爭P2P程式,網友此部分行為並非我所能控制,與我無涉等語。被告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於96年6月28日前,雖曾有提供系爭P2P程式供網友下載並安裝使用,而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網友間亦可自由觀覽各該網友置放在資料夾內之影音檔,然不論在自然行為或社會事實的觀察上,被告己手並無任何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實現擅自公開傳輸附表一、二之影片、歌曲之狹義不法構成要件者,乃實際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之網友,並非被告,實難將被告提供系爭P2P程式之行為,直接評價已該當擅自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構成要件實行;又安裝系爭P2P程式過程中,乃至開啟(執行)系爭P2P程式後,均有提醒網友使用系爭P2P程式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規定之相關提示畫面,足認被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犯意;且著作權法第87 條、第93條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3日施行)之前,被告至遲於96年6月28日以前,即已將系爭P2P程式之下載連結點自被告架設經營之「Kupeer」網站上移除,此後瀏灠「Kupeer」網站之網友無法自「Kupeer」網站上連結下載系爭P2P程式,足徵被告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前,已善盡經營「Kupeer」網站之責任;至於依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報告,扣案之電腦主機硬碟內儲存之系爭P2P程式最後一次讀寫之紀錄雖於96年8月18日,但系爭P2P程式本來就下載儲存在前開電腦主機硬碟內,僅表示被告曾在自已電腦上曾讀寫系爭P2P程式,顯無法推論被告有於96年8月18日將系爭P2P程式上傳至網路上之事實,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被告係於96年6月21日與宇匯公司簽立為屬被告另一經營之網址為http://avbody.com.tw即:「avbody電影討論」網站上刊登「酷比精準廣告」(廣告尺寸450×450像素),並非在有下載系爭P2P程式連結點之「Kupeer」網站上刊登「酷比精準廣告」等語。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甲○○、何明達於調查員詢問時均指訴明確,及告訴代理人甲○○、負責本案搜索前蒐證並執行本案搜索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調查員丙○○均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綦詳。此外,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及本院96年度聲搜字第3589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全球多媒體企業社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表、被告申請裝設之ADSL固定式IP(IP位址為「60.249.11.31」使用者基本資料(裝機地址為上址企業社)之中華電信96年7月31日回覆單、「myweb」網頁使用者基本資料(用戶名稱登記「吳瑞翔」、裝機地址與被告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17號之居處相同)之中華電信98年3月23日回覆單各一件在卷可按(見調查局卷第118至122、136至140頁;本院卷一第145頁),暨下載並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後而得搜尋(即開啟系爭P2P程式後之「搜尋」功能鍵)、線上觀覽(即開啟系爭P2P程式後之「傳輸中心」功能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視聽著作)、歌曲(錄音著作)電子檔案之蒐證電腦畫面資料附卷足憑【見調查局卷13至117頁;97年度偵字第11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75至130之1頁、139至162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聲搜字第3589號案卷查核無訛。
㈡按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公開傳輸」,其立法理由為:「⒈參照WCT第8條及WPPT第10條、第14條及歐盟2001年著作權指令第2條、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增訂;⒉公開傳輸之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之形態為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單向之傳統傳達著作內容之型態有別;⒊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為已足」。則前開成年網友下載並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後既得搜尋(即開啟系爭P2P程式後之「搜尋」功能鍵)、線上觀覽(即開啟系爭P2P程式後之「傳輸中心」功能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視聽著作)、歌曲(錄音著作)電子檔案,堪認業使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歌曲均處於可得接收、傳輸之狀態,依前開說明,自已該當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之要件,甚為明確(至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附註」欄內記載「已下載」部分,係前開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派員蒐證時,除使用系爭P2P程式之搜尋、線上觀覽功能外,併將線上觀覽後之其中之37部影片下載而重製乙節,此觀告訴代理人何明達於調查員詢問時之指訴即明,此部分無證據證明係被告、「MARK」或前開成年網友於公開傳輸犯行後有進而為重製之犯行,公訴人亦同此認定且未在本案起訴範圍,此綜參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論罪法條之內容即明,附此敘明)。
㈢被告雖以其自96年6月下旬起,已將「Kupeer」網站上原來之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之網頁移除,爾後並無再提供系爭P2P程式予網友下載並安裝使用,且其亦無使用「myweb」網頁之權限等語置辯。惟查:
⒈就本案搜索查獲被告之過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調查員抵達搜索現場之後,有先敲門,敲門的時候並沒有表明我們的身分,敲門約敲了20分鐘該處所都沒有人回應,只聽到上址企業社屋內有一條狗在叫的聲音,後來我們又有打電話到乙○○的ADSL附掛電話也都沒有人接,本來要請鎖匠開門進去,我們有請大樓管理員一起上去,大樓管理員說乙○○昨天就有回來,我們認為乙○○應該在屋內,而且屋內有狗叫聲,後來乙○○主動開門,我們一進入屋內時,該電腦主機(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連接的螢幕就顯示在GHOST備份重灌的畫面,我們在搜索現場整個搜索過程中,該電腦主機一直都無法正常開機;因為在搜索現場該電腦主機已無法開機,所以該電腦主機扣案後,回到調查局我們沒有再嘗試對該電腦主機作開機的動作;本案搜索時,上址企業社僅有扣案之電腦主機,並無其他電腦主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2至164頁),其中兼括證人丙○○等調查員在上址企業社搜索現場過程中,扣案之電腦主機確呈現無法正常開機乙節,亦經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1、162頁)。則證人丙○○等調查員抵達上址企業社敲門時,被告未予理會並立即應門,延至20分鐘後證人丙○○等調查員進入上址企業社時,扣案之電腦主機被竟已遭被告先行重灌而無法開機等情以觀,被告當時前揭至為異常之舉止,顯係圖為卸己罪責而刻意刪除該電腦主機內之資料。被告前開辯詞之真實性,已至有可疑,非可輕信。
⒉扣案之電腦主機(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嗣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實驗室)鑑定還原其內之檔案資料,該局經以EnCase鑑識工具軟體製作證據映像檔,再以R-Studio工具進行檔案回復後而將電腦主機硬碟內之資料還原結果,亦有該局98年9月11日調資伍字第09800456380號、98年11月16日調資伍字第09800579840號函附鑑定報告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4至65、86至165頁),而觀諸前開鑑定報告可知:被告於96年7月30日、96年8月18日,均有讀寫扣案電腦主機內系爭P2P程式(即「p5620music.exe」檔案)之情事(綜參對照調查局卷第13、14頁及本院卷二第61、63頁、101頁背面),甚且被告於98年8月28日仍有讀寫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本軟體永久免費且保證絕無木馬病毒、間諜程式或惡意廣告侵害以保障系統安全」、「搜尋EASY」、「多人擁有極速下載」、「內建影片+音樂播放器讓您看片聽歌不間斷」、「音樂無料」、「無料下載」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之網頁(綜參對照調查局卷第13、14頁及本院卷二第62頁、106頁、106頁背面、112頁、119頁)。且參諸:
⑴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結證:臺灣唱片出版基金會之前都有作Peer to Peer的網路巡邏,我於96年7月31日網路巡邏時有看到Peer to Peer網址為http://www.kupeer.com,我們從該網頁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在電腦的桌面會出現「HONE Y音樂愛情版」及「HONEY下載資料夾」的捷徑;我於96年7月31日之前就有看過「Kupeer」網站,是於96年7月31日蒐證正式錄製存檔;我於96年7月31日蒐證所得資料有提供給臺南市調查站;我透過網際網路上的搜尋引擎,我打Peer to Peer的關鍵字,出現很多相關網頁,我每一個都會點進去看一下,有的會跳到「知識家」,「知識家」會介紹相關軟體及下載網址,「Kupeer」網站是在96年7月31日之前就看到,只是96年7月31日才作蒐證正式錄製存檔的動作,當時「Kupeer」網站就是呈現「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的網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3、184頁)。
