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4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939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65號「重慶森林」茶行 之離職員工,告訴人乙○○則為該茶行負責人,許琇妙係乙○○姐姐,受雇於乙○○任該茶行員工。民國97年4月10日 上午,甲○○至「重慶森林」茶行欲向乙○○領取薪水,因乙○○不在,許琇妙又未能給付甲○○薪水,甲○○一時憤恨,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出入之茶行內,辱稱「陳姐(指乙○○)是臭俗辣(臺語)」後離去。同日晚上,甲○○與丙○○同至「重慶森林」茶行欲向乙○○領薪,因乙○○又不在,許琇妙無法作主,致甲○○、丙○○未能領得薪水,丙○○遂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茶行內,對監視器罵稱「陳姐是臭俗辣」等語。同年月15日晚上,甲○○再到「重慶森林」茶行領薪,又未遇乙○○而領不到薪水,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幹你娘機掰,在那邊臭俗辣,你娘,幹你娘勒,臭機掰(臺語)」,甲○○認乙○○在觀看店內監視器畫面,另對監視器辱罵「那個陳姐有沒有,機掰姐有沒有,喂,我在說話你有沒有在聽,瘋女人」等語,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涉嫌恐嚇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甲○○、丙○○2人均涉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2人妨害名譽 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 訴狀1份及本院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