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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丁智慧

  • 被告
    未○○午○○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1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809號、第27810號、97年度偵字第17952號、第17953號、第17959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及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午○○、戌○○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及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各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叁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未○○於民國94年間,與其弟午○○合資在臺中市○村路經營「媽咪寶貝婦嬰用品專賣店」,販售孕婦、嬰兒用品,並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嬰兒奶粉、尿布等商品,以期消費者至店內消費時,能一併購買店內其他利潤較高之嬰幼兒及孕婦產品,斯時店內事務均由未○○掌理。嗣於96年4月間 ,未○○將該店遷移至臺中市○○路,午○○、戌○○夫婦亦一併參與該店之經營,除延續先前低價賣出奶粉、尿布之商業策略外,更進一步發展會員制、販售禮券、加盟、接受消費者「寄倉」(例如消費者可先於96年4月1日,以當天價 格購買奶粉20罐、尿布10包,再分次逐批領取,如此可使消費者避開因物價上漲導致奶粉、尿布漲價之風險,又免去在家囤積大量奶粉、尿布必須承擔商品過期、倉儲空間過鉅等不利之結果;然消費者預購商品後,該店並未向上游廠商先行訂貨或先行簽立類似期貨之契約,因此消費者預購後每週只能提領1罐奶粉及1包尿布;以下稱之為「預購商品」)等 商業型態。「媽咪寶貝婦嬰用品專賣店」所販售之奶粉較市面上1罐便宜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50元、尿布1包較市價便宜20元至100元,自吸引不少消費者上門採購並加入會員, 惟消費者卻對店內其他商品不甚青睞,以致該店之財務狀況開始捉襟見肘,且自96年7、8月間開始,對廠商有遲延付款之現象出現。詎未○○、午○○、戌○○均明知店內營運不佳,不但未思及應如何保障已預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明知再行向消費者、會員收取預購商品費用,屆時恐已無力支付,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欲由消費者身上取得資金以渡過經濟難關,而於96年10月2日,以簡訊 發送訊至會員之行動電話,內容略以:「媽咪寶貝復興總店奶粉尿布訂購至10月4日止」、「全館大拍賣,老闆不在隨 便賣」等語。待會員、消費者於該日以後前往採購時,再由午○○、戌○○等人宣稱:奶粉、尿布再來會漲價,要多預購才划算等語,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26、28之消費者、會員 等人分別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先行預購奶粉、尿布等商品。而被告未○○、午○○、戌○○利用消費者、會員預購奶粉、尿布,只能每週提領1罐奶粉及1包尿布之機,先大量收取會員、消費者之預付款項,並因經濟困頓而無配合之大量訂貨、給予較多折扣或優惠付款方式之供貨廠商,竟自96年10月3日起,至「家樂福量販店」等處,購買當時並無促銷 活動之嬰兒奶粉等供消費者提領之用。另未○○、午○○、戌○○均明知該店已無支付貨物、貨款之能力,竟隱瞞該店實已搖搖欲墜之窘境,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一編號27、29至32所示時間,向該店之加盟商即附表一編號27之辛○○收取10萬元加盟金及5萬元貨 款,並出售禮券予附表一編號29之鄭珮萍,再向附表一編號30至32所示廠商進貨,並簽發遠期支票支付之,致辛○○、鄭珮萍及上開廠商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分別將貨款、禮券費用、貨物等交予午○○、戌○○。然未○○、午○○、戌○○等人,以前述消費者、會員預付商品之現金、禮券費用、貨款費用與廠商貨物等支應該店之資金缺口,終屬飲酖止渴,待消費者、會員要求提領預購之奶粉、尿布(包含96 年10月2日之前預購商品之消費者、會員),或編號29之鄭珮萍將所購買之禮券贈與至其所經營之坐月子中心美舒行之顧客,而顧客持禮券前往「媽咪寶貝婦嬰用品專賣店」兌換商品,抑或廠商向該店請領貨款時,未○○、午○○、戌○○終究無力支應,終於96年11月19日停止營業,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者、會員、加盟商、廠商等至此方知受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未○○、午○○、戌○○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認罪之自白。 (二)證人杜清華、廖國銘、林雅芬、乙○○、吳孟容、甲○○、范淑櫻、謝靜宜、寅○○、巳○○、鄭珮萍、鄭忠岳、張密歐、沈耿斌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於偵查中及本院98年6月25日審理時;證人辰○○於本院同日審理時之證述。 (三)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被害人A○○等人受害經過表、媽咪 寶貝VIP卡(寶寶卡)及提領紀錄卡、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禮 券、加盟合約書、發現新臺灣節目畫面翻拍照片(以上含影 本,均見96年度他字第4337號附件一、二)等資料。 (四)簡訊翻拍照片、104創業網網頁資料、104創業網加盟廣告刊登服務契約影本(見96年度他字第4337號卷一第45-64頁、第205頁)。 (五)被害人鄭珮萍提出之美舒到府坐月子中心顧客資料表、聲明書、禮券等影本(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52-89頁、第129-185頁)。 (六)被害人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影本1份(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186-187頁)。 (七)被害人博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客戶出貨明細表1份(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一第324-327頁)。 (八)被害人麗翔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出、退貨對帳明細表影本1份(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一第121-125頁)。 (九)被告戌○○之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發票(見96年度他字 第4637號卷一第202-217頁)、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即家樂福 量販店)函文1份(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255-256頁) 。 (十)股東合作契約書影本1份(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27頁)。 三、核被告未○○、午○○、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3人間,就上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3人所犯 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各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四、查被告未○○、午○○、戌○○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3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被告未○○業與被害人A○○、亥○○、癸○○、庚○○、玄○○、B○○、壬○○、丁○○、卯○○、甲○○、酉○○、宇○○、申○○、辛○○、辰○○、鄭忠岳(即東 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等成立調解,此有本院98年 度司中調第267號、第268號、第269號、第270號、第271號 、第272號、99年度司中調第353號、第354號、第355號、第356號、第357號調解筆錄影本各1份及臺中市南區調解委員 會調解書影本5紙附卷可參,衡其等3人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又緩 