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843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如下: ㈠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任職於雄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騰公司)臺中分公司,職務係負責訪問客戶及收取帳款等事項之業務員,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因長期處理收款業務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家信任。詎料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收款機會,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某日、九十七年六月間某日,收取上一月及當月之應收帳款後,本應於收款當月解繳雄騰公司,竟旋即將上開款項侵占供作己用,其侵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九十元。嗣經雄騰公司察覺有異,詢問丙○○,並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求證後,始知上情。 ㈡案經雄騰公司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雄騰公司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中之指述。 ㈢業務未付帳款明細表一張。 ㈣切結書影本二紙。 ㈤商家簽認切結書影本十一張。 ㈥雄騰公司出貨單四張。 ㈦雄騰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十二張。 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素行之認定)。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先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附表編號一至二)及九十七年六月間(附表編號三至十五),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因業務所收取應收帳款侵占入已之犯行,於實行侵占行為之各該月份內,乃係基於同一任職機會而接續實施,且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反覆實施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且其多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客觀上難以分割,就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及九十七年六月間之犯行,應各論以接續犯。再被告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及九十七年六月間因侵占告訴人雄騰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九十七年五月及六月之應收帳款,各所犯業務侵占罪等二罪間,時間與空間已然有別,應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商家名稱 │侵占應收 │實行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 │ │ │ │帳款之月份│ │(單位:新臺幣)│ │ │ │ │ │ │ ├──┼────────────┼─────┼───────┼────────┤ │1 │叮噹愛犬 │96年11月份│96年12月間某日│ 20,224元 │ ├──┼────────────┼─────┼───────┼────────┤ │2 │貓狗大棧(熊寶貝寵物館)│96年11月份│96年12月間某日│ 54,000元 │ ├──┼────────────┼─────┼───────┼────────┤ │3 │愛貓族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16,020元 │ ├──┼────────────┼─────┼───────┼────────┤ │4 │愛美狗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9,430元 │ │ │(明細表誤植為愛貓族) │ │ │ │ ├──┼────────────┼─────┼───────┼────────┤ │5 │大雅動物醫院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46,040元 │ ├──┼────────────┼─────┼───────┼────────┤ │6 │愛犬動物醫院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2,990元 │ ├──┼────────────┼─────┼───────┼────────┤ │7 │來希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1,530元 │ ├──┼────────────┼─────┼───────┼────────┤ │8 │圓圓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400元 │ ├──┼────────────┼─────┼───────┼────────┤ │9 │元氣屋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36元 │ ├──┼────────────┼─────┼───────┼────────┤ │10 │小荳荳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9,600元 │ ├──┼────────────┼─────┼───────┼────────┤ │11 │陽光-崇德(正陞商行)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25,652元 │ ├──┼────────────┼─────┼───────┼────────┤ │12 │貓狗大棧(熊寶貝寵物館)│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53,012元 │ ├──┼────────────┼─────┼───────┼────────┤ │13 │吉品 │97年5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4,266元 │ ├──┼────────────┼─────┼───────┼────────┤ │14 │頑皮家族 │97年6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6,690元 │ ├──┼────────────┼─────┼───────┼────────┤ │15 │頑皮家族 │97年6月份 │97年6月間某日 │ 6,000元 │ ├──┼────────────┼─────┼───────┼────────┤ │ │ │ │ │合計:255,8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