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5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5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中簡上字第27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Wii遊戲主機壹台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扣押盜版遊戲光碟十九片與Wii遊戲主機一台在案,本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七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原審判決,扣押之Wii主機與本案並無關聯,該物並無扣押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則舉重以明輕,若案件已終結且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法院自應予以發還。
三、查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