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