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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9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國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趙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817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列所載之「30分」應更正為「46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王國棟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9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