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317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175 、23176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31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仿冒ADIDAS服飾玖佰肆拾貳件及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四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6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1年4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係新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新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妻丙○○)、新寶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寶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子張恆)之實際負責人,辦公處所均設在臺中市北屯區○○路○ 段224 號,並以臺中市○○區○○路3 段84 之12之1 巷G 棟作為倉庫(下稱西屯路倉庫),從事各類運動衣褲、鞋類及運動相關用品之批發及零售業務。其明知「NIKE」、「adidas」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由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商品,非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復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地出售之服飾,均係與如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未得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件所示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皆為仿冒商品,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得利之集合犯意,自93年間不詳時間起,分別以新運公司或新寶公司之名義,向該等賣家分批訂購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並利用不知情之開元報關行申報進口手續,陸續進口至我國後,將部分仿冒服飾批發販售予其下游廠商,部分仿冒服飾則由乙○,或僱請不知情之成年員工,或委由不知情之丙○○、張恆(該2 人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各地大賣場或商品特賣會零售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 ㈠於95年10月20日,乙○委託不知情之開元報關行向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從菲律賓報運進口貨物1 批時,因申報數量、重量不實而依規定將該批貨送經查價,復疑似為仿冒商品,經取樣送鑑驗後,發現其中計有942 件為仿冒ADIDAS服飾。 ㈡ ⒈於95年11月24日13時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2 段94號1 樓之中友百貨特約停車場攤位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張恆在該處公開陳列販售乙○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服飾,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⒉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3 段224 號1 樓執行搜索,又查獲丙○○,並當場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供經營上開販售事宜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文件。 ⒊於同日18時5 分許,由丙○○帶同員警前往臺中市○○區○○路3 段84之12之1 巷G 棟倉庫(即西屯路倉庫)執行搜索,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仿冒服飾及供經營上開販售事宜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物。 二、詎乙○於95年11月24日為警查獲上情後,仍不知悔改,雖明知其前述自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地所購得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有屬於仿冒商標商品之情事,且在進口後,部分服飾係存放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址設臺中縣潭子鄉○○○路209 號1 樓之泰隆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泰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邱泰瑋,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尚未經警查獲,竟另起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得利之集合犯意,自96年1 月10日後之某日起(即乙○、張恆於96年1 月10日在彰化縣福興鄉○○路45號旁特賣會場為警查獲後,該部分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82號判處罪刑在案),在泰隆公司上址門市,陳列展示仿冒ADIDAS、NIKE服飾,並以390 元至980 元不等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營利。期間,自97年1 月初起,以月薪2 萬8000元至3 萬元,僱用不知情之黃均塏(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門市店員販賣泰隆公司上址門市內展示之商品;而自97年7 月份起,乙○又租用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29-10 號作為倉庫(下稱舊社巷倉庫),存放其以不詳方式進貨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並委由黃均塏整理倉庫物品;於97年8 月7 日,另以時薪70元僱用不知情之洪瑞宏至舊社巷負責倉庫管理工作。嗣: ㈠於97年8 月7 日13時41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舊社巷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乙○、不知情之員工黃均塏、洪瑞宏,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商品。 ㈡於同日20時30分許,經警在臺中縣潭子鄉○○○路209 號執行搜索,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仿冒商品。 ㈢於同日20時40分許,警方再前往臺中市○○區○○路3 段224 號乙○住處執行搜索,又扣得乙○所有之泰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紙、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及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三、案經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而告訴人之指訴雖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但非同法第3 條所稱之「當事人」,乃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除依同法第271 條之1 規定到庭單純陳述意見時,毋庸具結外,如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於證人之地位,依上開增訂公布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186 條第1 項規定命其具結,使告訴人知悉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該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如未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應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告訴代理人古之珍、黃翊琇律師、邱永豪律師、劉禮綺於偵查中之言詞陳述,均係以告訴代理人之身分應訊,其中就與上揭犯罪事實有重要關係之陳述,係居於證人之地位,但檢察官均未令渠等供前或供後具結,揆諸首揭規定,關於該等部分之言詞陳述,均無證據能力,皆不採為本案之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於98年9 月29日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卷內之人證、書證(含97年度易字第4245、4953號刑事案卷),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得採為本案之證據,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曾聲明異議,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另經本院審酌卷內各該人員陳述時之情狀(不含前段認定無證據能力部分),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相關書證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之情事,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卷內人證、書證均得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①伊為新運公司、新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2 公司之辦公處所均設在臺中市○○區○○路3 段224 號,並以臺中市○○區○○路3 段84之12之1 巷G 棟作為倉庫,其復為泰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各類運動衣褲、鞋類及運動相關用品之批發及零售業務。自97年1 月初起,伊以月薪2 萬8000元至3 萬元,僱用證人黃均塏擔任泰隆公司門市店員,販賣泰隆公司門市所展示之商品,而自97年7 月份起,伊另租用舊社巷倉庫,並委由黃均塏整理倉庫物品;於97 年8月7 日又以時薪70元,僱用證人洪瑞宏在舊社巷倉庫負責倉庫管理工作;②其知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由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享有商標法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商品;③其自93年間起,有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使用有相同或近似於附件所示之註冊商標,且與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之運動服飾,並自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地進口至我國,再批發販售予其下游廠商或各地大賣場,或自行或委由其子張恆、配偶丙○○或成年員工在商品特賣會零售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④於95年10月20日,乙○委託不知情之開元報關行向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從菲律賓報運進口貨物1 批時,因申報數量、重量不實而依規定將該批貨送經查價,復疑似為仿冒商品,經取樣送鑑驗後發現其中計有942 件服飾為仿冒品;於98年11月24日為警查扣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於97年8 月7 日又經警扣得如附表四至六所示之物;⑤其有於泰隆公司門市陳列展示扣案之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商品,並以390 元至980 元不等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營利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⑴伊自86年起即陸續從國外進口「nike 」、「adidas 」 廠牌之服飾,是在菲律賓與合法經銷商接洽、訂購,依合法程序進口,其中ADIDAS商品係伊到菲律賓愛迪達公司洽商買賣事宜,並由自稱「瑪麗莎」之人出面接洽,故伊認為「瑪麗莎」是ADIDAS公司的人,瑪麗莎表示是菲律賓ADIDAS的總代理,不方便賣給伊,會經由出口貿易商ACE 、VRY LUCKY 2 家公司辦理,伊並未和上開2 家公司接洽,伊並不知是仿冒品。另扣案之NIKE商品則係伊合法向菲律賓之ACE MANFACTUREING BRGY公司購買,乃信賴該公司之商品為合法之真品,其主觀上無明知為仿冒商品而仍予販賣之主觀犯意,且伊在進口報單上確實記載進口的商品品牌,如果是仿冒品不可能如此填載。⑵伊曾被訴違反商標法多次,均判決無罪,於95年11月24日被查獲時,警方將疑似仿冒品均查扣帶走,留下的都是沒有問題的商品,但伊仍不敢擅動,後來是因為伊承租之西屯路倉庫租約到期,才將存放在該倉庫裏的東西搬到舊社巷倉庫,從95年11月24日被查獲後,伊就沒有從菲律賓再進口ADIDAS、NIKE的商品,而改向臺灣ADIDAS、NIKE的簽約商調ADIDAS、NIKE真品來賣,但唐朝公司誤以為伊又另起爐灶,才去報警抓伊。警方於97年8 月7 日查獲之商品中,有部分鑑定出來是真品。⑶公訴人提出之鑑定書均是由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所為,未依法具結,亦未將鑑定之經過及結果於報告書中詳加說明,不合於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且有偏頗之虞,伊依刑事訴訟法第200 條規定得拒卻之。