⑵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因為「Kupeer」網站之網域名稱是乙○○註冊的,我們由「Kupeer」網站查到其IP位址「60.249.11.31」係由乙○○向中華電信申請裝設、裝機地址為上址企業社之ADSL固定式IP,我們原來預期搜索時,從上址企業社的電腦主機可以看到電腦網頁會有「Kupeer」網站(即http://www.kupeer.com網頁)在裡面;直到本案搜索為止,我們一直到搜索的前一天(即96年9月3日)晚上,都還有監看到上址企業社之固定IP位址「60.249.11.31」還有「Kupeer」網站存在;我搜索前一天(即96年9月3日)晚上及搜索前幾天都陸續有在監看,我最後一次監看到的內容,有包括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報告中之刊登前開「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之網頁(即指本院卷二第112、119頁之網頁內容),因為我之前蒐證時已經有從相同畫面網頁的「立即下載」超連結點下載過系爭P2P程式,所以搜索前一天就沒有再下載系爭P2P程式,當時只有監看「Kupeer」網站,另外於96年9月4日搜索查獲乙○○並將本案電腦主機扣案後,我事後雖然還有從網際網路上看到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的網頁,並可以從該「夏暑免費體驗中」網頁之「立即下載」超連結點下載系爭P2P程式,但是本案搜索後我再看到該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的網頁,已經不是我們搜索前所監看鎖定的「60.249.11.31」這個固定IP位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3、164頁;本院卷二第179、180頁)。
⑶綜核被告前揭遭搜索查獲過程中圖為卸己罪責而刻意刪除該電腦主機內資料之舉止,扣案之電腦主機於96年7月30日、96年8月18日均有讀寫扣案電腦主機內系爭P2P程式,及於98年8月28日仍有讀寫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之網頁,乃至證人甲○○迄至96年7月31日止及證人丙○○迄至96年9月3日止之蒐證監看結果,被告仍有經由其申請裝設之固定IP位址「60.249.11.31」經營「Kupeer」網站等情以觀,再佐以被告於97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自承其係經營「Kupeer」網站至本案遭搜索查獲後始未再經營等語明確(見偵查第414、415頁),足見證人甲○○、丙○○均無甘冒偽證之重罪風險故為攀誣構陷被告之可能,其等二人前揭不利被告之證言均堪憑採外,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庫存頁面」之辯詞,顯係與本案無涉、被告圖為飾卸己責之證據方法,自無從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憑據。
⒊再者,觀諸本院卷附「myweb」網頁使用者基本資料之中華電信98年3月23日回覆單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45頁),可知「myweb」網頁之用戶名稱雖係登記「吳瑞翔」,然「myweb」網頁之裝機地址係與被告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17號之居處相同,且系爭P2P程式(「p5620music.exe」)於96年6月27日仍有自被告申請裝設之前開固定IP位址「60.249.11.31」上傳至「myweb」網頁內之事實(見回覆單第2點之「http://ggy.myweb.hinet.net/p5620music.exe」程式上傳紀錄),已堪認被告確係「myweb」網頁之實際使用人。且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亦供承:「調(即調查員,下均同):是的,該軟體確實是從我所經營的kupeer軟體..P2P的網站上所提供的啦。曾(即被告,下均同):軟體是到hinet那邊去的。調:我知道。你那個是放在gy什麼的?曾:hinet的網站調:對啊。該軟體是我預設..是我存放在那個我所申請的中華電信myweb空間裡曾:那不用錢的。調:你放在myweb空間裡嘛?曾:對,那是不用錢的調:是我放在中華電信myweb空間..myweb..myweb空間,放在我申請的myweb空間曾:嗯。調:myweb空間,放在我申請的myweb空間喔,ggy三個字?吼?曾:嗯。調:框起來就對了,上引號下引號ggy,吼,供網友連結下載,那個空間的密碼多少?曾:我忘記了。調:空間帳號密碼我已經忘記。密碼忘記了喔?曾:嗯。」等語,業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前揭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錄音光碟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82頁背面、83頁),由此益見被告確係「myweb」網頁之實際使用人,且系爭P2P程式亦係由被告上傳至「myweb」網頁,甚為明灼。是被告以其無權使用「myweb」網頁等語置辯,顯係事後卸責之不實虛詞,委無可採。
⒋至被告辯護人固舉卷附網友曾於96年7月4日、96年8月5日詢問搜尋不到「Kupeer」網站(出現網頁已被移除)、找不到「Kupeer」等語之網頁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7、78頁)。然依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庫存頁面」之辯詞,網友顯仍可使用「庫存頁面」之「Kupeer」網頁並超連結下載系爭P2P程式,足見縱使確有網友於前揭期間詢問搜尋不到「Kupeer」網站(出現網頁已被移除)或找不到「Kupeer」等問題,衡情係因各該網友自己之電腦設定或其網路連線設定不當所致,顯無從依此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實甚明灼。
㈣按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罪,並增定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一種行為態樣;第2項並明定:「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進一步言,倘行為人一方面對公眾以免費提供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為號召,然另方面以收取手續、網路維修費等營利行為之方式,向接受電腦程式等技術之公眾收取對價,或以廣告等營利行為方式自第三人處獲取廣告收益者,均堪認行為人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與其受有利益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經查:
⒈被告在「Kupeer」網站以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之積極廣告文宣並建立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使公眾即:兼括前開成年網友在內等瀏灠「Kupeer」網站之不特定多數成年網友,均能透過該「立即下載」連結點超連結至亦為被告實際使用之「myweb」網頁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等情,有如前述。依前揭著作權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被告已具「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不法意圖,堪以認定。
⒉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供承:「調:P2P就是使用的人越多,你去搜尋,他所列出的檔案數就會越多,下載的速度就會比較快?曾:對,P2P就是這樣。調:這是技術這是客觀的,這是客觀的不管你怎麼講,不管誰來寫就是這樣子,越多人使用的東西自然就會越豐富吼。曾:對啊。調:下載的速度就會越快啦,逗號而且如果有更多網友來瀏覽我的網頁喔,我的廣告收益就會更多。曾:不一定耶。調:我先說就是那個廣告公司曾:理論上是這樣。」等語,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復供承:「調:本企業社的營收.. 那個主要營收.. 那個不固定啦,每月營收只有幾千到幾萬?曾:四千到一萬初。調:只有四千到一萬初不等啦。曾:有時候還零勒。調:沒有關係。是這個嗎?曾:那個是網路上搜尋破解的,那不是我的,那沒有人付。調:沒有人付?從來沒有人付?曾:沒有人付,那個才用不到一個月。調:是喔,剛好被我看到。曾:嗯。調:剛好被我看到。曾:那個沒人付?調:還好我沒有付,不然到時候變成是我付的。曾:呵呵..那個沒有人付啊,那是網路上搜尋到而已。調:新臺幣下同,四千到一萬餘元,廣告收費嘛。曾:嗯。調:一萬餘元?大概多少?曾:一萬一吧。調:這麼少嗎?曾:不多吧。調:九千五。曾:應該不多啦,我沒騙你啦。調:一萬五、一萬二曾:不到一萬五。差不多領領起來大概一萬初。調:多少錢我真的沒意見?一萬二、一萬八...三萬八耶!曾:那是他兩個月的。對。三個月的。上個月給我,他說他刊到十月,後面再尾款補給我。調:都是廣告收益費嗎?曾:對。」等語,業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前揭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錄音光碟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79、80頁),足認被告經營「Kupeer」網站每月獲取之廣告收益約每月1萬1000元。再綜參:
⑴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銀行存摺,係被告作為收取其在「Kupeer」網站刊登廣告廠商之廣告費用途,亦據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陳明在卷(見調查局卷第6頁;本院卷一第217 、218頁)。
⑵被告知道系爭P2P程式可以傳輸音樂、影片、文字檔,被告經營「Kupeer」網站之利潤,確有包括刊登「酷比精準廣告」之利潤,且每點閱一次被告係收費1元5角,愈多人上網觀看「Kupeer」網站,可增加廣告收益乙節,亦據被告於97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在卷,核與被告於97年4 月30日法官羈押訊問時自承其經營「Kupeer」網站有包括廣告收益之利潤,互核情節相符。
