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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2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四四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㈠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㈡被告涉犯毀損鐵窗鐵條部分,並未據告訴,附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第二款、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具體上訴理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0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