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訴由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訊問後,因認其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今因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之,且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等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在案,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自97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