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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丁智慧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8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訴字第150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甲○○」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其犯罪事實應全部更正、補充為「乙○○與甲○○原係夫妻(現已離婚)。乙○○知悉甲○○所持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卡號之信用卡、現金卡,平日均置於臺中縣太平市○○路住處客廳抽屜內,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持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刷卡,購買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財物,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均誤以為係甲○○本人而允其消費,並由乙○○在該信用卡1式2聯之消費簽帳單上,分別偽簽『甲○○』之署名(偽造署名數量各如附表一所示),施用詐術,使各該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財物,計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商品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又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1年11月13日,冒用甲○○名義,向寶華商業銀行(原名泛亞商業銀行)申請現金卡,並在該現金卡申請書上申請人印鑑簽名欄內偽造『甲○○』署名1枚後交付與該銀行,據以行使,嗣經該銀行核發如附表 四所示現金卡。其復承前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持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現金卡,連續於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時間,至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提款機前,以不正之方法輸入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陷於錯誤而給付現金,其即以此方式自各該自動付款設備詐得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甲○○及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銀行」,其證據除「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經比較與本案有關之新舊法後,本案以舊法有利被告,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5條、第56 條規定論罪科刑,並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 16日公布施行,其本案行為時固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查 ,被告於95年9月8日經本院發布通緝,迄97年1月14日始為 警緝獲,此有本院通緝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各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係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 於施行後遭緝獲,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者,依該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即不得予以減刑,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誠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消費日 │金額(新臺幣)│特約商店名稱 │偽造之署押(含複寫)│ ├──┼────┼───────┼─────────────┼──────────┤ │ 1 │91.06.24│20,715元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 │ │ │ ├──┼────┼───────┼─────────────┼──────────┤ │ 2 │91.07.19│11,138元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甲○○」署押2枚 │ │ │ │ │區分公司 │ │ ├──┼────┼───────┼─────────────┼──────────┤ │ 3 │91.07.19│1,250元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甲○○」署押2枚 │ │ │ │ │區分公司 │ │ ├──┼────┼───────┼─────────────┼──────────┤ │ 4 │91.07.22│16,400元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5 │91.07.24│2,239元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漢口 │「甲○○」署押2枚 │ ├──┼────┼───────┼─────────────┼──────────┤ │ 6 │91.07.25│960元 │伯偉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7 │91.07.28│620元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8 │91.07.29│5,800元 │美少女KTV │「甲○○」署押2枚 │ ├──┼────┼───────┼─────────────┼──────────┤ │ 9 │91.07.31│620元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10 │91.08.04│5,890元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甲○○」署押2枚 │ │ │ │ │第七分公司4 │ │ ├──┼────┼───────┼─────────────┼──────────┤ │ 11 │91.08.05│914元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12 │91.08.08│550元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13 │91.08.09│2,370元 │阿拉丁視聽歌唱社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14 │91.08.21│756元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15 │91.08.23│660元 │新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16 │91.11.16│500元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 17 │92.01.25│1,040元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甲○○」署押2枚 │ └──┴────┴───────┴─────────────┴──────────┘ 附表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現金卡 ┌──┬────────┬────────┐ │編號│時間 │冒借金額 │ ├──┼────────┼────────┤ │ 1 │92.01.30 │ 19000元 │ ├──┼────────┼────────┤ │ 2 │92.01.30 │ 700元 │ └──┴────────┴────────┘ 附表三:寶華商業銀行91年11月13日現金卡申請書上申請人印鑑 簽名欄內偽造之「甲○○」署名1枚。 附表四:寶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現金卡 ┌──┬────────┬────────┐ │編號│時間 │冒借金額 │ ├──┼────────┼────────┤ │ 1 │91.11.29 │ 2000元 │ ├──┼────────┼────────┤ │ 2 │91.11.29 │ 7000元 │ ├──┼────────┼────────┤ │ 3 │91.12.2 │ 20000元 │ ├──┼────────┼────────┤ │ 4 │91.12.2 │ 2200元 │ ├──┼────────┼────────┤ │ 5 │91.12.2 │ 1100元 │ ├──┼────────┼────────┤ │ 6 │91.12.2 │ 7000元 │ ├──┼────────┼────────┤ │ 7 │91.12.3 │ 9000元 │ ├──┼────────┼────────┤ │ 8 │91.12.5 │ 200元 │ ├──┼────────┼────────┤ │ 9 │91.12.9 │ 500元 │ ├──┼────────┼────────┤ │ 10 │91.12.18 │ 1000元 │ ├──┼────────┼────────┤ │ 11 │91.12.18 │ 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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