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三裁判(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三四六一號、執聲字第二九五二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