⑶「Kupeer」網站上刊登有「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並標示「立即下載」即下載系爭P2P程式連結點之同一網頁,其右邊之廣告版位確有刊登「酷比精準廣告」乙節,此觀卷附「Kupeer」網站之網頁即明(見本院96年度聲搜字第3589號卷第11頁;調查局卷第12、13頁),且下載並安裝系爭P2P程式後之開啟電腦桌面捷徑「Honey音樂愛情版」(即執行系爭P2P程式)時首先出現之網頁,確亦有兼括「酷比精準廣告」廣告版面在內之網頁乙節,並有卷附下載並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蒐證電腦畫面資料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第58至60頁)。
⑷又「[email protected]」帳號,係被告自己註冊使用,屢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並有微軟公司(Microsoft)書面資料附卷可按(見調查局卷第123至126頁)。且觀諸卷附被告以「[email protected]」帳號(被告以「avbody」作為寄件者名稱)對外發送關於在「Kupeer」網站上刊登廣告價目表之電子郵件內容(見調查局卷第60至64頁),可知被告係以在「Kupeer」網站(首頁網頁)上提供廣告版面之方式招攬廣告,且依其廣告版面之位置、大小區分為每月收取1萬5000元、2萬元、3萬元、5萬元及7萬元不等價格之收費標準,其中並標明僅剩餘每月廣告費為1萬5000元、2萬元、3萬元之廣告版位可供銷售,已無每月廣告費7萬元之右邊超大幅廣告(規格450×450∠20K)可供銷售。而綜參對照前揭第⑵點理由所述,足認被告前開電子郵件上所稱收費標準為每月廣告費7萬元之右邊超大幅廣告,即係「Kupeer」網站上右邊之「酷比精準廣告」版面。
⑸另觀諸卷附被告辯護人提出之被告與宇匯公司負責人周培林簽立之行銷合作合約書內容(見本院卷三第42至43 頁背面),該合約書第1條雖約定被告係在其經營之「avbody電影討論」(網址為http://avbody.com.tw)網站上,提供450×450像素之廣告版面供宇匯公司刊登廣告,惟參諸該合約書第二條約定被告廣告收益係按廣告之點閱率,每點閱一次以5元計費,被告可獲取其中百分之三十(即1元5角)之廣告收益,再將該合約書附件一標示「酷比精準廣告」廣告版面之廣告示意圖,與前揭第⑵點理由所述之「Kupeer」網站上所刊登「酷比精準廣告」廣告版面及開啟電腦桌面捷徑「Honey音樂愛情版」(即執行系爭P2P程式)時首先出現之網頁上之「酷比精準廣告」廣告版面綜參對照以觀,足見告實際上確有將與宇匯公司前揭約定之「酷比精準廣告」刊登在「Kupeer」網站及開啟電腦桌面捷徑「Honey音樂愛情版」時首先出現之網頁,且被告亦有依每點閱「酷比精準廣告」欄位一次獲取1元5角廣告收益之事實。
⑹再者,被告與瑪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瑪吉公司)及被告與博經科技股份限公司(下稱博經公司)間之關係,係被告為代售電影業者電影票,委由瑪吉公司、博經公司代收被告售出之電影票款後再轉付予被告之代收轉付契約關係,瑪吉公司、博經公司部分均與被告經營「Kupeer」網站所獲取之廣告利益無關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並有被告辯護人提出之被告、瑪吉公司簽立之代收轉付服務合作契約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25、26、32至40頁),足見被告經營「Kupeer」網站每月獲取之廣告收益約每月1萬1000元,均係刊登前開「酷比精準廣告」所獲取之廣告收益。
⒊綜核被告在「Kupeer」網站以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之積極廣告文宣並建立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一方面以免費號召、鼓勵公眾以該「立即下載」連結點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且被告同時亦以在「Kupeer」網站乃至開啟電腦桌面捷徑「Honey音樂愛情版」(即執行系爭P2P 程式)時首先出現之網頁上均刊登「酷比精準廣告」廣告版面,被告並依「酷比精準廣告」之點閱率,以每點閱「酷比精準廣告」欄位一次獲取1元5角,合計每月約獲取1萬1000元廣告利益等情以觀,顯見被告係以形式對公眾以免費提供下載並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為號召,實質上係以透過增加下載並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人數之手段,俾利同時提升「Kupeer」網站乃至開啟電腦桌面捷徑「Honey音樂愛情版」時首先出現之網頁上所刊登「酷比精準廣告」欄位之點閱率,以達到被告向第三人即宇匯公司收取每月約1萬1000元廣告利益之私利目的,被告就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之系爭P2P程式,與其受有前開廣告利益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堪認定。
㈤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98年度臺上字第1132號判決參照)。且按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政府制定著作權法予以規範,觀諸該法第1條規定甚明,隨著新科技之發展,侵害著作權之方式亦不斷翻新,如何將抽象法文,妥當適用於具體個案,自當把握其立法精神,刑事案件,並受罪刑法定主義之支配;近年來,電腦科技發達,出現所謂P2P(即Peer-To-Peer,點對點,或同儕對同儕)之分散式網路架構,透過網路平臺業者提供之技術、服務,其電腦使用者間可以直接下載與上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字、影音著作,卻有別於傳統之由網站業者設置中央伺服器以收錄下載再上傳他人上揭著作之直接參與重製方式;針對提供是類服務為號召,而藉口收取手續、網路維修費等營利行為,以獲取利益,卻直接媒合電腦使用者間重製、公開傳輸,致使著作財產權人平白損失其權利金之收取,著作權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增定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一種行為態樣;第2項並明定:「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修法理由更載明係參照美國最高法院就(具有指標性意義之)Grokster案之判例意旨,復配合增定同法第93條第4款,將此種間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網站業者,課以較諸同法第91條至第92條之直接重製、公開傳輸犯罪態樣為輕之刑罰,是於該增修之刑罰規定,固有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之適用,但上揭著作權法第87條第2項,既係美國最高法院本諸相同於我國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精神,提示法院實務上判斷網路著作權侵害案件所應審酌之因素,即屬我國立法者予以明文化之結果,不生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問題,於此情形,倘網站業者之主要目的,在於從中獲得私利,而有積極之廣告等作為,提供足以使電腦使用者間非法重製、公開傳輸之電腦程式或技術等服務,參與程度已匪淺,自該當於刑法第13條第1項之直接、確定故意,並非同條第2項之間接、不確定故意(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177號判決,亦同此旨)。經查:
⒈依卷附下載、安裝系爭P2P程式過程中之相關提示畫面,雖有顯示關於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之警示,又開啟(執行)系爭P2P程式後,其上固有記載「本軟體僅供網友分享自己創作或作為網路硬碟或已取得合法授權的資料檔案,請勿傳輸未經合法授權的資料以免觸法」等語之警示(見本院卷一第61、62、69至72頁;調查局卷第46頁)。惟參諸被告在「Kupeer」網站以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之積極之廣告文宣,鼓吹前開成年網友點閱「Kupeer」網站上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被告顯完全無視於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後所搜尋、線上觀覽之影片、錄音等電子檔案是否經合法授權,且下載或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過程中,亦未見被告或「MARK」設有限制非法下載或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任何過濾機制,已堪認前開警示內容均僅係被告、「MARK」圖作日後倘果真遭警查緝時,供其等飾卸己責之不實用途,顯無從依此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況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明確供承:「調:就是說那個音樂部分有沒有經過授權,你有沒有跟唱片公司聯繫過?曾:我有跟他們問過,他們版權費開很高。調:對啊,那就是沒有啊。沒有,就寫沒有曾:我問他們軟體有沒有經過他們授權,他們說他要查證,還沒回我。這個可以去調,我有去問過。調:不是啦,有沒有錄音?到底有沒有經過授權?有沒有經過音樂授權?音樂的曾:沒有。目前知道是沒有。」等語,業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前揭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錄音光碟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83頁),且參以被告於97年4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自承:系爭P2P程式可以傳輸音樂、影片、文字檔;愈多人上網觀看「Kupeer」網站,可增加廣告收益等語(見偵查卷第415頁),及被告於97年4月30日法官羈押訊問時自承:系爭程式可以搜尋到其他音樂或影片,並可以下載等語(見本院97年度聲羈字第641號卷第5頁),則被告顯詳悉前開成年網友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而搜尋、線上觀覽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歌曲,均係未得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公開傳輸之視聽、錄音著作,堪以認定。是被告辯稱其無擅自公開傳輸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等語,已無可採。