⑷伊縱有前揭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先後查獲之情節應屬一個集合犯意云云。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除有被告之前開自白外,復經證人張恆、丙○○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就與犯罪事實一相符部分證述無訛,又經臺中關稅局進口課人員即證人張榮昌就被告於95年10月20日,委託不知情之開元報關行向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從菲律賓報運進口貨物1 批之查驗過程、結果,及開元報關行主任即證人蔡忠明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詢問時證述明確,另經告訴人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及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古之珍、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黃翊琇律師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財政部台中關稅局函及函附之進口報單、台中關稅局進口課送查價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真品估價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照片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扣案物足資佐憑。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除有被告上開自白外,復經證人黃均塏於警詢及偵查中就其受僱於被告在舊社巷倉庫整理物品及在臺中縣潭子鄉○○○路209 號門市部販賣仿冒ADIDAS、NIKE服飾暨警方在前開2 址執行搜索之經過情形等情證述明確,證人洪瑞宏於警詢時亦證稱:以時薪70元受僱被告,在舊社巷倉庫擔任倉庫管理工作,並於97年8 月7 日警方前來搜索時在場等語,又經證人即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之受任人林偉漢於警詢時就ADIDAS商標遭侵權之情節指訴綦詳,並有泰隆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鑒別委任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泰隆公司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照片、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查獲乙○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及如附表四至六所示之物扣案可憑。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1、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附表四、五所示之服飾,均係與如附件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未得附件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件所示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商品一節,已審認如前。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0 條第1 項、第202 條固有明文。惟查,卷附由商標權人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卷附鑑定報告書、真品估價表及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查獲乙○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等,雖文件名稱標示有「鑑定」二字,或內容係就扣案仿冒服飾與真品為比較並判別真偽,但均非由檢察官或本院依法選任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意見,實則皆為警方查獲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附表四、五所示仿冒服飾時,由警方會同並交由商標權人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及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檢視後,提出之意見,核與刑事訴訟法上之鑑定要件不合,論其實際,仍屬被害人即商標權人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及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自無依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規定,應依法命鑑定人具結或被告得依法拒卻鑑定人之問題。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難免故予誇大,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077號裁判可資參照。在本案中,被告被訴侵害者,分別係「NIKE」、「adidas」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該等商標圖樣分別係由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商品,上開公司均係國際知名品牌公司,近年來,於我國提起告訴類如本案之違反商標法案件並經法院判決有罪之案例不勝枚舉,而為打擊、防阻不肖之徒仿冒,上開公司均設有防偽措施及辨別方式,此均為眾所周知之事項,上開公司在警方查獲疑似仿冒商品時,上開公司之受任人會同並檢視扣案物,係客觀地依各該公司之辨識標準進行真偽之判別,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自家防偽措施之營業秘密,當知之甚明,而商標權人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之古之珍、林偉漢均係經受訓後具備鑑別能力者,又有卷附之鑒別委任狀在卷可佐(本院97年度易字第4245號刑事案卷第93、94頁),此外,復查無任何跡證顯示上開商標權人或告訴代理人有甘冒損害商譽而故意誣指被告之動機或情事,綜上種種,本院認卷附由商標權人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卷附鑑定報告書、真品估價表及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查獲乙○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等,係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關於鑑定意見之辯解,委不足取。 2、被告雖辯稱:伊所販售之系爭商品係向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地貿易商購買,係信賴該等公司之商品均為合法之真品,之後從海關依照正常程序進口,並在進口報單上載明商品品牌云云。