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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806號、97年度執字第455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94號、96年度訴字第4494號、96年度訴字第4241號、97年度訴字第52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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