⒉「[email protected]」帳號,係被告自己註冊使用,已如前述。又「MARK」係使用另一「[email protected]」之帳號乙節,則據被告於調查員詢問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調查局卷第3頁、本院卷三第22、23頁)。然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質之被告何以其自己使用及「MARK」使用之帳號名稱均同為「freedownav」一詞,被告當庭一方面雖答稱其忘記了,惟同時自承:可能是英文意思是免費下載「AV」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頁背面)。再佐以「MARK」係藉由提供其研發之系爭P2 P程式予被告使用,自被告處獲取每年5 萬元對價之私利目的,顯見「MARK」亦詳悉前開成年網友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而搜尋、線上觀覽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歌曲,均係未得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公開傳輸之視聽、錄音著作。
⒊前開成年網友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後所建立之「Honey下載資料夾」,係為置放供搜尋、線上觀覽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歌曲電子檔案之資料夾乙節,業據告訴代理人何明達於調查員詢問時指訴在卷(見調查局卷第12頁),亦為被告所共認(詳被告辯護人98年5月7日刑事辯護意旨狀第3頁,見本院卷一第171頁),並有前開下載並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蒐證電腦畫面資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59至162頁),足見前開成年網友均係基於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明知未得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仍擅將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歌曲置放在「Honey下載資料夾」內,相互分享而遂行其等擅自公開傳輸附表一、二所示視聽、錄音著作之犯行。
⒋況被告旨在透過其經營之「Kupeer」網站獲取前開廣告收益之私利目的,「MARK」亦係藉由提供其研發之系爭P2P程式予被告使用以獲取對價之私利目的,由被告在「Kupeer」網站以前開刊登「夏暑免費體驗中」等內容之積極廣告文宣,使前開成年網友點閱「Kupeer」網站上標示「立即下載」連結點,超連結至亦為被告實際使用之「myweb」網頁下載系爭P2P程式並安裝使用,前開成年網友進而透過被告、「MARK 」所提供可非法公開傳輸、相互分享之系爭P2P程式,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視聽、錄音著作,依前開說明,本案被告、「MARK」之參與程度匪淺,足見被告、「MARK」及前開成年網友間均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直接故意,相互間以默示合致之表示方法,並以前開分工之行為分擔方式,共同遂行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視聽、錄音著作之犯行,實甚明確。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下稱擅自公開傳輸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避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於94年8月間某日起迄96年9月4日即:遭調查員搜索查獲時止之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及於96年7月13日起迄96年9月4日即:遭調查員搜索查獲時止之所犯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成立同法第93條第4款之罪,均本於其經營「Kupeer」網站而持續、反覆提供系爭P2P程式供前開不特定成年網友下載進而安裝使用之方式而觸犯,其犯罪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與延續性,依社會通念,亦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且如將上開各次行為在刑法上逐一評價並分別論處罪刑,將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是以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各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另被告於96年7月13日起迄96年9月4日即遭調查員搜索查獲時止之所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成立同法第93條第4款之罪部分,核其性質,其提供系爭P2P程式予前開成年網友下載並安裝使用之行為,乃為其遂行後續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犯行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再者,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之犯罪行為時間,雖自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6年9月4日止,橫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後,惟本案既評價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以最後犯罪時間為準,故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被告、「MARK」及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之前開成年網友間就前揭擅自公開傳輸之犯行,依前開說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集合行為而侵害如附表一、二(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
㈤按刑法第76條固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未採刑之判決錄完全註銷之立法例,是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者,其刑之宣告雖失其效力,但不影響其曾因犯罪判刑受緩刑宣告事實之存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46號判決參照)。爰審酌被告前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確定之前科素行(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邇來政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被告從事電腦資訊科技行業,對此當無不知之理,竟仍視法令如無物,毫未建立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守法觀念,為求一己私利即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竟利用其架設經營之「Kupeer」網站,向公眾提供系爭P2P程式,而與「MARK」、前開成年網友共同為前揭擅自公開傳輸之犯行,其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視聽、錄音著作數量甚鉅,著作財產權人所受損害非輕,且本案犯行期間甚長,對於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大有貶抑,殊值非難,再兼衡酌被告犯後猶飾詞卸責、迄今未見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和解或對之賠償誠意,未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學歷為中臺科技大學二專部畢業,見調查局卷1頁之被告於96年9月4日之調查員詢問筆錄「教育程度欄」所載)、所獲不法利益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本案所為,業已持續至96年4月24日以後,自無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問題,併予敘明。至公訴人雖具體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惟本院綜核然著作權法第92條之法定刑最重僅為有期徒刑3年,且就附表五、六所示之視聽、錄音著作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詳後述第四點理由),亦與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基礎不同,再佐以本院前開量刑審酌之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前揭具體求刑刑度,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㈥沒收之諭知:
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扣案之電腦主機(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銀行存摺,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中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成立同法第93條第4款之罪犯行,所用收取廣告利益之物,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無積極證據證明確與本案犯罪有關,且非屬違禁物,自無從逕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前揭所為提供系爭P2P程式供他人下載並安裝使用後,所擅自公開傳輸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除如上述之外(即如附表一、二所示),尚有擅自公開傳輸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視聽、錄音著作,因認此部分被告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嫌及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成立同法第93條第4款之罪嫌等語。
