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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54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5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5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中簡上字第27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Wii遊戲主機壹台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扣押盜版遊戲光碟十九片與Wii遊戲主機一台在案,本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七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原審判決,扣押之Wii主機與本案並無關聯,該物並無扣押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則舉重以明輕,若案件已終結且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法院自應予以發還。

三、查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5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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