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0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92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公訴人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被告前因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6年6月2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