㈡惟查,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尚有因提供系爭P2P程式供他人下載並安裝使用,進而有擅自公開傳輸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視聽、錄音著作,然觀諸卷附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等之電腦蒐證畫面資料,並無因安裝使用系爭P2P程式而有附表五、六所示之錄音、視聽著作顯示於其內之電腦畫面資料等證據可供佐憑,檢察官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實其說,自難遽認被告就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視聽、錄音著作,亦確有因其提供之系爭P2P程式進而擅自公開傳輸之事實,此部分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本院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等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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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中文片名 │ 英文片名 │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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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ost檔案第一季(影集) │Lost season 1 │美商迪士尼企│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司(下稱迪士│
│ │ │ │尼公司) │
├──┼─────────────┼──────────────┼──────┤
│ 2 │Lost檔案第二季(影集) │Lost season 2 │迪士尼公司 │
├──┼─────────────┼──────────────┼──────┤
│ 3 │Lost檔案第三季(影集) │Lost season 3 │迪士尼公司 │
├──┼─────────────┼──────────────┼──────┤
│ 4 │未來小子 │Meet The Robinsons │迪士尼公司 │
├──┼─────────────┼──────────────┼──────┤
│ 5 │汽車總動員 │Cars │迪士尼公司 │
├──┼─────────────┼──────────────┼──────┤
│ 6 │時空線索 │Deja Vu (2006) │迪士尼公司 │
├──┼─────────────┼──────────────┼──────┤
│ 7 │神鬼奇航3:世界的盡頭 │Pirates Of The Caribbean: │迪士尼公司 │
│ │ │At World's End │ │
├──┼─────────────┼──────────────┼──────┤
│ 8 │荒野大飆客 │Wild Hogs │迪士尼公司 │
├──┼─────────────┼──────────────┼──────┤
│ 9 │國家寶藏 │National Treasure │迪士尼公司 │
├──┼─────────────┼──────────────┼──────┤
│ 10 │萬鱷巨獸 │Primeval │迪士尼公司 │
├──┼─────────────┼──────────────┼──────┤
│ 11 │實習醫生格雷第1季(影集) │Grey's Anatomy Season 1 │迪士尼公司 │
├──┼─────────────┼──────────────┼──────┤
│ 12 │實習醫生格雷第2季(影集) │Grey's Anatomy Season 2 │迪士尼公司 │
├──┼─────────────┼──────────────┼──────┤
│ 13 │實習醫生格雷第3季(影集) │Grey's Anatomy Season 3 │迪士尼公司 │
├──┼─────────────┼──────────────┼──────┤
│ 14 │慾望師奶第1季(影集) │Desperate Housewives Season │迪士尼公司 │
│ │ │1 │ │
├──┼─────────────┼──────────────┼──────┤
│ 15 │慾望師奶第2季(影集) │Desperate Housewives Season │迪士尼公司 │
│ │ │2 │ │
├──┼─────────────┼──────────────┼──────┤
│ 16 │慾望師奶第3季(影集) │Desperate Housewives Season │迪士尼公司 │
│ │ │3 │ │
├──┼─────────────┼──────────────┼──────┤
│ 17 │料理鼠王 │Ratatouille │迪士尼公司 │
├──┼─────────────┼──────────────┼──────┤
│ 18 │300壯士:斯巴達的逆襲 │300 │美商華納兄弟│
│ │ │ │娛樂公司(下│
│ │ │ │稱華納兄弟公│
│ │ │ │司) │
├──┼─────────────┼──────────────┼──────┤
│ 19 │K歌情人 │Music And Lyrics │華納兄弟公司│
├──┼─────────────┼──────────────┼──────┤
│ 20 │六人行第10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10 │華納兄弟公司│
├──┼─────────────┼──────────────┼──────┤
│ 21 │六人行第1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1 │華納兄弟公司│
├──┼─────────────┼──────────────┼──────┤
│ 22 │六人行第2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2 │華納兄弟公司│
├──┼─────────────┼──────────────┼──────┤
│ 23 │六人行第3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3 │華納兄弟公司│
├──┼─────────────┼──────────────┼──────┤
│ 24 │六人行第4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4 │華納兄弟公司│
├──┼─────────────┼──────────────┼──────┤
│ 25 │六人行第5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5 │華納兄弟公司│
├──┼─────────────┼──────────────┼──────┤
│ 26 │六人行第6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6 │華納兄弟公司│
├──┼─────────────┼──────────────┼──────┤
│ 27 │六人行第7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7 │華納兄弟公司│
├──┼─────────────┼──────────────┼──────┤
│ 28 │六人行第8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8 │華納兄弟公司│
├──┼─────────────┼──────────────┼──────┤
│ 29 │六人行第9季(影集) │Friends Season 9 │華納兄弟公司│
├──┼─────────────┼──────────────┼──────┤
│ 30 │太陽浩劫 │Sunshine │美商廿世紀福│
│ │ │ │斯影片股份有│
│ │ │ │限公司(下稱│
│ │ │ │福斯公司) │
├──┼─────────────┼──────────────┼──────┤
│ 31 │水中的女人 │Lady In The Water │華納兄弟公司│
├──┼─────────────┼──────────────┼──────┤
│ 32 │快樂腳 │Happy Feet │華納兄弟公司│
├──┼─────────────┼──────────────┼──────┤
│ 33 │來自硫磺島的信 │Letters From Iwo Jima │華納兄弟公司│
├──┼─────────────┼──────────────┼──────┤
│ 34 │哈利波特:火盃的考驗 │Harry Potter And The Goblet │華納兄弟公司│
│ │ │Of Fire │ │
├──┼─────────────┼──────────────┼──────┤
│ 35 │哈利波特2─消失的密室 │Harry Potter And The Chamber│華納兄弟公司│
│ │ │Of Secrets │ │
├──┼─────────────┼──────────────┼──────┤
│ 36 │哈利波特3:阿茲卡班的逃犯 │Harry Potter And The │華納兄弟公司│
│ │ │Prisoner Of Azkaban │ │
├──┼─────────────┼──────────────┼──────┤
│ 37 │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 │Harry Potter And The │華納兄弟公司│
│ │ │Sorcerer's Stone │ │
├──┼─────────────┼──────────────┼──────┤
│ 38 │海神號 │Poseidon (2006) │華納兄弟公司│
├──┼─────────────┼──────────────┼──────┤
│ 39 │神鬼無間 │The Departed │華納兄弟公司│
├──┼─────────────┼──────────────┼──────┤
│ 40 │硫磺島的英雄們 │Flags Of Our Fathers (2006) │華納兄弟公司│
├──┼─────────────┼──────────────┼──────┤
│ 41 │頂尖對決 │The Prestige │華納兄弟公司│
├──┼─────────────┼──────────────┼──────┤
│ 42 │報應 │The Reaping (2007) │華納兄弟公司│
├──┼─────────────┼──────────────┼──────┤
│ 43 │超人再起 │Superman Returns │華納兄弟公司│
├──┼─────────────┼──────────────┼──────┤
│ 44 │跳越時空的情書 │The Lake House │華納兄弟公司│
├──┼─────────────┼──────────────┼──────┤
│ 45 │瞞天過海3:十三王牌 │Ocean's 13 │華納兄弟公司│
├──┼─────────────┼──────────────┼──────┤
│ 46 │聯合縮小兵 │The Ant Bully │華納兄弟公司│
├──┼─────────────┼──────────────┼──────┤
│ 47 │哈利波特5:鳳凰會的密令 │Harry Potter and the Order │華納兄弟公司│
│ │ │of the Phoenix │ │
├──┼─────────────┼──────────────┼──────┤
│ 48 │結婚糾察隊 │License to Wed │華納兄弟公司│
├──┼─────────────┼──────────────┼──────┤
│ 49 │24小時反恐任務第六季 │24TV SERIES Season 6 │福斯公司 │
├──┼─────────────┼──────────────┼──────┤