惟仿冒商品多以仿冒逼真為常態,是以,真品生產商除保留辨識真偽之秘密外,於商品販售時,必然出具原廠保證書,以供購買者憑識。本案被告從事「ADIDAS」、「NIKE」等品牌服飾販售業務多年,且依卷附進口報單,可知進口數量龐大,其對於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各該商標權人享有商標權之商標圖樣,且購買上開二品牌之真品,縱係在國外購買真品,亦必然附有原廠保證書或真品證明文件等節,自無不知之理。惟被告自國外購買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附表四、五所示之服飾時,並未見國外公司出具任何商品來源證明文件,已與一般正常之交易情形有間。且被告辯稱:扣案之仿冒ADIDAS服飾,係伊到菲律賓愛迪達公司洽商買賣事宜,並由自稱「瑪麗莎」之人出面接洽,故伊認為「瑪麗莎」是ADIDAS公司的人,瑪麗莎表示是菲律賓ADIDAS的總代理,不方便賣給伊,會經由出口貿易商ACE 、VRY LUCKY 2 家公司辦理云云,雖提出「VRY LUCKY GARMENTS」公司及「VRY TRADING INTERNATIONAL 」公司出具、並經「GONZALES MIJARES LAW OFFICE 」公證之聲明書(附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刑案偵查卷第8-2 、8-3 頁)及「VRY TRADING INTERNATIONAL 」公司書寫之信函(附於96年度偵字第5404號偵查卷第60-61 頁)欲佐其說,但經告訴人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查證結果,告訴人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所屬ADIDAS集團在菲律賓之集團成員ADID AS 菲律賓公司(ADIDAS PHILLIPING INC. )並未與被告提出之進口報單上所載「VRY LUCKY GARMENTS」公司或「VRY TRADING INTERNATIONAL 」公司有授權關係;另向菲律賓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該國亦無上開聲明書上所載「GONZALES MIJARES LAW OFFICE」為營業名稱之登記資料,或任何以「GONZALES MIJARES LAW OFFICE 」、「VRY LUCKY GARMENTS」或「VRY TRADING INTERNATIONAL 」為名登記之公司或合夥組織等情,有ADIDAS菲律賓公司之智慧財產顧問出具之書面資料、經公認證之由菲律賓dti 即貿易暨產業部、SEC 即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存卷可查(附於96年度偵字第5404號偵查卷第71-86 頁),關於此,本院復查無告訴人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查證資料,有何虛捏不實之情事,堪認足以採信。從而,被告所提出之聲明書及「VRY TRAD INGINTERNATIONAL 」公司書寫之信函既有如上可疑之處,被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資佐實,亦難憑採。至於卷附之進口報單雖有部分確實載明品牌為「ADIDAS」、「NIKE」,但此僅係報關行依據被告所提供之資料及指示,在申報進口之相關文件上所為登載,不僅不能資為被告在主觀上不知係仿冒品之憑證,且在進口報單上明白記載品牌,亦有可能使海關查緝人員誤認進口物應係真品,申報人方會直接載明品牌,故被告以部分卷附之進口報單上有記載「ADIDAS」、「NIKE」品牌名稱,尚無從證明被告不知進口物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據上,被告自菲律賓或馬來西來等地進口之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附表四、五所示仿冒ADIDAS、NIKE服飾,既未取得真品之任何證明文件,與一般購買ADIDAS、NIKE品牌商品之正常交易情形有違,其對該等商品均非真品,而係仿冒品一節,顯然知之甚明,即臻明確。 3、被告另提出其先前經查獲違反商標法案件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等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4245號刑事案卷第131-146 頁),欲證明其並無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但細繹該等處分書及刑事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理由,其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5757、5758號不起訴處分書係謂:查扣之商品經鑑定結果,大部分是真品等語;本院88年度易字第624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則係以被告被查扣之商品均係真品為由,判決被告無罪,依上,顯然均與本案案情迥異,且商品來源不同,自無從資為有利於被告之徵憑。 4、再者,被告於97年8 月7 日為警查獲時扣案之部分仿冒ADIDAS、NIKE服飾,縱使有與其於95年11月24日為警查扣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係同一批進口之情事,但被告於95年11月24日為警查獲後,該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業已被迫終止,而後自96年1 月10日後之某日起(即被告及其子張恆於96年1 月10日在彰化縣福興鄉○○路45號旁特賣會場為警查獲後),又在泰隆公司門市展售仿冒ADIDAS、NIKE服飾,距95年11月24日為警查獲時,不僅時間間隔將近2 年,販售及存放仿冒ADIDAS、NIKE服飾之地點亦完全不同,顯係另行起意。被告辯稱:其就95年11月24日、97年8 月7 日2 次被查獲之犯行,僅成立1 集合犯云云,要無足取。 (四)綜上所陳,被告各項辯解,均顯係卸責之詞,皆不可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2 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均洵堪認定。 五、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利用不知情之開元報關行申報進口手續,以進口仿冒ADIDAS、NIKE服飾,並委由不知情之證人丙○○、張恆在各地大賣場或商品特賣會零售販賣予不特定人;另於犯罪事實二僱用不知情之黃均塏、洪瑞宏負責門市販售仿冒ADIDAS、NIKE服飾及倉管工作,均係間接正犯。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及於犯罪事實二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後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 2號刑事判決參照)。