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91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0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3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易字第4079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於民國97年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補充為「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97年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9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