│ 50 │X戰警3 │X-Men:The Last Stand │福斯公司 │
├──┼─────────────┼──────────────┼──────┤
│ 51 │加菲貓2 │Garfield's A Tail Of Two │福斯公司 │
│ │ │Kitties │ │
├──┼─────────────┼──────────────┼──────┤
│ 52 │冰原歷險記 │Ice Age │福斯公司 │
├──┼─────────────┼──────────────┼──────┤
│ 53 │冰原歷險記2 │Ice Age 2:The Meltdown │福斯公司 │
├──┼─────────────┼──────────────┼──────┤
│ 54 │我的超人女友 │My Super Ex-Girlfriend │福斯公司 │
├──┼─────────────┼──────────────┼──────┤
│ 55 │幸福之吻 │Just My Luck │福斯公司 │
├──┼─────────────┼──────────────┼──────┤
│ 56 │征服者 │Pathfinder (2006) │福斯公司 │
├──┼─────────────┼──────────────┼──────┤
│ 57 │穿著Prada的惡魔 │The Devil Wears Prada │福斯公司 │
├──┼─────────────┼──────────────┼──────┤
│ 58 │美好的一年 │A Good Year │福斯公司 │
├──┼─────────────┼──────────────┼──────┤
│ 59 │特勤組 │The Sentinel │福斯公司 │
├──┼─────────────┼──────────────┼──────┤
│ 60 │偷穿高跟鞋 │In Her Shoes │福斯公司 │
├──┼─────────────┼──────────────┼──────┤
│ 61 │婆家就是你家 │The Family Stone │福斯公司 │
├──┼─────────────┼──────────────┼──────┤
│ 62 │終極警探4.0 │Live Free or Die Hard │福斯公司 │
├──┼─────────────┼──────────────┼──────┤
│ 63 │博物館驚魂夜 │Night At The Museum │福斯公司 │
├──┼─────────────┼──────────────┼──────┤
│ 64 │絕地奶霸2 │Big Momma's House 2 │福斯公司 │
├──┼─────────────┼──────────────┼──────┤
│ 65 │越獄第一季(影集) │Prison Break Season 1 │福斯公司 │
├──┼─────────────┼──────────────┼──────┤
│ 66 │越獄第二季(影集) │Prison Break Season 2 │福斯公司 │
├──┼─────────────┼──────────────┼──────┤
│ 67 │龍騎士 │Eragon │福斯公司 │
├──┼─────────────┼──────────────┼──────┤
│ 68 │驚奇四超人2 │Fantastic Four:Rise Of The │福斯公司 │
│ │ │Silver Surfer │ │
├──┼─────────────┼──────────────┼──────┤
│ 69 │辛普森家庭電影版 │The Simpsons Movie │福斯公司 │
├──┼─────────────┼──────────────┼──────┤
│ 70 │芭樂特 │Borat │福斯公司 │
├──┼─────────────┼──────────────┼──────┤
│ 71 │同床異夢 │The Break-Up │美商美國環球│
│ │ │ │影片製作有限│
│ │ │ │責任合夥(下│
│ │ │ │稱環球影片公│
│ │ │ │司) │
├──┼─────────────┼──────────────┼──────┤
│ 72 │玩命關頭3:東京甩尾 │The Fast And The Furious: │環球影片公司│
│ │ │Tokyo Drift │ │
├──┼─────────────┼──────────────┼──────┤
│ 73 │臥底 │Inside Man │環球影片公司│
├──┼─────────────┼──────────────┼──────┤
│ 74 │金剛 │King Kong (2005) │環球影片公司│
├──┼─────────────┼──────────────┼──────┤
│ 75 │美國派 │American Pie │環球影片公司│
├──┼─────────────┼──────────────┼──────┤
│ 76 │美國派2 │American Pie 2 │環球影片公司│
├──┼─────────────┼──────────────┼──────┤
│ 77 │特務風雲 │The Good Shepherd │環球影片公司│
├──┼─────────────┼──────────────┼──────┤
│ 78 │鬼使神差 │Batteries Not Included │環球影片公司│
├──┼─────────────┼──────────────┼──────┤
│ 79 │傲慢與偏見 │Pride & Prejudice │環球影片公司│
├──┼─────────────┼──────────────┼──────┤
│ 80 │新婚奧客 │You, Me And Dupree │環球影片公司│
├──┼─────────────┼──────────────┼──────┤
│ 81 │聯航93 │United 93 │環球影片公司│
├──┼─────────────┼──────────────┼──────┤
│ 82 │邁阿密風雲 │Miami Vice │環球影片公司│
├──┼─────────────┼──────────────┼──────┤
│ 83 │五路追殺令 │Smokin' Aces │環球影片公司│
├──┼─────────────┼──────────────┼──────┤
│ 84 │王牌天神2 │Evan Almighty │環球影片公司│
├──┼─────────────┼──────────────┼──────┤
│ 85 │神鬼認證3:最後通牒 │The Bourne Ultimatum │環球影片公司│
├──┼─────────────┼──────────────┼──────┤
│ 86 │當我們ㄍㄟˋ在一起 │I Now Pronounce You Chuck │環球影片公司│
│ │ │and Larry │ │
├──┼─────────────┼──────────────┼──────┤
│ 87 │RV休旅任務 │RV │美商哥倫比亞│
│ │ │ │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下稱哥│
│ │ │ │倫比亞公司)│
├──┼─────────────┼──────────────┼──────┤
│ 88 │小孩好黑 │Little Man │哥倫比亞公司│
├──┼─────────────┼──────────────┼──────┤
│ 89 │命運好好玩 │Click │哥倫比亞公司│
├──┼─────────────┼──────────────┼──────┤
│ 90 │迷走星球 │Zathura │哥倫比亞公司│
├──┼─────────────┼──────────────┼──────┤
│ 91 │當幸福來敲門 │The Pursuit Of Happyness │哥倫比亞公司│
├──┼─────────────┼──────────────┼──────┤
│ 92 │達文西密碼 │The Da Vinci Code │哥倫比亞公司│
├──┼─────────────┼──────────────┼──────┤
│ 93 │蜘蛛人2 │Spider-Man 2 │哥倫比亞公司│
├──┼─────────────┼──────────────┼──────┤
│ 94 │蜘蛛人3 │Spider-Man 3 │哥倫比亞公司│
├──┼─────────────┼──────────────┼──────┤
│ 95 │戀愛沒有假期 │The Holiday │哥倫比亞公司│
├──┼─────────────┼──────────────┼──────┤
│ 96 │口白人生 │Stranger Than Fiction │哥倫比亞公司│
├──┼─────────────┼──────────────┼──────┤
│ 97 │勾引陌生人 │Perfect Stranger │哥倫比亞公司│
├──┼─────────────┼──────────────┼──────┤
│ 98 │打獵季節 │Open Season │美商新力影片│
│ │ │ │家庭娛樂股份│
│ │ │ │有限公司(下│
│ │ │ │稱新力公司)│
├──┼─────────────┼──────────────┼──────┤
│ 99 │衝浪季節 │Surf's Up │新力公司 │
├──┼─────────────┼──────────────┼──────┤
│100 │飛機上有蛇 │Snakes On A Plane │美商新線製作│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新線製│
│ │ │ │作公司) │
├──┼─────────────┼──────────────┼──────┤
│101 │絕命終結站3 │Final Destination 3 │新線製作公司│
├──┼─────────────┼──────────────┼──────┤
│102 │德州電鋸殺人狂:從頭開始 │Texas Chainsaw Massacre: │新線製作公司│
│ │ │The Beginning │ │
├──┼─────────────┼──────────────┼──────┤
│103 │破綻 │Fracture │新線製作公司│
├──┼─────────────┼──────────────┼──────┤
│104 │靈異23 │The Number 23 │新線製作公司│
├──┼─────────────┼──────────────┼──────┤
│105 │不可能的任務3 │Mission:Impossible Ⅲ │美商派拉蒙影│
│ │ │ │片股份有限公│
│ │ │ │司(下稱派拉│
│ │ │ │蒙公司) │
├──┼─────────────┼──────────────┼──────┤
│106 │世貿中心 │World Trade Center │派拉蒙公司 │
├──┼─────────────┼──────────────┼──────┤
│107 │索命黃帶道 │Zodiac │派拉蒙公司 │
├──┼─────────────┼──────────────┼──────┤
│108 │森林保衛戰 │Over The Hedge │派拉蒙公司 │
├──┼─────────────┼──────────────┼──────┤
│109 │夢幻女郎 │Dreamgirls │派拉蒙公司 │
├──┼─────────────┼──────────────┼──────┤
│110 │瘋狂農莊 │Barnyard │派拉蒙公司 │
├──┼─────────────┼──────────────┼──────┤
│111 │蠢蛋搞怪秀:無厘取鬧 │Jackass 2 │派拉蒙公司 │
├──┼─────────────┼──────────────┼──────┤
│112 │變形金剛 │Transformers (2007) │派拉蒙公司 │
