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3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陳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四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事 實 一、甲○○係天才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才公司)、林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園公司)、林運企業有限公司、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十內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目前並擔任前五間公司之監察人及最末間公司之董事,且均為實際之負責人。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連續挪用天才公司之款項,委由不知情之林園公司員工丁○○以「原物料款」之名義,將附表所示金額,變易持有為所有,匯入甲○○以其子乙○○名義申辦之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帳戶之存摺、印鑑章當時在甲○○保管支配中),予以侵占入已,共達新臺幣(下同)二千三百八十四萬五千元。 二、案經乙○○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㈡本案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㈣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係由被告之子乙○○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調查被告前述業務侵占犯行,惟被告係將附表所示業務侵占款項匯入乙○○名下帳戶內,乙○○在法律上為直接受益者,縱乙○○為天才公司股東,亦難認其受有財產上損害;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訊問乙○○是否因被告業務侵占犯行而受有損害時,其代理人蔡建賢律師陳稱:被告偽造乙○○名義開戶(按乙○○告訴被告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挪用天才公司的錢存入所偽造乙○○帳戶內,作為洗錢、侵占之用,乙○○因此遭國稅局追徵贈與稅,此部分直接受害者是天才公司,乙○○是天才公司股東,是間接受害人,應為告發人等語(參見本院卷㈠第二一四頁)。從而,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乙○○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為本案之被害人,其雖具狀陳告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只能認其為告發人,起訴書認係告訴人,尚有誤會。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天才公司、林園公司、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十分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一份、林養農園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林養農園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天才公司變更登記表、天才公司股東名簿、天才公司應付董事長貨款明細 (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第一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影本、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影本、復華銀行臺中 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影本、天 才公司八十二年五月設立登記申請書、天才公司八十二年五月查核報告書、天才公司八十二年五月資產負債表、天才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帳戶資料查詢、第一商業銀 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 明細、復華銀行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明細、復華銀 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明 細、林養農園以乙○○等人名義出售農產品之收據影本、天才公司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間銷售靈芝精、靈芝粉、靈芝片、天山雲芝膠囊、猴笙蘑膠囊、套餐禮盒等明細、天才公司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間每月支出明細表影本、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天才公司以農產品原物料款名義匯款與乙○○、丙○○、林克政等人名義開設之帳戶款項明細、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林養農園以林克政名義銷售之農產品原物料一覽表、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林養農園以丙○○名義銷售之農產品原物料一覽表、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林養農園以乙○○名義銷售之農產品原物料一覽表、天才公司農產品原物料以乙○○名義匯款金額一覽表、天才公司九十一年起至九十三年止之資產負債表影本、九十一年二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林園公司明細表、天才公司直接原料明細表、原料耗用計算式、天才公司出貨產品所需靈芝數量及林養農園收據記載出貨之靈芝數量對照表在卷可憑,並有林園公司送貨明細單一袋扣案可資佐證。又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林園公司員工,非林養農園、天才公司員工,卷內林養農園以乙○○等人名義出售農產品之收據影本是伊製作的,這些收據是根據天才公司賣給林園公司的銷貨數量來製作,因為從銷貨數量就可以知道用多少原料,全部都是年底時倒推回去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三一頁背面至三三頁背面),則該倒推式作帳方式本已有違常規,且天才公司與林養農園縱有原物料買賣,然經本院依上述資料核算後,被告提出林園公司送貨明細單中所須靈芝等原物料數量亦與林養農園出售農產品收據上數量不符,是前揭林養農園以乙○○名義出售農產品收據,顯係為配合被告匯款至附表所示乙○○帳戶而加以製作填寫,堪認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挪用天才公司款項,將之滙入當時在被告實力支配下之其子乙○○如附表所示帳戶內,而有業務侵占犯行。綜上,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行為時之舊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僅以一罪論,而依裁判時之新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並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㈡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惟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即行為時法律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㈢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施行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然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並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為罰金計算基礎。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修正前條文有利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及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查被告係天才公司、林園公司、林運企業有限公司、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十內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目前並擔任前五間公司之監察人及最末間公司之董事,且均為實際之負責人,是被告所為之工作係在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持有天才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為基於業務上之關係而持有之他人之物,竟變易持有為所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丁○○將天才公司款項滙入附表所示帳戶內,為間接正犯。被告前後多次業務侵占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能區分公司財務與個人資產之不同,身為天才公司實際負責人,竟侵占天才公司款項累計二千三百八十四萬五千元,致天才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暨其智識、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款項數額及次數,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於同年月十六日施行,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另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所宣告之刑經本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後,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之刑度,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前段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上開規定,相較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僅係文字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有罰金規定,依前揭判決意旨,論罪科刑欄即須引用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併予敘明。 七、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顯見其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信無再犯之虞;又其目前已逾八十歲高齡,且患有大腸癌,身體狀況不佳,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被告病歷資料在卷可憑,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七點之意旨,直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為被告緩刑三年之宣告,及命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日期 │金額 │ 匯入銀行帳號 │ ├──┼───┼─────┼─────────────────┤ │ 1 │910225│50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2 │910325│75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3 │910425│49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4 │910524│74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5 │910625│58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6 │910725│86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7 │910823│91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8 │910925│85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9 │911025│79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0│911125│83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1│911225│70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2│920124│89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3│920225│95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4│920325│1,04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5│920425│630,000 │亞太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 │ ├──┼───┼─────┼─────────────────┤ │16│920529│1,20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7│920625│96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8│920729│63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19│920825│66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20│920929│84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21│921027│68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22│921125│680,000 │亞太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 │ ├──┼───┼─────┼─────────────────┤ │23│921225│58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24│930127│45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25│930227│540,000 │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26│930325│700,000 │復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27│930423│645,000 │復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28│930525│830,000 │復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29│930625│1,250,000 │復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30│930723│650,000 │復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31│930826│460,000 │復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32│930924│580,000 │復華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合 計│23,84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