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6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97年12月5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67年2月8日生」應更正為「民國67年8月11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