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126號
上聲請人就被告甲○○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一九四七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三七二七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扣案之「全家樂選物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片)、「神秘魔法石禮品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所移送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中,扣案之「全家樂選物販賣機」二台(含IC板二片)、「神秘魔法石禮品販賣機」二台(含IC板二片),係屬被告甲○○所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用之物,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七號),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七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七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全家樂選物販賣機」二台(含IC板二片)、「神秘魔法石禮品販賣機」二台(含IC板二片),係屬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二五一四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