基此,被告既為新運公司、新寶公司、泰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多年來均以從事各類運動衣褲、鞋類及運動相關用品之批發及零售為業,則其於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所犯之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應認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實施,在行為概念上,均為包括的一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之2 次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及告訴人台灣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前於90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6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1年4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前揭犯罪事實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有前述違反商標法之前科紀錄外,復先後於①95年12月6 日、②95年12月10日、③96年1 月10日被查獲販賣仿冒ADIDAS、NIKE商標商品,分別經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59 號移送併辦、②智慧財產法院以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及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8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有被告上開前案紀錄表、相關書類(參本院97年度易字第4245號刑事案卷第24、26、169-178 頁)可按,可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載時間,係第2 次違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於犯罪事實二所載時間,則係第6 度違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惡性重大,其身為服飾銷售業者,為圖牟私利,自國外進口並販賣仿冒ADIDAS、NIKE商品,被查扣之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附表四、五所示之仿冒ADIDAS、NIKE服飾數量龐多,除損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及告訴人台灣阿迪達斯公司之權益,更無視於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所生損害及犯罪所得均鉅,再考之被告之智識、生活情狀,暨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之宣告: (一)於犯罪事實一由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取樣送鑑之仿冒ADIDAS服飾942 件及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審認如前,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違犯犯罪事實一所用之物,業經審認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審認如前,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二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違犯犯罪事實二所用之物,業經審認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二所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2 段94號1樓中友百貨特約停 ││車場攤位扣押物品(持有人張恆)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1 │仿冒ADIDAS長袖T-shirt │17件 │├──┼─────────────┼─────────┤│ 2 │仿冒ADIDAS長袖POLO衫 │8件 │├──┼─────────────┼─────────┤│ 3 │仿冒ADIDAS長袖連帽T-shirt │9件 │├──┼─────────────┼─────────┤│ 4 │仿冒ADIDAS長袖外套 │7件 │├──┼─────────────┼─────────┤│ 5 │仿冒ADIDAS運動外套 │48件 │├──┼─────────────┼─────────┤│ 6 │仿冒ADIDAS運動外套 │49件 │├──┼─────────────┼─────────┤│ 7 │仿冒ADIDAS運動外套 │29件 │├──┼─────────────┼─────────┤│ 8 │仿冒ADIDAS運動外套 │7件 │├──┼─────────────┼─────────┤│ 9 │仿冒ADIDAS長袖外套 │4件 │├──┼─────────────┼─────────┤│ 10 │仿冒ADIDAS短袖女POLO衫 │37件 │├──┼─────────────┼─────────┤│ 11 │仿冒ADIDAS短褲 │1件 │├──┼─────────────┼─────────┤│ 12 │仿冒ADIDAS長褲 │2件 │└──┴─────────────┴─────────┘附表二: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里○○路○ 段224 號1 樓扣押物品│ │(持有人丙○○) │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ADIDAS衣服 │5件 │ │ ├──┼──────────┼────┼─────────┤ │ 2 │仿冒ADIDAS褲子 │6件 │ │ ├──┼──────────┼────┼─────────┤ │ 3 │文件一(進口、授權書│68張 │起訴書就編號3 、4 │ │ │等相關資料) │ │合寫為「授權書及出│ ├──┼──────────┼────┤貨單3 本」 │ │ 4 │文件二(ADIDAS、NIKE│168張 │ │ │ │銷貨單) │ │ │ └──┴──────────┴────┴─────────┘ 附表三: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3 段84之12之1 巷G 棟扣押物品 │ │(持有人丙○○) │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adidas外套 │720件 │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 │ ├──┼──────────┼────┼───────────────┤ │ 2 │adidas短袖衣服 │2557件 │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 │ ├──┼──────────┼────┼───────────────┤ │ 3 │adidas長袖衣服 │153件 │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 │ ├──┼──────────┼────┼───────────────┤ │ 4 │adidas短褲 │323件 │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 │ ├──┼──────────┼────┼───────────────┤ │ 5 │adidas長褲 │72件 │鑑定為仿冒adidas圖樣商標商品 │ ├──┼──────────┼────┼───────────────┤ │ 6 │adidas鞋子 │188雙 │ │ ├──┼──────────┼────┼───────────────┤ │ 7 │adidas單支鞋 │47支 │ │ ├──┼──────────┼────┼───────────────┤ │ 8 │NIKE衣服 │9899件 │鑑定為仿冒NIKE圖樣商標商品 │ ├──┼──────────┼────┼───────────────┤ │ 9 │NIKE褲子 │80件 │鑑定為仿冒NIKE圖樣商標商品 │ ├──┼──────────┼────┼───────────────┤ │10 │文件1批 │44張 │ │ └──┴──────────┴────┴───────────────┘ 附表四:仿冒商標商品服飾231 箱(總計9534件) ┌──────────────────┐ ┌──────────────────┐ │查扣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29-10 號│ │查扣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29-10 號│ ├──┬──────────┬────┤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 ├──┼──────────┼────┤ │ 1 │NIKE短袖T-shirt │89件 │ │117 │NIKE上衣 │41件 │ ├──┼──────────┼────┤ ├──┼──────────┼────┤ │ 2 │NIKE短袖T-shirt │60件 │ │118 │NIKE上衣 │26件 │ ├──┼──────────┼────┤ ├──┼──────────┼────┤ │ 3 │NIKE短袖T-shirt │93件 │ │119 │NIKE上衣 │57件 │ ├──┼──────────┼────┤ ├──┼──────────┼────┤ │ 4 │NIKE短袖T-shirt │77件 │ │120 │NIKE上衣、褲 │35件 │ ├──┼──────────┼────┤ ├──┼──────────┼────┤ │ 5 │NIKE長袖上衣 │37件 │ │121 │NIKE長褲 │40件 │ ├──┼──────────┼────┤ ├──┼──────────┼────┤ │ 6 │NIKE長袖上衣 │30件 │ │122 │NIKE長褲 │52件 │ ├──┼──────────┼────┤ ├──┼──────────┼────┤ │ 7 │NIKE長袖上衣 │30件 │ │123 │NIKE上衣 │32件 │ ├──┼──────────┼────┤ ├──┼──────────┼────┤ │ 8 │NIKE短袖上衣 │100件 │ │124 │NIKE長褲 │28件 │ ├──┼──────────┼────┤ ├──┼──────────┼────┤ │ 9 │NIKE短袖上衣 │100件 │ │125 │NIKE長褲 │53件 │ ├──┼──────────┼────┤ ├──┼──────────┼────┤ │ 10 │NIKE長袖上衣 │34件 │ │126 │NIKE長褲 │50件 │ ├──┼──────────┼────┤ ├──┼──────────┼────┤ │ 11 │NIKE短袖上衣 │50件 │ │127 │NIKE上衣 │65件 │ ├──┼──────────┼────┤ ├──┼──────────┼────┤ │ 12 │NIKE長袖上衣 │33件 │ │128 │NIKE上衣 │50件 │ ├──┼──────────┼────┤ ├──┼──────────┼────┤ │ 13 │NIKE長袖上衣 │51件 │ │129 │NIKE上衣 │28件 │ ├──┼──────────┼────┤ ├──┼──────────┼────┤ │ 14 │NIKE長袖上衣 │33件 │ │130 │NIKE上衣 │59件 │ ├──┼──────────┼────┤ ├──┼──────────┼────┤ │ 15 │NIKE長袖上衣 │22件 │ │131 │NIKE外套 │20件 │ ├──┼──────────┼────┤ ├──┼──────────┼────┤ │ 16 │NIKE長袖上衣 │49件 │ │132 │NIKE上衣 │61件 │ ├──┼──────────┼────┤ ├──┼──────────┼────┤ │ 17 │NIKE長袖上衣 │35件 │ │133 │NIKE上衣 │35件 │ ├──┼──────────┼────┤ ├──┼──────────┼────┤ │ 18 │NIKE長袖上衣 │68件 │ │134 │NIKE上衣 │21件 │ ├──┼──────────┼────┤ ├──┼──────────┼────┤ │ 19 │NIKE長袖上衣 │17件 │ │135 │NIKE上衣 │43件 │ ├──┼──────────┼────┤ ├──┼──────────┼────┤ │ 20 │NIKE短褲 │43件 │ │136 │NIKE上衣 │35件 │ ├──┼──────────┼────┤ ├──┼──────────┼────┤ │ 21 │NIKE長袖上衣 │34件 │ │137 │NIKE上衣 │31件 │ ├──┼──────────┼────┤ ├──┼──────────┼────┤ │ 22 │NIKE長袖上衣 │25件 │ │138 │NIKE上衣 │22件 │ ├──┼──────────┼────┤ ├──┼──────────┼────┤ │ 23 │NIKE短上衣 │49件 │ │139 │NIKE外套 │36件 │ ├──┼──────────┼────┤ ├──┼──────────┼────┤ │ 24 │NIKE長上衣 │17件 │ │140 │NIKE上衣 │34件 │ ├──┼──────────┼────┤ ├──┼──────────┼────┤ │ 25 │NIKE長上衣 │34件 │ │141 │NIKE上衣 │28件 │ ├──┼──────────┼────┤ ├──┼──────────┼────┤ │ 26 │NIKE長上衣 │69件 │ │142 │NIKE上衣 │24件 │ ├──┼──────────┼────┤ ├──┼──────────┼────┤ │ 27 │NIKE長上衣 │26件 │ │143 │NIKE上衣 │21件 │ ├──┼──────────┼────┤ ├──┼──────────┼────┤ │ 28 │NIKE長上衣 │28件 │ │144 │NIKE上衣 │57件 │ ├──┼──────────┼────┤ ├──┼──────────┼────┤ │ 29 │NIKE長上衣 │20件 │ │145 │NIKE上衣 │25件 │ ├──┼──────────┼────┤ ├──┼──────────┼────┤ │ 30 │NIKE長上衣 │60件 │ │146 │NIKE上衣 │40件 │ ├──┼──────────┼────┤ ├──┼──────────┼────┤ │ 31 │NIKE長上衣 │29件 │ │147 │NIKE上衣 │40件 │ ├──┼──────────┼────┤ ├──┼──────────┼────┤ │ 32 │NIKE長上衣 │17件 │ │148 │NIKE上衣 │56件 │ ├──┼──────────┼────┤ ├──┼──────────┼────┤ │ 33 │NIKE長上衣 │31件 │ │149 │NIKE上衣 │58件 │ ├──┼──────────┼────┤ ├──┼──────────┼────┤ │ 34 │NIKE長上衣 │31件 │ │150 │NIKE上衣 │59件 │ ├──┼──────────┼────┤ ├──┼──────────┼────┤ │ 35 │NIKE長上衣 │34件 │ │151 │NIKE上衣 │22件 │ ├──┼──────────┼────┤ ├──┼──────────┼────┤ │ 36 │NIKE長上衣 │44件 │ │152 │NIKE褲子 │65件 │ ├──┼──────────┼────┤ ├──┼──────────┼────┤ │ 37 │NIKE長上衣 │31件 │ │153 │NIKE褲子 │57件 │ ├──┼──────────┼────┤ ├──┼──────────┼────┤ │ 38 │NIKE長上衣 │20件 │ │154 │NIKE上衣 │30件 │ ├──┼──────────┼────┤ ├──┼──────────┼────┤ │ 39 │NIKE長上衣 │32件 │ │155 │NIKE上衣 │30件 │ ├──┼──────────┼────┤ ├──┼──────────┼────┤ │ 40 │NIKE長上衣 │41件 │ │156 │NIKE上衣 │30件 │ ├──┼──────────┼────┤ ├──┼──────────┼────┤ │ 41 │NIKE長上衣 │27件 │ │157 │NIKE上衣 │28件 │ ├──┼──────────┼────┤ ├──┼──────────┼────┤ │ 42 │NIKE長上衣 │37件 │ │158 │NIKE上衣 │32件 │ ├──┼──────────┼────┤ ├──┼──────────┼────┤ │ 43 │NIKE長上衣 │44件 │ │159 │NIKE上衣 │28件 │ ├──┼──────────┼────┤ ├──┼──────────┼────┤ │ 44 │NIKE長上衣 │24件 │ │160 │NIKE上衣 │33件 │ ├──┼──────────┼────┤ ├──┼──────────┼────┤ │ 45 │NIKE長上衣 │37件 │ │161 │NIKE長上衣 │26件 │ ├──┼──────────┼────┤ ├──┼──────────┼────┤ │ 46 │NIKE長上衣 │35件 │ │162 │NIKE上衣 │40件 │ ├──┼──────────┼────┤ ├──┼──────────┼────┤ │ 47 │NIKE長上衣 │68件 │ │163 │NIKE上衣 │26件 │ ├──┼──────────┼────┤ ├──┼──────────┼────┤ │ 48 │NIKE長上衣 │36件 │ │164 │NIKE上衣 │46件 │ ├──┼──────────┼────┤ ├──┼──────────┼────┤ │ 49 │NIKE長上衣 │24件 │ │165 │NIKE上衣 │30件 │ ├──┼──────────┼────┤ ├──┼──────────┼────┤ │ 50 │NIKE長上衣 │26件 │ │166 │NIKE外套 │38件 │ ├──┼──────────┼────┤ ├──┼──────────┼────┤ │ 51 │NIKE短上衣 │85件 │ │167 │NIKE外套 │65件 │ ├──┼──────────┼────┤ ├──┼──────────┼────┤ │ 52 │NIKE上衣 │16件 │ │168 │NIKE上衣 │25件 │ ├──┼──────────┼────┤ ├──┼──────────┼────┤ │ 53 │NIKE上衣 │34件 │ │169 │NIKE上衣 │40件 │ ├──┼──────────┼────┤ ├──┼──────────┼────┤ │ 54 │NIKE長上衣 │48件 │ │170 │NIKE上衣 │20件 │ ├──┼──────────┼────┤ ├──┼──────────┼────┤ │ 55 │NIKE長上衣 │22件 │ │171 │NIKE上衣 │45件 │ ├──┼──────────┼────┤ ├──┼──────────┼────┤ │ 56 │NIKE長上衣 │46件 │ │172 │NIKE上衣 │25件 │ ├──┼──────────┼────┤ ├──┼──────────┼────┤ │ 57 │NIKE長上衣 │21件 │ │173 │NIKE外套 │25件 │ ├──┼──────────┼────┤ ├──┼──────────┼────┤ │ 58 │NIKE長上衣 │28件 │ │174 │NIKE上衣 │34件 │ ├──┼──────────┼────┤ ├──┼──────────┼────┤ │ 59 │NIKE長上衣 │20件 │ │175 │NIKE上衣 │46件 │ ├──┼──────────┼────┤ ├──┼──────────┼────┤ │ 60 │NIKE長上衣 │53件 │ │176 │NIKE上衣 │37件 │ ├──┼──────────┼────┤ ├──┼──────────┼────┤ │ 61 │NIKE長上衣 │26件 │ │177 │NIKE上衣 │50件 │ ├──┼──────────┼────┤ ├──┼──────────┼────┤ │ 62 │NIKE長上衣 │26件 │ │178 │NIKE上衣 │110件 │ ├──┼──────────┼────┤ ├──┼──────────┼────┤ │ 63 │NIKE長上衣 │33件 │ │179 │NIKE上衣 │27件 │ ├──┼──────────┼────┤ ├──┼──────────┼────┤ │ 64 │NIKE長上衣 │20件 │ │180 │NIKE外套上衣 │40件 │ ├──┼──────────┼────┤ ├──┼──────────┼────┤ │ 65 │NIKE長上衣 │37件 │ │181 │NIKE上衣 │30件 │ ├──┼──────────┼────┤ ├──┼──────────┼────┤ │ 66 │NIKE長上衣 │40件 │ │182 │NIKE上衣 │25件 │ ├──┼──────────┼────┤ ├──┼──────────┼────┤ │ 67 │NIKE長上衣 │28件 │ │183 │NIKE上衣 │30件 │ ├──┼──────────┼────┤ ├──┼──────────┼────┤ │ 68 │NIKE長上衣 │58件 │ │184 │NIKE上衣 │110件 │ ├──┼──────────┼────┤ ├──┼──────────┼────┤ │ 69 │NIKE長上衣 │28件 │ │185 │NIKE上衣 │30件 │ ├──┼──────────┼────┤ ├──┼──────────┼────┤ │ 70 │NIKE長上衣 │51件 │ │186 │NIKE上衣 │28件 │ ├──┼──────────┼────┤ ├──┼──────────┼────┤ │ 71 │NIKE長上衣 │24件 │ │187 │NIKE上衣 │27件 │ ├──┼──────────┼────┤ ├──┼──────────┼────┤ │ 72 │NIKE長上衣 │20件 │ │188 │NIKE上衣 │62件 │ ├──┼──────────┼────┤ ├──┼──────────┼────┤ │ 73 │NIKE長上衣 │24件 │ │189 │NIKE上衣 │44件 │ ├──┼──────────┼────┤ ├──┼──────────┼────┤ │ 74 │NIKE長上衣 │36件 │ │190 │NIKE上衣 │17件 │ ├──┼──────────┼────┤ ├──┼──────────┼────┤ │ 75 │NIKE長上衣 │34件 │ │191 │NIKE上衣 │35件 │ ├──┼──────────┼────┤ ├──┼──────────┼────┤ │ 76 │NIKE長上衣 │50件 │ │192 │NIKE上衣 │50件 │ ├──┼──────────┼────┤ ├──┼──────────┼────┤ │ 77 │NIKE長上衣 │32件 │ │193 │NIKE上衣 │50件 │ ├──┼──────────┼────┤ ├──┼──────────┼────┤ │ 78 │NIKE長上衣 │40件 │ │194 │NIKE上衣 │40件 │ ├──┼──────────┼────┤ ├──┼──────────┼────┤ │ 79 │NIKE長上衣 │17件 │ │195 │NIKE上衣 │50件 │ ├──┼──────────┼────┤ ├──┼──────────┼────┤ │ 80 │NIKE長上衣 │40件 │ │196 │NIKE外套 │24件 │ ├──┼──────────┼────┤ ├──┼──────────┼────┤ │ 81 │NIKE長上衣 │22件 │ │197 │NIKE上衣 │45件 │ ├──┼──────────┼────┤ ├──┼──────────┼────┤ │ 82 │NIKE長上衣 │33件 │ │198 │NIKE上衣 │36件 │ ├──┼──────────┼────┤ ├──┼──────────┼────┤ │ 83 │NIKE長上衣 │35件 │ │199 │NIKE上衣 │35件 │ ├──┼──────────┼────┤ ├──┼──────────┼────┤ │ 84 │NIKE長上衣 │24件 │ │200 │NIKE上衣 │50件 │ ├──┼──────────┼────┤ ├──┼──────────┼────┤ │ 85 │NIKE短上衣 │82件 │ │201 │NIKE上衣 │63件 │ ├──┼──────────┼────┤ ├──┼──────────┼────┤ │ 86 │NIKE長上衣 │59件 │ │202 │NIKE上衣 │50件 │ ├──┼──────────┼────┤ ├──┼──────────┼────┤ │ 87 │NIKE長上衣 │60件 │ │203 │NIKE上衣 │50件 │ ├──┼──────────┼────┤ ├──┼──────────┼────┤ │ 88 │NIKE長上衣 │61件 │ │204 │NIKE上衣 │35件 │ ├──┼──────────┼────┤ ├──┼──────────┼────┤ │ 89 │NIKE長上衣 │17件 │ │205 │NIKE上衣 │64件 │ ├──┼──────────┼────┤ ├──┼──────────┼────┤ │ 90 │NIKE長上衣 │28件 │ │206 │NIKE上衣 │28件 │ ├──┼──────────┼────┤ ├──┼──────────┼────┤ │ 91 │NIKE上衣 │60件 │ │207 │NIKE上衣 │30件 │ ├──┼──────────┼────┤ ├──┼──────────┼────┤ │ 92 │NIKE上衣 │50件 │ │208 │NIKE上衣 │58件 │ ├──┼──────────┼────┤ ├──┼──────────┼────┤ │ 93 │NIKE上衣 │100件 │ │209 │NIKE上衣 │54件 │ ├──┼──────────┼────┤ ├──┼──────────┼────┤ │ 94 │NIKE上衣 │30件 │ │210 │NIKE上衣 │30件 │ ├──┼──────────┼────┤ ├──┼──────────┼────┤ │ 95 │NIKE上衣 │22件 │ │211 │NIKE上衣 │47件 │ ├──┼──────────┼────┤ ├──┼──────────┼────┤ │ 96 │NIKE上衣 │76件 │ │212 │NIKE外套 │25件 │ ├──┼──────────┼────┤ ├──┼──────────┼────┤ │ 97 │NIKE上衣 │62件 │ │213 │NIKE上衣 │25件 │ ├──┼──────────┼────┤ ├──┼──────────┼────┤ │ 98 │NIKE上衣 │17件 │ │214 │NIKE上衣 │25件 │ ├──┼──────────┼────┤ ├──┼──────────┼────┤ │ 99 │adidas上衣 │50件 │ │215 │NIKE上衣 │30件 │ ├──┼──────────┼────┤ ├──┼──────────┼────┤ │100 │adidas上衣 │40件 │ │216 │NIKE長上衣 │26件 │ ├──┼──────────┼────┤ ├──┼──────────┼────┤ │101 │adidas上衣 │15件 │ │217 │NIKE長上衣 │34件 │ ├──┼──────────┼────┤ ├──┼──────────┼────┤ │102 │NIKE上衣 │100件 │ │218 │NIKE長上衣 │57件 │ ├──┼──────────┼────┤ ├──┼──────────┼────┤ │103 │NIKE上衣 │29件 │ │219 │NIKE短褲 │32件 │ ├──┼──────────┼────┤ ├──┼──────────┼────┤ │104 │NIKE長褲 │53件 │ │220 │NIKE長上衣 │24件 │ ├──┼──────────┼────┤ ├──┼──────────┼────┤ │105 │NIKE上衣 │100件 │ │221 │NIKE背心 │15件 │ ├──┼──────────┼────┤ ├──┼──────────┼────┤ │106 │NIKE上衣 │110件 │ │222 │NIKE上衣 │30件 │ ├──┼──────────┼────┤ ├──┼──────────┼────┤ │107 │NIKE長褲 │52件 │ │223 │NIKE長上衣 │25件 │ ├──┼──────────┼────┤ ├──┼──────────┼────┤ │108 │NIKE長褲 │52件 │ │224 │NIKE長袖上衣 │25件 │ ├──┼──────────┼────┤ ├──┼──────────┼────┤ │109 │NIKE上衣 │100件 │ │225 │NIKE短袖上衣 │57件 │ ├──┼──────────┼────┤ ├──┼──────────┼────┤ │110 │NIKE上衣 │71件 │ │226 │NIKE長袖上衣 │25件 │ ├──┼──────────┼────┤ ├──┼──────────┼────┤ │111 │NIKE長褲 │53件 │ │227 │NIKE長上衣 │30件 │ ├──┼──────────┼────┤ ├──┼──────────┼────┤ │112 │NIKE上衣 │111件 │ │228 │NIKE長上衣 │25件 │ ├──┼──────────┼────┤ ├──┼──────────┼────┤ │113 │NIKE上衣 │40件 │ │229 │NIKE長褲 │29件 │ ├──┼──────────┼────┤ ├──┼──────────┼────┤ │114 │NIKE上衣 │87件 │ │230 │NIKE長褲 │23件 │ ├──┼──────────┼────┤ ├──┼──────────┼────┤ │115 │NIKE長褲 │50件 │ │231 │NIKE短上衣 │14件 │ ├──┼──────────┼────┤ └──┴──────────┴────┘ │116 │NIKE長褲 │50件 │ └──┴──────────┴────┘ 附表五: ┌──────────────────┐ │查扣地點:臺中縣潭子鄉○○○路209號 │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 │ 1 │仿冒NIKE上衣 │6件 │ ├──┼──────────┼────┤ │ 2 │仿冒NIKE襪子 │28雙 │ └──┴──────────┴────┘ 附表六: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3段224號 │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 │ 1 │工作日誌 │1本 │ ├──┼──────────────┼────┤ │ 2 │名片 │1盒 │ ├──┼──────────────┼────┤ │ 3 │NIKE服飾圖樣 │9張 │ ├──┼──────────────┼────┤ │ 4 │泰隆公司日報表 │9張 │ ├──┼──────────────┼────┤ │ 5 │泰隆公司進退貨通知單 │4張 │ ├──┼──────────────┼────┤ │ 6 │泰隆公司日報表 │28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