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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92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公訴人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被告前因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6年6月2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4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