├──┼─────────────┼──────────────┼──────┤
│113 │史瑞克三世 │Shrek The Third │派拉蒙公司 │
├──┼─────────────┼──────────────┼──────┤
│114 │狙擊生死線 │Shooter │派拉蒙公司 │
├──┼─────────────┼──────────────┼──────┤
│115 │恐怖社區 │Disturbia │派拉蒙公司 │
├──┼─────────────┼──────────────┼──────┤
│116 │關鍵下一秒 │Next │派拉蒙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歌手名稱 │ 被侵權曲目 │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王力宏 │02 改變自己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 │王力宏 │03 落葉歸根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 │王力宏 │05 我們的歌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 │王力宏 │06 你是我心內的一首歌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5 │王力宏 │07 愛在哪裡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6 │王力宏 │08 Cockney Girl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 │王力宏 │09 不完整的旋律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 │王力宏 │10 愛的鼓勵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9 │王力宏 │11 華人萬歲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0 │王力宏 │12 星期六的深夜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1 │張韶涵 │1 隱形的翅膀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張韶涵 │2 潘朵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張韶涵 │3 香水百合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4 │張韶涵 │4 真的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5 │張韶涵 │7 保護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6 │張韶涵 │8 口袋的天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7 │張韶涵 │9 愛情旅程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8 │張韶涵 │10 喜歡你沒道理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9 │星光同學會 │01 因為我相信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0 │星光同學會 │02 人質/楊宗緯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1 │星光同學會 │03 我愛的人/林宥嘉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2 │星光同學會 │04 離開我/盧學叡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3 │星光同學會 │05 愛是懷疑/周定緯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4 │星光同學會 │06 安全感/潘裕文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5 │星光同學會 │07 無盡的愛/劉明峰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6 │星光同學會 │08 背叛/楊宗緯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7 │星光同學會 │09 Forever Love/許仁杰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8 │星光同學會 │10 記得/李宣榕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29 │星光同學會 │11 腳踏車/安伯政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30 │星光同學會 │12 我們小時候/謝震霆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31 │王心凌 │01 愛的天靈靈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2 │王心凌 │02 那年夏天寧靜的海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3 │王心凌 │03 原來這才是真的你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4 │王心凌 │04 火車快開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5 │王心凌 │05 蝴蝶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6 │王心凌 │06 我和你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7 │王心凌 │07 愛上了就不得了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8 │王心凌 │08 迷你電影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39 │王心凌 │09 衣櫥的秘密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40 │王心凌 │10 約定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41 │阿沁 │01 聖堂之門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2 │阿沁 │02 梵谷的左耳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3 │阿沁 │03 其實還愛你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4 │阿沁 │04 記得愛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5 │阿沁 │05 大暴走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6 │阿沁 │06 光榮時刻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7 │阿沁 │07 綠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8 │阿沁 │08 我不懂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9 │阿沁 │09 南極星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0 │阿沁 │10 青空(配樂)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1 │阿沁 │11 遺失的美好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2 │陳奕迅 │1 煙味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3 │陳奕迅 │2 淘汰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4 │陳奕迅 │4 紅玫瑰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5 │陳奕迅 │6 愛情轉移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6 │陳奕迅 │7 好久不見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7 │陳奕迅 │8 愛是一本書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8 │蘇慧倫 │01 不想想太多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59 │蘇慧倫 │02 愛了就懂了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60 │蘇慧倫 │06 找到幸福那年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61 │庭竹 │01 喜歡你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2 │庭竹 │02 小女人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3 │庭竹 │03 現在的你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4 │庭竹 │04 雨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5 │庭竹 │05 負荷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6 │庭竹 │06 距離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7 │庭竹 │07 騙自己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8 │庭竹 │08 放縱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9 │庭竹 │09 夢想列車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70 │庭竹 │10 憑什麼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71 │庭竹 │11 負荷(Acc Ver)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72 │庭竹 │12 遠方的祝福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73 │卓文萱 │1 Super No.1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74 │卓文萱 │2 對你的愛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75 │卓文萱 │3 梁山伯與茱麗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76 │卓文萱 │6 幸福調味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77 │卓文萱 │7 可以不可以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78 │卓文萱 │8 小空間大愛戀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79 │卓文萱 │9 烏魯木齊小女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80 │卓文萱 │10 愛我好嗎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81 │張棟樑 │1 遊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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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張棟樑 │2 錯了再錯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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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張棟樑 │3 王子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84 │張棟樑 │4 幸福的理由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85 │張棟樑 │5 如果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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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張棟樑 │6 陌路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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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張棟樑 │7 Super Idol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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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張棟樑 │8 其實幸福很簡單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89 │張棟樑 │9 相信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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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張棟樑 │10 晚安寶貝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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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張棟樑 │11 北極星的眼淚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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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電腦主機(內含硬碟貳個) │ 壹臺 │
├──┼───────────────────┼───┤
│ 2 │臺中銀行大里分行存摺(二) │ 壹本 │
├──┼───────────────────┼───┤
│ 3 │臺中銀行大里分行存摺(一) │ 壹本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 │ 壹本 │
├──┼───────────────────┼───┤
│ 2 │全球多媒體企業社電話帳單 │ 貳張 │
├──┼───────────────────┼───┤
│ 3 │全球多媒體企業社資訊服務費收 │ 貳枚 │
│ │費章 │ │
├──┼───────────────────┼───┤
│ 4 │全球多媒體企業社統一發票章 │ 壹枚 │
├──┼───────────────────┼───┤
│ 5 │全球多媒體企業社空白統一發票 │ 壹冊 │
└──┴───────────────────┴───┘
附表五:
┌──┬─────────────┬──────────────┬──────┐
│編號│ 中文片名 │ 英文片名 │著作財產權人│
├──┼─────────────┼──────────────┼──────┤
│ 1 │史詩大帝國 │Epic Movie │福斯公司 │
├──┼─────────────┼──────────────┼──────┤
│ 2 │美國婚禮 │American Wedding │環球影片公司│
├──┼─────────────┼──────────────┼──────┤
│ 3 │蜘蛛人 │Spider-Man │哥倫比亞公司│
└──┴─────────────┴──────────────┴──────┘
附表六:
┌──┬──────┬────────────┬───────────────┐
│編號│歌手名稱 │ 被侵權曲目 │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王力宏 │04 創作前言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 │張韶涵 │5 最近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3 │張韶涵 │6 驚天動地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4 │張韶涵 │11 永晝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5 │陳奕迅 │3 快樂男生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6 │陳奕迅 │5 月黑風高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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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奕迅 │9 第一個雅皮士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8 │陳奕迅 │10 白色球鞋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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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蘇慧倫 │03 我的勇敢我的快樂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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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蘇慧倫 │04 輪廓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蘇慧倫 │05 愛情華爾茲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蘇慧倫 │07 告訴我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蘇慧倫 │08 我們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4 │蘇慧倫 │09 Hey Boy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5 │蘇慧倫 │10 失眠特快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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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卓文萱 │4 冬天的橘子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17 │卓文萱 │5 長衣袖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
金。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
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
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
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
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
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
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
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
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70條規定者。
三、以第87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5 款或第6 款方法之一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 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情
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