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8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38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326號),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遺棄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乙○○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月,甫於96年12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尚未執行完畢。詎甲○○與乙○○均不知悔改,甲○○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9月12日下午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16號前,見施衍全所有之車牌號碼GT3-098號重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未取下,認有機可趁,乃以該機車鑰匙發動該部機車,而徒手竊取之,得手後供己平日騎乘使用;乙○○於同年月15日下午5時許,見甲○○騎乘上開機車前來,明知該機車係甲○○所竊得之贓車,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騎乘該機車搭載甲○○至臺中市○區○○街46號「新合榮商行」,而收受該贓車騎用之。甲○○、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各該商行,由甲○○進入店內,對附表所示商店主人佯稱欲購買酒類,致商店主人不疑有它,依甲○○要求搬出如附表詐得財物欄所示之酒類後,由甲○○或乙○○將該等酒類搬運至店外停放之機車腳踏板上,乙○○即騎乘機車在外等候,甲○○再入店內對商店主人詐稱尚要購買其他酒類,趁商店主人取貨之際,旋即由乙○○騎乘已載運酒類之機車,載同甲○○離開各該商店,而以此種方式詐得如附表詐得財物欄所示之酒類,供渠等飲用,部分飲用不完之酒類,則轉賣至不知情之商店以換取現金花用完畢。嗣於97年9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乙○○騎乘甲○○所竊得之車牌號碼G3T-098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241巷16-2號前,為警發現乙○○騎乘之機車係失竊贓車,乃當場查獲甲○○、乙○○,並扣得渠等自附表編號1所示「錦裕商行」所詐得之海尼根啤酒48罐、臺灣金牌啤酒12罐,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害人施衍全、洪啟洲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被害人蔡曜珍、陳孔猷、謝世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鄭張月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被害人施衍全、洪啟洲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

(四)現場圖1張、現場照片4張、車牌號碼G3T-098號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商店主人│詐得財物│
├──┼──────┼──────┼────┼────┤
│  1 │97年9月19日 │臺中縣太平市│洪啟洲  │海尼根啤│
│    │下午4時50分 │東平路147號 │        │酒48罐、│
│    │許          │「錦裕商行」│        │臺灣金牌│
│    │            │            │        │啤酒12罐│
├──┼──────┼──────┼────┼────┤
│  2 │97年9月3日下│臺中市南區復│蔡曜珍  │海尼根啤│
│    │午2時許     │興路3段229號│        │酒2箱   │
│    │            │「益欣行」  │        │        │
├──┼──────┼──────┼────┼────┤
│  3 │97年9月15日 │臺中市南區明│謝世湖  │海尼根啤│
│    │下午5時10分 │德街46號「新│        │酒2箱、 │
│    │許          │合榮商行」  │        │大罐海尼│
│    │            │            │        │根啤酒6 │
│    │            │            │        │罐、約翰│
│    │            │            │        │走路威士│
│    │            │            │        │忌4瓶   │
├──┼──────┼──────┼────┼────┤
│  4 │97年9月16日 │臺中市北屯區│陳孔猷  │臺灣啤酒│
│    │上午11時10分│東山路1段50 │        │1箱24罐 │
│    │許          │巷32號「榮益│        │        │
│    │            │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