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本院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一七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九七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五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