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院斟酌上開被害人之權益,並給予被告未○○自新機會,認於被告未○○緩刑期間,課予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之負擔,應屬適當,爰併命被告未○○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被告未○○爾後如有違反該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情事,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時,上開被害人得向檢察官陳報,而由檢察官斟酌情節,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又被告午○○、戌○○因無力負擔賠償事宜,為使被告午○○、戌○○習得正確之法律概念及預防再為犯罪行為,爰命各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3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緩刑之效,並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3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 │ 時 間 │受害金額 │ 所處罪刑 │ │ │ │ │(新臺幣) │ │ ├──┼─────┼──────┼──────┼──────────────────┤ │ 1 │A○○ │96年10月3日 │ 659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2 │C○○ │ 同 上 │ 164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3 │戊○○ │ 同 上 │ 324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消費者)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4 │亥○○ │ 同 上 │ 4599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5 │地○○ │ 同 上 │ 83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6 │癸○○ │ 同 上 │ 7741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7 │庚○○ │ 同 上 │ 16245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叁拾日。 │ ├──┼─────┼──────┼──────┼──────────────────┤ │ 8 │E○○ │96年10月4日 │ 2781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9 │玄○○ │ 同 上 │ 2175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0 │丑○○ │ 同 上 │ 9648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11 │B○○ │ 同 上 │ 518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12 │壬○○ │ 同 上 │ 715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日。 │ ├──┼─────┼──────┼──────┼──────────────────┤ │ 13 │黃○○ │ 同 上 │ 1037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14 │丁○○ │ 同 上 │ 3634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5 │D○○ │ 同 上 │ 3163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6 │卯○○ │ 同 上 │ 3129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7 │子○○ │96年10月9日 │ 5253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日。 │ ├──┼─────┼──────┼──────┼──────────────────┤ │ 18 │甲○○ │96年10月11日│ 10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19 │己○○ │96年10月13日│ 4698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消費者)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0 │酉○○ │96年10月15日│ 1934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肆拾日。 │ ├──┼─────┼──────┼──────┼──────────────────┤ │ 21 │宇○○ │96年10月26日│ 401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2 │申○○ │ 同 上 │ 901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日。 │ ├──┼─────┼──────┼──────┼──────────────────┤ │ 23 │天○○ │96年10月30日│ 391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4 │乙○○ │ 同 上 │ 1317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叁拾日。 │ ├──┼─────┼──────┼──────┼──────────────────┤ │ 25 │寅○○ │ 同 上 │ 1049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26 │巳○○ │ 同 上 │ 3843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7 │辛○○ │96年11月1日 │ 150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加盟商) │ │ │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28 │辰○○ │96年11月9日 │ 1728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叁拾伍日。 │ ├──┼─────┼──────┼──────┼──────────────────┤ │ 29 │鄭珮萍(美 │96年11月15日│ 49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舒行) │ │ │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消費者) │ │ │ │ ├──┼─────┼──────┼──────┼──────────────────┤ │ 30 │東宇生物科│96年10月25日│ 40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技股份有限│ │ │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公司(廠商)│ │ │ │ ├──┼─────┼──────┼──────┼──────────────────┤ │ 31 │博智國際行│96年11月23日│ 11223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銷有限公司│ │ │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廠商) │ │ │ │ ├──┼─────┼──────┼──────┼──────────────────┤ │ 32 │麗翔股份有│96年11月25日│ 49973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限公司 │ │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廠商)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 ├──┼──────────┤ │ 1 │99年度司中調第353號 │ │ │(詳附件一) │ ├──┼──────────┤ │ 2 │99年度司中調第354號 │ │ │(詳附件二) │ ├──┼──────────┤ │ 3 │99年度司中調第355號 │ │ │(詳附件三) │ ├──┼──────────┤ │ 4 │99年度司中調第356號 │ │ │(詳附件四) │ ├──┼──────────┤ │ 5 │99年度司中調第357號 │ │ │(詳附件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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